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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扰乱论坛秩序是个口袋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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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叨琐碎流鼻祖)
吴王枢密副使领京畿路经略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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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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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希望能够发现判罚的精确尺度,而实现自己发言时候可以压线操作的话,那么请你自己揣摩,论坛不负责提供这方面的指导。
论坛的罚则,是保持下限。不低于这个下限,只是说行为还没有不良到论坛认为需要处罚的地步。这个标准不是鼓励大家去达到的。对于注意礼貌,不要主动挑起争吵这样的要求,我认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达到可以被判断为“扰乱论坛秩序”这一点,没什么值得追求的。
作为裁判,我不追求让每一个被处罚人都信服我的裁判,追求这种事的裁判不适合做裁判。如果我的裁判引起了大众反感,那么既然是论坛授权于我,是由论坛对可能的负面结果买单。
我从来不认为封禁ID能够解决问题,这只是一个论坛态度的表达。如果这种论坛态度被大众的主流价值观评价为不公正,那么这种处罚将成为一个会员的荣誉和奖章。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只是降低你在那些认可论坛价值观的会员中间对你的评价度而已。对交互平台来说,这是管理方能够实施的最大惩罚了。
当然,对于什么都不在乎,只在乎自己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人,楼主您说的对,的确只是再注册一个马甲而已。不过,如果大众认定某个会员是这种人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在论坛上的影响力,也就仅限于被围观而已。这种例子非常多,甚至我自己就有过体验。
封号,并不会赶走谁,有时候甚至是继续留下来的动力。就我本人,也从来不认为封号是消灭和我价值观不同者的手段,如果真有这种效果,那么我一定不会采用它了。但是,很多不尊重任何事物的人,会因此而显露出他们的真实想法,最终被主流大众群体所唾弃。这,不是我能控制,全在于我们双方谁更能被大众主流价值观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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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5-2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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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论坛的规则明白的,置顶的写在那里,也执行了很久了。如果楼主认为,那不算是公开告知的规矩,或者你无法理解那些规矩。那么很遗憾,轩辕长期以来就是这样管理的。
我的所有判罚,都说明了理由。我的依据,就是长期置顶的版规规则。我认为你说这是随心所欲的判罚,这是对我极大的不尊重。我没有指望你完全理解我的做法,毕竟你是受处罚方。
至于你说,关于在论坛上杜绝不礼貌言辞的事情,我认为在一个论坛上,我不知道能有什么办法,我也不认为存在什么办法,能够杜绝不礼貌言辞。我非常反感用不礼貌的言辞进行交流,但是我认为不可能有什么办法杜绝。所以我只能约束我自己,不要这样做。而现在,不愿意独善其身的楼主你,来提出指责了。我不知道有什么理由,就一定必须要使用“不礼貌的措辞”。仅仅是因为别人在使用,所以就一定要用么?我不认为,对礼貌的认识,是这么功利的概念。
同样,当楼主你使用不礼貌措辞的时候,我会使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区别在于,频次,针对性,主动性,对方是否追究你。我觉得这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
我不认为自己比楼主更高尚,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对管理的认识而已。如果我真的认为自己可以随心所欲的判罚,那倒是很简单。可惜不是,即便我背负了这样的指责,我仍然不能那么做。
很遗憾,显然楼主并没有,或者不愿意去理解我在2楼所说的那些是什么意思。那么我也不愿意多做阐述,只说明一点。我认为判罚ID,不能解决问题,但是能起到间接效果。这种效果,是判罚有意义的源头。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我和楼主的价值观区别非常大,我就不和楼主展开讨论了。
楼主提到了,你发起的一些投诉。这些投诉,倒是在这次涉及楼主被处罚的投诉话题中有专门汇总。个人认为,其实很有意思。从我能统计到的楼主论坛发言来看,我认为楼主并不是一个无奈之下,只能选择用不礼貌措辞的被迫者。不过楼主一直对别人礼貌方面的要求很高,我认为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
对楼主最后一段话,我也完全不认同。我也只说一点。但凡一件事情要可以评价,都必须有一个表现形式,论坛处罚,就是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根据判罚是否受到主流价值观认可,有时候是负向,有时候是正向,并不一定。这是我认识的客观规律。我认为,不能用既然……那么……来指责客观规律,否则,那才叫太随心所欲。
对于4楼的意见,我不认同。当然,每个人对管理都有自己的看法,这没有对错。不过理论,和真正能落地的措施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大众,只是评价结果的。虽然我不是本论坛最大的股东,不过我可以说说我现在最在乎的事情,那就是,能尽力让这里保持最低限度的正常运作。如果有一天,我像楼主那样,判断自己的管理行为,已经和这个目的没什么关系了,那我一定会不再管理的。
对5楼“zeloti”的发言提出警告,投诉区不欢迎这种毫无阐述的,断语式的,对其他会员进行负面定义的发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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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7-3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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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comsich
于 2012-5-31 07:56 发表
面对本人的质疑,top
没有拿出什么证据来表明他的判罚不是任意的,
没有拿出什么证据来表明他的判罚是依据某种已有的明确表明,
没有拿出什么证据来表明他的尺度是内在一致的。
本人认为问题已经得到了所 ...
鉴于33楼楼主称述,本疑问贴完结,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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