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件發生在身邊的事,不知道誰是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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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1: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假设不同主顾接单价相同,都是80元,那没说的,张三赚30元是应该的

如果接单价不同,假设最低80吧,那说明即使80元,包子加工厂还是有利润的,这生意是可以做的。那即使张三只拿80块钱接单,我觉得也是合理的。退一步说,如果你李四也能用80块钱给工厂拉来生意,工厂也是照接不误的,而不需要管你这单到底是咋接的,你到底收了多少回扣。

所以,咱倾向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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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2: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 黃炎陽 的帖子

工厂又不是只接张三一个单,只要张三的单不低于其它最低单价,咱觉得就说的过去。这人情反而应该李四来做,即使低于最低单价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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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2: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1 黃炎陽 的帖子

艹 艳阳,你耍猴呢,咱上面说的都是在不止一个单的情况下的

。。。如果只有张三这一个单的话,张三只给80,李四不乐意那也就不无道理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就是你说的“让利多少”是个问题(因为人性不同,不能简单认为谁有理谁无理)。他们估计也很难做个调查,市场价是多少,即使调查了,各家情况还不一样,也不一定准。这情况咱觉得还是坐下来商量,谈不拢就只能散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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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2: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包子都是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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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3: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6 白炎陽 的帖子

当然不同,单一单没法比较,很多单可以比较

1.假设张三只管拉单,李四只管生产,并且张三能拉很多单,单价不一,但没有自己的单

那李四要对张三拉单绝对信任,如果怀疑张三在拉单过程中收回扣你觉得他们还能合作下去?李四应该认为张三是尽可能拉的高价单


2.假设张三只管拉单,李四只管生产,并且张三能拉很多单,单价不一,但有自己的单

上面的不变。变的就是张三自己的单,个人觉得只需不低于其它单价就说的过去


3.假设张三只管拉单,李四只管生产,并且只有张三自己的单

那就不一样了。事实上,张三自己既作为顾客、又作为老板是在和自己讨价还价,在有其他老板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单价作为参考的对象,他自己定价是不合适的。所以我说要和其他老板商量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3-11-5 13: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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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3: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9 黑炎陽 的帖子

空口白话当然不行,这得有个大概的调查。

比如说,别人向快餐店的采购价是100,而工厂的成本是60,理论上单价是在60-100之间。那就看市场上其它单价是多少,肯定是有高有低,但应该是有个中间价的,比如75(这里就简单点,实际肯定复杂,比如便宜的订不到货or质量差点等等)。那咱觉得,在75左右就都是合适的,具体多多少、少多少那就得看双方的“人情”了。如果双方都不肯吃亏,都想着占便宜,那商量不了不是很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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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3: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1 銀炎陽 的帖子

这么说吧,即使张三不公开采购价,那在市场价上商量拉单价也是合理的。你张三采购价100是那样,1000也是那样

既然没有调查,那商量的基础、依据也就没有了,仅仅凭感觉的话差距太大,谈不拢也正常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3-11-5 13: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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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3: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1 銀炎陽 的帖子

1. 他沒有單,這點很悲劇
2. 他寧願沒單,也要,阻礙現有的單,單子即便是賺0.01元,至少也是賺,我就是沒懂為什麼他作為股東有權利去阻礙現有的單
3. 他要求拿錢走人,有限公司合伙可以拿錢走人嗎?
4. 他要求分機台拆伙,自己拿了機台沒用也得讓張三搞不下去


================================
2.话不是这么说,这种“霸王单”我觉得他作为股东有一定权力阻止,或者说,有可能是无效的单

3、4.法律上叫退伙,合作不下去想退伙的,不是简单的想拿钱or拆机子就行的,要么有约定,要么法律上有规定,不然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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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4: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5 銀炎陽 的帖子

你想的简单了

张三想接单,但是这单得其它股东(李四)同意,如果李四不同意捏,这单还是单吗?(说他是“霸王单”是客气的,因为其很可能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在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到底该听谁的捏?我不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可以肯定的是,不是张三想怎样就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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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6: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6 白炎陽 的帖子

厚此薄彼啊,不就是咱的在市场价格上协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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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6: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8 白炎陽 的帖子

明显是喜新厌旧、见色忘友,只见新人笑、不见旧人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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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6: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吴元叹 于 2013-11-5 16:31 发表
张三应该是可以自己开包子厂的,但是他不愿意投资这么多,而是拉了李四。
拉了李四之后,这个厂也是畸形的,他只有唯一一个供货对象,即张三自己的快餐店。

一个既当老板又当顾客的人,永远不可能摆正自己的 ...

