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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近在某魚被賣家強勢反悔了兩次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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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4-10-1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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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哥就喜欢说法
张三:100块
李四:50块我要了
张三:好吧,给你
李四:。。我不要了
请问艳阳,
在法律上
,李四是不是必须买下,给出
法律上
必须买或者可以不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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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4-10-2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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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0 16:55 发表
反過來說,如果法律上誤理解說只要李四講過願意出50就表示在未來任何時候都一定會履行50來買,這顯然不合理,可能若干年後這件貨已經值5元了
偷下懒,其它不说了,只说这点
我认为,像这种交易时间约定不明的显然应该按交易习惯来。
咱例子虽然没有明说,但显然50块钱属于小额交易,也就是你付了钱立马可以拿东西就走的。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讨价还价都是如此。所以,我认为至少从这点来说,你不能说我刚才同意50,但我现在不同意50,所以这约定无效。否则,“信用”一词将荡然无存,因为人人都可以说我当时答应了,但我现在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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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4-10-21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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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橙炎陽 的帖子
只能说我部分同意您说的
我认为涉及信用,当一个人承诺某件事又轻易反悔的时候,信用是有问题的。就算卖方违反程序正义,买方属于程序正义,但所谓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买方还价前就是明知的,但他依然还价依然反悔,这不算信用问题?那还价是闹着玩的?道德怎么也有点问题。当然,这里不想争论太多,因为是主观的,也不是这里的重点
=================================
比如
1. 雙方都說出"同意"
2. 雙方進行了錢財的交割
3. 或者雙方進行了交易時間地點的約定
这三点您说的,1有点看不懂,缺乏具体条件 2没说的,成立。重点说3吧
张三:100块
李四:50块我现在就要了
张三:好吧,给你
李四:。。我不要了
按照您的意思,李四说了现在就要了(时间现在,地点这里)就不能反悔了?我认为,这本质上和“50块我要了”没区别,“50块我要了”只能是现在、这里就要。您硬要挑刺,不明说不行,我也不好反驳。但还是可以商榷,就算李四说“我现在就要了”,依然存在您说的违背明码标价原则,不符合信息对等,买方有权不作数。。那么,到底做不做数,标准是啥?
另外说一个,您既然提到了,以前忽略了,就是明码标价,难道所有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否则卖家就是违规,违反程序正义?典型的,古玩市场从不标价,严格来说就是违规的?我老婆卖衣服,从来是开价还价,按您的意思,别人也可以举报她不明码标价?这不是扯淡吗。所以,这个明码标价到底是怎么个明码标价,但至少不是您说的不明码标价一定就是违规的、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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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4-10-2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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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 橙炎陽 的帖子
张三:100块
李四:50块我现在就要了
张三:好吧,给你
李四:。。我不要了
===========================
张三没有任何挑逗、诱导等不合理、不合法因素(没有明码标价下面再说),“50块现在就要”完全是基于李四自愿行为。我也不认为卖家存在程序不正义,因为买不买,想用多少钱买的决定权在李四,那我能不能说卖家是弱势地位?双方地位是均等的,您要求的绝对均等不存在。当然,您整体意思我大体同意——李四的随口一句话尚不能决定契约的必然成立,但依然不能否认这是李四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他轻易反悔(注意,是轻易),道德上有瑕疵。
您的价格法我看了,依然没有解决我的问题。中国境内出售的一切商品是否都要明码标价?——我的理解是“否”。“是”的就不说了,“否”的就太多了,路边摊,小卖部,小商铺,菜市场。。除了比较大的、比较正规的超市、商铺,不明码标价的要多的多。当然,多的多不必然表示合规,但是,如果违规,工商部门却从不主动处罚这种不明码标价的商贩,能否说明大部分问题呢?——即,有些、甚至很多商品是可以不明码标价的,按照交易习惯,开价——还价,属于正常的交易过程,是合规的。如果合规,张三不明码标价,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那就完全正常的。不存在卖家程序不正义,买家可以随时反悔的说法。
如果您觉得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否则就是理亏、法亏,还得拿出更令人信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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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10-22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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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 橙炎陽 的帖子
不是指每一句話都要承擔商業責任
=================================
同意您说的这个。正像您标题那样,“卖家强势反悔”,但他们偏偏要编出某个听着很合理的理由,让买家不得不取消交易。我说的张三的例子,属于“买家强势反悔”,您依然可以帮他们编出口吃、说错、误会。。等等合理的说法。其实,在短时间轻易反悔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不想买了,当时脑子一热开的价现在想想不划算、不需要,但直接说自己反悔面子过不去就编出您说的那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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