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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新吴王”TOP阐述一下轩辕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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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叨琐碎流鼻祖)
吴王枢密副使领京畿路经略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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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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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楼主的建议。
不过既然是建议,那么希望楼主说明建议的项目,以及提出的建议措施。同时详细说明与您所提问题之间的关系。
谢谢合作。
同时提醒2楼,该主题是正式建议贴,请不要分散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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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12-12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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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楼主的疑问:
1:该处罚是本人作为枢密副使做出的“枢密副使裁决”。根据调查、备案、处罚的程序进行。
2:参考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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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12-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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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刑律》主要是实体规则,规范的是违规的判断和处罚尺度。
在第三条第2款“轻度人身攻击”中有“如受害人未提出投诉,管理层可根据情况选择不主动处理。”字样。但并未限制论坛,不能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哪怕已经调查到足够的证据,去处罚违规人。
否则是不是所有的处罚性版务,都需要一个投诉才能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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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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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股神博古特3”,您在7楼的言论中,有相当多的针对他人的违规言论和措辞。在此对您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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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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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主对论坛处罚程序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将酌情提交枢密院进行进一步讨论。楼主如果还有更多的关于处罚程序的意见建议,也请一并提出。
在相关程序没有完善之前,论坛的有关操作的确可能更多的依赖管理员的判断。这一点请楼主和广大会员谅解。同时也希望能够得到包括楼主在内的广大会员的更多信任。
至于说到除了“针对群体性的攻击,或者是极具侮辱性并且排除调侃可能的字眼”之外,是否就不可以进行主动处罚,我个人表示不同意。我认为在“必要时”,论坛都应该主动对违规行为进行表态和采取相关措施。而不是死守程序。
如果楼主认为论坛的管理员,尤其是您所提到的“6个人”的版务操作不能信任。那我个人深表遗憾。
关于您所谓“暗箱操作”的说法,我个人不能同意。对您的处罚,是在鼓区公告,并且列举证据之后做出的。而且您的疑问,我个人认为也一直回复的比较及时和直接。并没有不允许您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扼杀您发言权的事情发生。您这样的职责,恐怕会引起一些误解。这恐怕不是您的本意,因此在这里对您提出提醒。
而如果您对我的处罚表示异议,可以就该处罚提出上诉。根据《轩辕刑律》第四条第2款,只有WEBMASTER的公告裁决才是终审裁决。我个人不希望您采取消极和绝望的态度,特别是在您没有仔细了解相关规则之前。如果您不熟悉上诉途径,我可以代您提出。
再次感谢楼主提出的宝贵意见,并希望您能继续为论坛献计献策。同时也希望您在受到处罚后,可以吸取教训,带头将论坛建设的更好。
[
本帖最后由 TOP 于 2007-12-12 02: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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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12-12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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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非常期待楼主能够借此契机,提出更多切实有效的意见和措施,以进一步完善论坛的规则体系,尤其是程序规则体系。
对楼主提到的
“经过对某人的处罚被其质疑才能对此案的过程进行分析和重新定性个人权力是否需要重新分配,并且不因此更改原审判结果,本身是一个极其被动的过程。”
个人认为意思比较深奥,还一时没有领悟。不过相信在像楼主这样更多关心和支持论坛规则建设的会员的努力下,论坛的规则体系,尤其是处罚规则体系会越来越完善。希望楼主不要产生灰心的想法,继续为论坛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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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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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楼主所忧虑的权力滥用问题的确值得深思。不过论坛规则从规则层面上,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等同于更高级的多的法律法规。管理论坛,不必要,也不可能做到像治理国家那样制定严密细致的法律条文。
这倒不是论坛不想这么做,而是是在没有那么多的资源来进行这样的建设。所以在程序上未免比较粗放,再次请楼主和广大会员理解。
另外,由于楼主对情况不了解,难免产生一些认知上的偏差。这里做出解释。凡有巡按使权限的管理员,都有资格进行禁言,禁访的处罚。当然,相关的备案程序也是有的,只是普通会员看不到这些备案资料。
实际上在我担任巡按使期间,就曾经进行过不少主动处罚,后又转枢密副使,做的更多。相必当时楼主并没有注意这些情况,所以没有提出来,这里我表示理解。
所以我并非刚刚具备这个权力,也并非只有那么楼主认为的6个人有这个权力。
请楼主不要把论坛大众和论坛管理员放在对立的两个层面来看待问题。这个论坛的管理员,全部来自普通会员。而且流动性并不低,人数并不少。甚至是巡按权人,也不少。
如果认为这些管理员全部,或者大部分都不可靠,或者那些有权封人的管理员如果没有人监督肯定会乱来。那么这种言论未免危言耸听了。至少楼主您在受到处罚之后,就可以继续在这里公开提出疑问和建议进行讨论,谁也不能剥夺您提出异议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您向大众介绍情况提出看法的权利。
不希望楼主的言论引起广大会员的误解,从而违背楼主善良的本意,所以这里希望广大会员能够有所了解。
当然,“有能力作为”和“有执行权力”是有区别的。的确楼主所谓的6个人(其实并非只有这6个人),有更大的裁决权利。因为这些人是论坛的最高层级管理员。
如果有人对他们都无法信任,那恐怕就连参与论坛的信任前提都不存在了吧……我相信楼主不是这个意思,楼主还是希望轩辕的规则能够更完善,更有说服力,这和论坛的态度以及宗旨是一致的,这里表示感谢。
另外我对楼主的质疑表示非常的欢迎和肯定。论坛建设,仅仅靠几个人是不够的,仅仅一种意见是容易出现偏差的,欢迎更多的不同意见和声音。
同时对楼主的心理精神状况的良好,个人表示欣慰。
[
本帖最后由 TOP 于 2007-12-12 03: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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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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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既然提了这么多问题和忧虑,以及本着一个热爱轩辕,关心轩辕的会员的赤子之心这样孜孜不倦。又丝毫不提及个人利益,视虚名如浮云。我深受感动。
我相信楼主一定可以着手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细致详实的有关处罚程序,监督程序的规则,那将是对论坛莫大的帮助。
当然,如果仅仅是有些建立这样一个体系的构思和设想,只要是成熟的,成型的,也不妨提出,那也将是对论坛的很大贡献。
再或者,有些什么解决方案,该做什么,怎么做的设想,说出来也是利坛利民的大好事。
楼主有想法,有精力,有热情,一定能够不负众望。虽然楼主有着无私的奉献精神,但我个人还是先在这里代表论坛对楼主即将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
本帖最后由 TOP 于 2007-12-12 03: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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