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市民45万买假画只值8000元 拒付余款被卖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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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4: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市民45万买假画只值8000元 拒付余款被卖家起诉

苏州市民朱某花20万从许某处买了31幅名人字画,鉴定下来大多数都是赝品,只值8000多元。本来还有25万余款未付,恼火的朱某拒绝支付,结果被卖家许某告上法院。日前,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苏州吴中法院一审、苏州中院终审,最终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这就意味着,朱某余款不需要再付了。
45万买的字画实际只值8000多元
许某是走乡串户收购、买卖古董字画的个体户,俗称“产地皮”。2014年9月,朱某经人介绍向许某买了一批字画,共31件。双方谈妥这批字画价款为45万元,朱某当场支付了20万元,并写下了一张欠条:“今欠许某字画钱贰拾伍万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同时他还写了一份证明,称“今和许某本着双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画,无论价值多少,东西真假,将来都不予退货,不产生纠纷”。
买来字画的第二天,朱某请了几位懂行的专家来甄别。专家们认为,字画绝大多数是赝品,仅有的真迹也与售价相距甚远。此后朱某多次与许某协商,认为字画是赝品,不愿支付余款。许某表示,早有合同约定真假自负,不得反悔。无奈之下,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许某在字画交易中存在诈骗行为。
公安机关将31件字画委托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结果鉴证价值仅为8150元,其中真品15件,约占47%。赝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400元;真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300元。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朱某控告的诈骗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买家拒付25万余款,假画卖家反起诉
没想到,许某反而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余款25万元。朱某认为在交易之时,许某保证字画为真品,而实际上大部分为赝品,实际价值远低于交易价格,存在欺诈行为。许某将市值不到万元的字画以4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故许某之诉请应予驳回。
同时朱某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许某退还已付画款20万元;如不能撤销,申请法院对双方交易价款进行调整,变更至双方“两不来去”。对此,许某称其从未向朱某承诺字画为真品,字画行业存在“买卖自愿、真假自鉴”惯例,交易习惯不允许成交后轻易反悔,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朱某之诉请应予驳回。
裁定
“真假自负”显失公平, 法院不予支持
吴中法院一审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是由于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真伪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买受人朱某向出卖人许某出具“真假自负”证明,即是这一行业交易习惯的体现。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法律确立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即使真品也价值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完全不能对应。对买受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本案所涉交易因显失公平,在合同价款上可变更,在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认识能力与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将本起交易价款调整为20万元。
宣判后,许某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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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当初已经给了20w,否则,法院判只给个1、2w、3、5w也完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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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4: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当然,还有问题,比如艳阳向光哥买了一幅毕加索的名画,花了1qw。买回去后发现是赝品,只值10w。那艳阳要求要么退货要么重新定价,在这里,法院能不能按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支持艳阳的诉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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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7: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 邓仲华 的帖子

那您说主楼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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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9: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 邓仲华 的帖子

咱觉得,像古董、字画这种是属于特种行当,确实应该区别对待。但是,您要特别较真的话,法律也没规定古董行业就可以不遵循民法规则啊。再深一层,其实还是相对“公平”的,古董不像一般商品,固然有很不值钱的可能,但反过来同样有很值钱的可能,不能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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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09: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2 碧炎陽 的帖子

那还好价了不买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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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1: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凳子叔叔被艳阳膘上就表想脱身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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