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跟凳子叔叔、艳阳探讨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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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1 14: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跟凳子叔叔、艳阳探讨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关于夫妻债务,现在法律有个规定,就是夫或妻单独向某人的借款,出借人要求返还的,其如果能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那就只能属于夫或妻个人的债务。

个人认为这是一条反人类的规定,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事实上,出借人把钱借给别人,就几乎不可能掌握钱款的具体用途。相反,我认为,夫或妻的另一方要否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该钱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要知道,如果家庭成员、另一半都无法拿出证据来的话,你让一个外人要证明该钱款的用途,岂非是哥德巴赫猜想?

艳阳会说了,对啊,翠花老公借钱输光了,翠花不知道,如果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岂非对翠花不公平?对的,但是,如果翠花你连老公赌博输钱都证明不了——只要证明了,那就是个人债务。你要让一个外人证明岂非更是难上加难?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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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 14: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嗯 我没想那么复杂。我说的纯粹就是民间借贷,张三向李四借了10万还不上了。如果想让张三老婆一起承担,是李四证明这钱用于家庭开支,还是张三老婆证明这钱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我说了,我倾向后者,让前者证明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但是,现在的法律恰恰是相反的。我想了下,也有点道理,法律自然知道让前者证明极难,但借款人在出借前要求对方夫妻签字确认却并不难,应该说,法律给了借款人机会,借款人自己不把握那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如果仅说证明本身,显然外人的难度要大的多。但外人在事前可以避免这种难度很大的证明,所以法律事后就对他们要求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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