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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倒车不慎撞死不足2岁女儿 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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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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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倒车不慎撞死不足2岁女儿 被免于刑事处罚
广州日报6月30日消息,2017年农历年前的1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一个花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位父亲驾驶货车倒车时,撞倒了正在车后玩耍的女儿。女童被撞后当场身亡,年龄还不到2岁。悲痛欲绝的父亲一度无法进食,靠输液维持,但最终还是要面对法律的判决。30日上午,他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南下打工,中年再得爱女
“被告人刘先(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6月30日,在荔湾法院第九法庭,随着法槌落下,被告席上的刘先掩面痛哭。旁听席上的妻子程颜(化名)同样潸然泪下,她边哭边说,自己与丈夫自案发以来一直过着“忏悔的生活”,“已经崩溃了,但想想还有两个儿子,一定要坚强地活下去”。
记者了解到,刘先夫妇为江苏省乐平人,家中还有两个男孩子,分别在读高中及小学。两夫妻文化程度不高,为了改善生活,四年前南下广州谋生计。二人在荔湾区某花场找到了运输工作。平日里,拥有行驶证的刘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为花场拉花木,程颜则打打下手,操持家务。日子过得不紧不慢,直至程颜再度怀孕,生活再次热闹起来。这次,刘先等来了个女儿。中年得女,刘先特别兴奋,他给女儿取名小珍,取珍贵之意。两夫妻也尤其疼爱这个女儿,穿多了怕热,穿少了怕冷,日子不宽裕,但宁可自己紧着吃,也要孩子吃好。不到2岁的刘珍又是聪明乖巧孩子,父母忙时便自己玩耍,父母在时会缠着父母说话,小脑袋瓜不时冒出奇思妙想。刘先夫妇都觉得这个女儿可爱极了。
少看几分钟,幼女已被压在轮下
2017年的农历年前,是花场最忙的时候。1月2日这天,刘先驾驶货车在广州市番禺区花农那里拉了黑金刚(植物)的货回到花场。回到后,刘先夫妇就开始卸货。程颜带着女儿在车厢内搬货,刘先在车外将车内的黑金刚搬到地上摆放好。17时许,小珍裤子湿了。由于天气冷,刘先担心女儿感冒,便让程颜带着小珍回到屋里换裤子。程颜给小珍换好裤子后,就把小珍放在客厅地上就回到自己的房间准备换自己的衣服。程颜刚找到衣服还没来得及换,就听见女儿的哭声。她立即跑出去看见了可怕的一幕:小珍头部在左前轮后侧,脚在左侧车身外侧,面朝上,斜斜地躺在货车左前轮与左后轮之间,地上都是血。程颜马上抱起孩子,只觉得天旋地转。刘先很快从驾驶室下来,也顿时失了方寸。两夫妻哭着跑到花场外。老乡们围上来了,纷纷问怎么回事,有老乡帮忙拨打了“120”。这时,程颜才回过神来,两夫妇重回到货车上要送孩子去医院。刚开了一米多,老乡把他们劝下来,建议他们不要破坏现场,并驾自己的车送他们去医院救治。到医院后,医生检查了小珍的体征,遗憾地对刘先夫妇说,孩子已经去世了。
以泪洗面,父亲痛苦自责
孩子去世后,程颜向交警报了案。刘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在拘留所中,刘先整日以泪洗面,终日粒米未进。老乡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然而,刘先在家中也不思饮食,多次病倒入院。5月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某花场内由东往西倒车时,由于未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小珍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小珍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先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先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法官:被告人一直悔过自责,并投案自首获得谅解,判处刑罚只会雪上加霜
刘先所犯何罪?受访法官表示,本案的人车碰撞事故发生在花场内,实践中,类似在厂矿、学校、封闭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的人车碰撞案件,可参照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内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办理。
刘先应如何量刑?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因路外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更不幸的是,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受害人(程颜)原是相亲相爱的一家子,年幼的被害人更是被告人刘先和妻子视如珍宝、爱如生命的女儿。骨肉亲情血浓于水,事发后被告人刘先痛彻心扉的自责,妻子程颜在深陷丧女痛苦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丈夫可能被判处刑罚的“二度重击”。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前程颜已将小珍带回屋内,不足两岁的小珍竟出人意料的独自走回到了车后,刘先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实施倒车而导致悲剧发生。悲剧的发生并非被告人所愿,恰恰相反,正是被告人所最不愿意发生的。事发后被告人一直悔过自责,其既是本案的被告人,也是自己行为的受害者。同时,刘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情的经过,该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妻子程颜也明确表示谅解丈夫,并期望与其共同走出丧女的阴影,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在此情况下,若再给予被告人刘先判处刑罚,将令遭受切肤之痛的家庭雪上加霜。为帮助一个突遭变故的家庭走出阴影,重拾信心,彰显刑事法律惩教结合的目的,传导融情于法的司法人文关怀,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刘先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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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老弟不懂法,咱帮他科普科普。父母过失致未成年子女死亡、重伤,同样涉嫌犯罪。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网上有些人同s老弟的想法差不多——孩子死亡了,父母已经够悲痛的了,坐不坐牢又有什么关系呢?——这种观点是扯淡,张三撞死了陌生人李四,心里异常痛苦,那是否也可以不处罚张三?他心里够痛苦的了,坐不坐牢又有什么关系呢?!
本朝在这方面事实上是比较宽松的,很多情况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西方就不一样了,监护人监护不力剥夺监护权乃至坐牢都有可能
另外有个问题请教凳子叔叔,上面这个案例到底是交通肇事or过失致人死亡?咱倾向前者,不过貌似法院又是以后者定性的,凳子叔叔,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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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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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
那检察院为何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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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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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监护不力小孩受伤、死亡的太多太多了,本朝应该是因地制宜,很多都无罪化、轻罪化了。老百姓也想当然的接受了,在他们眼里1。父母已经够难受的了,就可以免于刑责了;2。反正受伤害的不是自己的小孩,他们坐不坐牢和我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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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邓仲华 的帖子
咱的意思是,类似案件太多太多了,检察机关理应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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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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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邓仲华 的帖子
依咱的理解,这种驾驶交通工具(要负刑责)的情况,要么是交通肇事、要么是危害公共安全,几乎不可能有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的犯罪,凳子叔叔有后者的案例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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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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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x-dvd 的帖子
不以为然,咱看到的都是在小路边停车不小心依然算交通肇事
如您所说的话,您拿出具体法规or实例来咱才能胡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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