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开枪射杀砸车男子 东莞押运员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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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8: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开枪射杀砸车男子 东莞押运员被刑拘

新京报讯 (记者王煜)广东东莞,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击毙一事有新进展。昨日晚间,东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涉案押运人员梁某某已被刑拘。

男子闹市追砸运钞车被击毙

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

当地网友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红色上衣,右手疑似持砖块的男子,从后方靠近停放在路边,车身写有“骏安押运”的白色卡车。随后,男子使用手中砖块,向车窗猛砸数下。而另一段视频中,上述砸车男子躺在路边,押运车停在男子左侧,一名押运员下车走动。

当天,长安镇政府就此事发布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江西人)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

涉案押运员被刑拘

事发后,当事押运员是否存在滥用枪械一事,引发舆论热议。依据国务院签发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中称,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可以使用武器,但需“先口头或鸣枪警告”。

此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认为,此案关键在于判断押运员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那么就属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罪。

昨日晚间,东莞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通过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等,公安机关找到了运钞车后方行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后,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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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6: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 大将文钦 的帖子

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站在上帝视角来说,很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被判成了故意杀人,或者倒了过来。

不是你说“没法证明”就是“没法证明”,法院就是有可能凭借现有证据证明他就是“故意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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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6: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酒驾肇事有几个事先预估到结果的,预估到结果还有几个酒驾的?

酒驾肇事自然是意外,但法律上的“意外”和生活中的“意外”是两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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