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买假酒获赔30万:“职业打假人”该不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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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4: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买假酒获赔30万:“职业打假人”该不该存在?

文/马进彪
2015年12月,高先生在逛昆明某超市时,发现超市卖的一款玛咖酒属于无证产品,他认为这些酒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随后,他连续3天都来超市,一共购买了164瓶玛咖酒。这种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万多元。高先生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3万多元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赔偿30多万元。(新文化报8月2日)

在中国市场假货最多的上世纪90年代,中国出现了打假第一人,刁民王海。在这之前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消法为何物,当然更不懂如何使用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正是因为王海的出现,才使消费者切实感受到了消法的力量。可以说,那个时代的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认知,都受到过王海依法打假行为的启发。从思想观念转变上说,正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才促成了社会维权意识的正向转折。

从总体上说,现在市场上的假货越来越少,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假货依然存在,并且,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企业的造假已进入了高科技阶段,从条码开始就隐藏着问题,而在互联网购物的路径上,更是充斥着各种造假行为,这些也是不争的事实。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普通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很难识破其中的诡诈,而从时间精力成本上讲,即使买到了假货也很难有实质性维权行动,而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恰恰弥合了普通消费者的不足与无奈。

社会对“职业打假人”一直存在着争议,但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争议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职业打假人是否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而一些无良企业痛恨打假人,这已经说明了职业打假人的现实作用。任何法律的存在,其最终意义都在于形成社会层面的法律实践,而职业打假人正是最有能力舞动消法之剑的人,他们的存在,使消法成为了一部时刻可以发挥作用的法,在消费者心里,职业打假人就是市场上的钟馗。
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但造假者是以什么为牟利呢?当然就是以造假本身为牟利。而两相比较,哪一个是合理的,这不言而喻。另一方面,虽然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牟利,但“主观为已,客观为人”本身也是一种调动民间力量的无害法则,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当要求绝对的利他主义,也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利他主义,而利己的同时,客观上也给社会带来了利益,这应当是法律允许并支持的价值取向。
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这并不是错误,因为打假需要时间精力物力的投入,这当然需要回报。但是,他们每一次得到回报,都是一次对造假者的痛击,这会使造假者时刻背负着强大的心理压力和法律震慑力。而对消费者来说,由于打假人的存在,会使他们得到很大程度的安心和放心。“职业打假人”到底该不该存在,站在消费者角度来说,这才是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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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的看法,商家、打假人谁输谁赢不重要,重要的是,怎样对咱老百姓有好处?

ps:文大将,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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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4: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 小贩 的帖子

大意是说职业打假人主观上是为了自己,不是为社会,所以有些人不允许他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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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4: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文大将代言安踏的,不走寻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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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8: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1 大将文钦 的帖子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至少也该是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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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0: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0 ironsov 的帖子

最终解释权不是掌握在商家手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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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1: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5 灰炎陽 的帖子

有啥模糊的,主要是老干妈懒得搭理他们(主要是划不来),再加上工商部门的不作为(疑似)。真打起官司来,“山寨”基本要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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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2: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9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有。文大将虽然满口胡话,但并非全无道理

打假人买了假货,第一时间无疑会通知商场(恩,这是咱的理解),要求私了。如果商场接受他的条件,那好了,打假人拿了钱就走,也不会多纠缠,更不会曝光。咱理解在这种情况以后,商场撤了假货完事儿。但作为咱老百姓来说,这种结果至少咱是不满意的,商场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而打假人,在这点上只可能考虑他的利益,而不会考虑别人的利益。

当然,整体上咱和光哥是一样认为的,打假人存在利>弊。但并不表示打假人就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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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5: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能不贪吗?商家给咱1w,咱维权只能拿5q,咱还去维权是不是脑子被门板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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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5: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0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他说的是醉驾这种被碰瓷的,有是有,但概率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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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5: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3 hhp19910906 的帖子

固然逃脱了一部分,那不是还有一部分没有逃脱吗?

贵轩众的思维就是,只要一个政策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那我就不要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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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4 14: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想到个法律问题

什么是敲诈?

一。翠花被张三强奸了,然后翠花说,你给我10万块,否则我就报警。张三认了,给了10万。结果翠花拿到10万以后就把张三举报了,该如何认定这10万块钱的性质?

二。李四买到了过期食品,然后他对老板说,给我1万块,否则我就举报你。协商赔偿是买家的权利,那这赔偿的金额是否他随便开多少都不算敲诈,即不违法的?

以上两条不是考大家,是真不清楚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9-4 14: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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