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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离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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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叨琐碎流鼻祖)
吴王枢密副使领京畿路经略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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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9-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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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说,在封建父权社会,家长宗族制社会的包办婚姻中。女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解除婚约的主动权的。而男方在已婚的情况下,同其他女性建立配偶或者伴侣关系,是合理合法的。用这样制度下的家庭稳定性,来同现代的离婚率比较,个人认为是没有意义的。在那种家庭稳定的背后,有更多远比离婚更野蛮残忍的悲剧。
所以离婚制度,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而说现代婚姻的维系基础是爱情……没错。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立场,和我们所长期受到的教育以及看到的宣传,都是这样说的。但我认为,不可能存在仅仅靠爱情维系的婚姻。甚至作为结婚的理由,在现代婚姻中,爱情也并不总是具有唯一性。
因此,爱情的确是脆弱的,但它并不能对婚姻家庭的稳定负责。
而实际上,现代社会离婚的成本并不低。我们不排除那些玩世不恭,完全自私的不负责任者的存在。但大多数情况下,造成离婚的原因要远比“爱情没有了”、“XXX不负责任”这样的事情复杂的多。一些综合原因,造成了人们宁可选择付出成本去离婚。
关于家庭中孩子的问题。个人认为,一个儿童的心理是否会扭曲,和他的父母是否离异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不同意人性善恶是先天决定的,我也赞同后天环境对人性格形成起到最主要的作用。但是生活环境是如何,并不能说就以父母离异不离异作为优劣的衡量指标。
离异家庭同样能够造就心理积极健康的人,而父母不离异家庭的小孩也未必各个都一定能培养成善良好人。
当然,离异可能造成一个孩子成长环境、成长经历的改变。有时候这种改变是巨大的。如果孩子不能适应这种改变,从而怨恨、怪罪父母,这是情理之中的。但作为成年人,就完全支持这种怨恨和怪罪,未免就显得不成熟。作为成长中的一次打击,就认为肯定会造成人格扭曲,即便不能说是危言耸听,也是言过其实了。
我们总会有第一次面对巨大痛苦的时候,谁也不能保证那个时刻会在我们完全准备好的时候来临。
至于说孩子不长到一定年龄不许离婚的设想,就近乎玩笑了。不能想像因为法律原因而不能离婚的父母,就可以给孩子的成长带来积极意义。
对责任的讨论,我觉得就已经偏离了主题方向。我们在讨论大众的,普遍的性质时,就只能在一个比较低的基本要求基础上。如果说有未成年子女的人离婚就是不负责任,就是罪过,那要求未免太高了。
又要说到离婚理由,有句名言说“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谁有知道那些“感情不和”后面,隐藏着什么故事?
我认为能够提出离婚去了结事情的人,并不能算是不负责任的。至少他愿意正式的结束,而不是逃避退缩。
如果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有一对勉强维持形式上婚姻关系的父母,和有离异的父母之间究竟哪个更好,恐怕不能说答案就是肯定的。
如果说人发现自己犯了错误,负责的做法就是吧这个错误维持下去,那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委屈了自己而感到快乐。
我们可以去谴责那些毫不顾及别人的感受,盲目结婚,盲目离婚的人。但如果我们因此就要惩罚他们,限制他们,恐怕这种立场也并比这些人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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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9-1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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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 tonyget 的帖子
一对离异的夫妻,如果强制不允许他们离婚。对于他们的孩子是不是,会比让这对夫妻离婚更有利呢?
孩子,在婚姻关系恶化,或者很难维持的家庭中生活,是不是就比在离异家庭中生活更幸福呢?
孩子需要的是和睦幸福的家庭生活,而不仅仅是两个法律上保持婚姻关系的父母。和睦幸福的家庭生活是不可能靠强制手段保证提供的。
离婚,只是一种法律形式。而家庭关系的破裂,并不是以法律承认作为衡量标志的。父母离异的确会对孩子或多或少造成伤害。那是否不许他们离婚,就肯定可以让孩子不受伤害,或者伤害减少呢?
如果婚姻家庭关系真的这样简单,那所谓“感情”,也就不存在了。
主题讨论的是“离婚的社会责任”。孩子天生就有维系婚姻的作用。有些父母会因为孩子,而选择继续维持婚姻。但这种选择只能是自发的而不是强制的。
等到需要依靠法律强制,那还谈什么家庭关系的维系呢?
如果法律强制,让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决定父母是否可以离婚。?而想要离婚的父母,是不是会因为孩子不许他们离婚就能够安心扮演好爸爸好妈妈去爱他们的孩子呢?
离婚率高,的确不利社会稳定。但这只是一个数据指标。其背后包含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因素。如果认为把这个指标降下来,就解决问题了,那未免太天真了。如果认为限制离婚就能造就美满家庭,那就更是脱离实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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