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老板1万2的名贵小狗,被工人打死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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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1 17: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咱同意光哥

疑罪从无,你没有明确证据他是盗窃他就不是盗窃。惩罚,确切点儿说赔偿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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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8: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有光哥有艳阳这帖子短不了,没法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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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3:58 发表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1

艳阳犯了《逆转裁判》的通病,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是有罪的,刑法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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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8 白炎陽 的帖子

推翻的最多是“那是流浪狗”,而不是“工人以为那是流浪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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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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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7:44 发表

是啊,那老闆告你說打死我的狗
你非要說當時我不知道,這沒問題,但不影響老闆控訴的內容

咱承认打死人家的狗啊,这个是推脱不掉的。但警方说的“盗窃罪”是咋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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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42 杏花疏影 的帖子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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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45 发表

我也认为这工人收拾一下不为过,而且不排除,工人趁主人没注意把狗带到公厕打死,倘若能证明这一点,我也认为盗窃。只是现在没证据,所以不好说。

至于泡老板女儿,泡不到了,人家结婚了。

1.狗就在公厕

2.工人知道是老板的狗、把狗打死了

咱觉得就是损害公私财物啊,而不是盗窃

如果

1.狗不在公厕

2.工人趁老板没注意把狗带到公厕、把狗打死了

那就是盗窃

这两者相同的一点是,工人必须确切知道狗是有主人的,而不是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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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9:22 发表

工人打死的目的是为了吃肉啊,所以这肯定是盗窃,如果他就是打死,扔在那里不管,那是损害财物。

嗯 这个可以商量,不过咱觉得打死吃肉还是损害公私财物

现在的关键就是假如工人不知道是老板的狗,确实以为是流浪狗那工人有没有犯罪?以及公安凭借什么样的理由、证据认为工人确实是知道那是老板的狗,那样就是盗窃(损害公司财物)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6-2-22 19: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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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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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9:28 发表

這句話沒有甚麼實際意義了,任何人到這情況都肯定是堅持說"我就是不知道"
關鍵是假設他不知道,那在廠房中和不在廠房中有木有區別

坚持说“我就是不知道”是可以推翻的

假如有监控,狗在人家院子里,你把狗逗出来杀害,那“我就是不知道”就站不住脚,法律可以“裁定”他知道

“我就是不知道”是要符合常理的,到底什么是“常理”,咱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每个人的看法可以不同。最后的决定权在公安、在法院。公安觉得按照“常理”你应该知道那就可以立案,法院觉得按照“常理”你应该知道那你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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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9:38 发表

憑場地是失主的,比如那條大街是我家的私家路,這時我放任何東西都是我的自由,你進來拿,這不完全算是撿的



场地应该是影响案件定性的,就看公安怎么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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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9 杏花疏影 的帖子

你说的对,工厂应该算是“有一定限制的公共场所”,最后总得有一个说法,到底怎么算合适。这里咱也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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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9: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光哥和艳阳又开始撕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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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8: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10 飘渺孤鸿影 的帖子

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检查机关,显然不会想咋告咋告。不光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还影响自身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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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21: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13 白炎陽 的帖子

应该是公安局立案,然后移交检察院,起不起诉、以嘛罪名起诉是检察院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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