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7-3-12 13:04 发表
另外,你怎么知道你的例子法院判不给
电视上曾经播出过一期,说的类似就是这种情况,总结一下就是:前提不违法,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体到案例,归纳起来就是要求极低,但给予的报酬却极高极高。比如磕个头叫声爹就给辆车(如果您说介要求高,您大街上去试下,马云也得变成穷光蛋),接下女儿就给10w块,绕商场走一圈就把整个商场送给你。即使事先有白纸黑字、证人证言,双方思想明确,没有任何异议。事后前者也是可以反悔的,法院一般会判不需要给。它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也就是说这样做是显失公平的,后者付出的极低,收益却极高(这收益是建立在前者“损失”的基础上)。它并没有说“违反公序良俗”,因为除了叫爹的,后两个例子并没有违反什么公序良俗。恰恰相反,“诚实守信”这个公序良俗倒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事实上,依据法院的判决,“诚实守信”是必须被忽略的了。因为如果再强调,法院自身都没法自圆其说了。(当然,法院如此说咱是不胡的,咱的优先级是“诚实守信”>“公平”)
咱刚在头条上看到一个有点儿类似的案例,电脑上不知有木有,转过来给凳子叔叔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