实在,佩服
虽然明知,要说明这个道理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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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7: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3 白炎陽 的帖子

就是啊,差不多以市场价给货其它股东也不容易发现

陆伯言说禁止同自己企业进行交易,但如果瞒着其它股东交易了捏,而且包子厂也没吃啥亏,法律上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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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3: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艳阳还得多普普法,很多都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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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3: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3-11-5 23:21 发表

是的,謝過水兄指點
有沒有甚麼普法的途徑提供一下?

咱不稀饭死记硬背,稀饭看案例,真不好提供,只能看了案子才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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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咱倾向光叔,李四如果同意,哪怕是被迫同意,就不会有后来的纷争。

或者说,他一开始是同意的,后来就不同意了,因此起了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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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李四就该拿包子厂利润的50%,这没得说

如果说好75%对25%,你觉得李四还会入伙吗?恩,也许。。但至少张三拉李四入伙的时候没有这么说,因为他怕李四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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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2:27 发表
李四拿到了包子厂利润的50%啊,包子厂按80出售的包子。

李四想要的利润,包括包子在快餐店卖出时的利润,但李四在快餐店没有股份。

我所说的75%对25%利润,是指把包子厂视作快餐店厨房的一部分,那么李四 ...

这样的话,情理上是可行的,实际上是很难实行。因为快餐店是张三独资的,张三说什么就是什么,李四很难插手。你如何保证张三的包子业务如实报告给李四?他可以收了100,说成只收了90,李四根本就没法监管。

说白了,上面吴元叹说的对,这包子厂是畸形的,原因就在于只有张三这一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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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5 罗克和利安 的帖子

快餐店可不仅仅是包子这一个业务。30对10只是简单举例,要说比例,那也是“包子厂的50%股份=快餐店(包子生意部分)+包子厂联合企业的25%股份”

如果张三or李四想把包子股份换成“快餐店包子生意+包子厂”股份,那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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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3: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9 黑炎陽 的帖子

你这就不厚道了吧

為什麼我管生產你張三管拉單子賺了錢不平分

==========================
这是你在8L说的,咱根据你说的,为了好讨论,把业务分类。现在倒说咱简单粗暴,这不是倒打一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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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3: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陆伯言说的很清楚了

比如市场价是80,张三给单也是80(或者更高),李四不同意、嫌少的话,情理上是说不通的,但法理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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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6: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主要艳阳不胡啊,咱不知道他到底想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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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22: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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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10: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咱一直偏向李四的

==================
哦,张三的快餐店啊,那就偏向张三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5-9-12 1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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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10: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越来越觉得s老弟说的有道理

假设如顶楼所说,张三李四各控股50%包子铺,李四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就以100下单。那如果李四只控股1%呢,控股99%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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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11: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12 10:51 发表
50:50,和49:51完全是两码事。

嗯 不知道法理上是如何运作的

可以肯定的是,即使51:49,51的一方也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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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11: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53 小贩 的帖子

合理不合理51认定?如果是,你直接说可以认可一切建议好了

法律规定,公司的决策是不能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如主楼,假设张三控股包子铺51%,李四49%,那对张三最有利的就是订单价格60,包子铺不至于亏本、倒闭,自己的收益又能最大。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他侵犯了李四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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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0: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63 stevenyhs 的帖子

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但包子铺供应自己快餐店,是一定要和李四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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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0: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66 赤炎陽 的帖子

说明肯定要具体的,价格怎么不说清楚?

难道是先君子后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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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赤炎陽 于 2015-9-13 10:53 发表

張三說得怎麼不清楚了?
"李兄,來我們合個包子廠,成立是60,我有固定訂單,我自己的快餐店用80塊跟你下單,你幹不幹?"
這句話張三有沒有說我當然不知道,是我腦補的,但李四對於成本60,出廠價80這點是熟 ...

这样的话,不管张三说没说快餐店就是其私营,李四同意,肯定是有利可图,就不该再提高价格了。难不成,就是因为是熟人,所以才要宰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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