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问个法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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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11: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凳子叔叔,学生问个法理问题

本来想了很多,但又一想,你肯定能懂,就长话短说了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是只能针对活人的,民事案件活人死人均可。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会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永远无法追偿了?

简单例子,甲杀了乙(这句话法律上不严密,可以认为上帝视角),如果甲被逮捕,那检方将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刑事诉讼,乙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认为就是赔钱吧)。但如果在追捕过程中甲被警方击毙,死人是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的主体的,检方无法对死人提起诉讼。那么,乙家属是否也会因为甲的死亡而无法得到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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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08: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都不存在了,何来民事?

要有的话,得拿出法律依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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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10: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百度不到相关链接,只能找到一些关联的规定、规则

基本上可以认为相关民事赔偿必须依附于刑事判决,刑事不存在,民事赔偿也就没有依据了。(这里有个法理前提,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他都是无罪的)

所以主楼的问题,如果是是非题的话那就是无法起诉、也就无法追偿了。(凳子叔叔无语的话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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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22: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 邓仲华 的帖子

凳子叔叔说的貌似解决不了咱的问题

随便举个例子,“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债务如何产生?还不是因为甲杀了乙,乙家属要求赔偿而产生的?!可事实上,“甲杀了乙”是要法院来判决的,现在刑事部分根本不会上诉到法院,如何认定“甲杀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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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23: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百度没有直接答案,以下百度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的制度,检察机关不能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又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在刑事审判尚未开始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为解决现实问题,笔者建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允许被害人选择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这样在公诉无法进行的时候,既给予了被害人民事救济,又在一定程度上惩治了犯罪.

红字部分佐证了咱在6L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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