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曹孟德的用人之道
性别:未知-离线 喋血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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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7:4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借楼)
浅说租调制
汉末各种天灾战乱,这点在桓、灵二纪随处可见,乱世时人相食是常态,卖官鬻爵、加稅倒是积极,宗室刘瑜之奏更可圈可点:穷人走投无路,要卖首给杀良冒功的军官,以全其家人。中原残破、人口锐减,关东群雄面对的不仅是董卓,还有不充实的仓库。
“修耕植,畜军资”,毛玠说的道理大家也懂,可如何具体化执行实现,那就是大学问了。兴役修水利如天井堰、利槽渠等(见《水经注.浊漳水》),更是日后经营河北稳定时,对初平年间的曹操来说是遙不可及。
曹操平定青州黄巾后,大量无地流民需要安置,对比光斩杀的公孙瓒,曹操决定把汉边地的屯田(注73)大规模引入。设立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军事化管理的民屯,既提供大量军粮,又解决了安全隐患。采袁涣议后,听任流民自愿加入与否。可有地的编户呢?任命一批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繁殖耕牛等的良刺史守相外,曹操比群雄多干了一件事:从税制上改革。

早在官渡之役时,已有李通急录户调收绵绢,赵俨透过荀彧向曹操建议缓调,对抗豫州汝南人袁绍对本州的策反。既决定收绢,如还继续按人头征收,必产生大量零碎布段,改以户征,势成必行。
真正成制是何夔为长广太守时前后,“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这句前是他上任后各种定乱,关键人物有袁谭、管承和张辽,三者有助于分析时间。管承尚健在且受袁谭官位,那就是袁绍死后、袁谭生前的事,即建安七年至十年。张辽在建安五、六年定鲁国、东海昌狶,十年徇海滨,破辽东贼柳毅(公孙度曾越海收东莱诸县,置营州刺史)。张辽与何夔讨牟平贼,长广、牟平本是汉青州东莱郡属县,助何夔应是十年时。另一个角度看,曹操在官渡之役后没有乘胜追击至青州(仓亭在兖州东郡、黎阳在冀州魏郡)的记录,破袁尚后才乘机讨毀约的青州袁谭。故租调制全面推行正是建安九年攻克邺后。
高敏先生认为先有李通录户调,后有何夔收租稅绵绢,即先有户调后有田租,并非同时成立,可聊备一说。
郭嘉曾说:“汉末政失於宽,绍以宽济宽,故不摄,公纠之以猛而上下知制,此治胜三也。”在目睹袁氏官员“多蓄聚”,破邺后仅沒收审配等家财物“货以万数”(见《王修传》)后,不但免除河北当年租赋,还重豪强兼并之法,百姓喜悅。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裴松之把《收田租令》放在建安九年九月攻克邺城后,所以有人怀疑这令只是针对刚得的河北而制订的临时性低稅额,不过,现存史料就这么一条,租调制是否还有其他稅额,根本无法验证。
曹操这次改革有几个重点:人头税改成按户定额、取消货币稅改征实物、田租确立为定额、把汉诸稅统一整合。
在这之前,自耕农需缴田租(含刍稾稅)、算赋和口钱(人头税),政府可征其服徭役(日后变成缴代役钱,即更赋),这是常规负担。《盐铁论.未通》云:“加之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还有临时性质征收各种物资(调)。
太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
《魏略》这条记录是实行至地方的真实写照,下品户的实际征发量少于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平赀官员认真从上品富户中征收,填补这差额。

唐长孺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论丛.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整理诸例后说:“从西汉以来,‘调’只是调度与调发之意,用以应付迫切的需要,而主要的是助边费。正稅项目中的赋钱和田租可以调发,盐铁钱也可以调发,但是更可以随时随地地任意征发人民的财产,包括一切物品。在东汉初年调已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可是没有规定其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始将调加以固定化及普遍化,而取消了算赋和口钱。”调有多苦?随便节录两条:
河內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民多流亡,皆虚张户口。《后汉纪》卷二十
比年羌寇特困陇右,供徭赋役为损日滋,官负人责数十亿万。今复募发百姓,调取谷帛,炫卖什物,以应吏求。《后汉书.庞参传》

余鹏飞先生在《三国经济发展探索》第三章第四节作了一个估算,通过《流沙坠简》和《九章算术》粗略估算了曹操征收的绢绵约值一千七百二十余钱。算赋是向成年人征收一百二十钱、口赋是向小孩征收二十三钱,五口之家约四百钱。户调比算赋、口钱重,可他其后也说明广大农民不至逃亡之因:
一、曹魏戶调的实际征收并非一律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地方官则是依据“平赀法”来确定的,即先按纳稅戶家资的多少评定户等……当时由县令负责平赀,每年进行一次。曹操从弟曹洪家且不能免于平赀,其他权贵或地方豪强则更不能例外,平赀公允与否,直接关系到新税制能否体现抑制豪强精神的关键。曹操“以己率下”,认真抓住了平赀这个环节,从而为户调负担的公平合理奠定了基础,也使扭转强族隐漏,弱民倍赋的现象的意图得以落到实处,自然编戶农民愿承担这种负担。
二、曹魏户调虽只收绵绢,但根据各地生产情况而定……《初学记》卷二十七宝器部引《晋令》曰:‘其赵郡、中山、常山国输缣当绢者,及余处常输疏布当绵绢者,缣一匹当绢六丈,疏布一匹当绢一匹,绢一匹当绵三斤’……各地所纳户调是随当地产品而不同。这既方便自耕农民免于用当地产品去换取绵绢而受中间剥削之苦,又有助于各地农产品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发展。
三、户调征收的是绵绢等实物,而这又是农民自己种植和纺织出来的,它不受市场物价暴涨或狂跌的影响,用不著用很多的钱币去购买缴纳……但可不受商人中间的盘剥,加之田租比较轻,故广大自耕农愿意承受戶调稅的征收。
四(应是排版有误,被上移数页)、“户出绢两匹,绵二斤”,表明户调制已正式取代以往相沿近四百年之久的口赋制度,这是中国赋稅史上又一次重大变革……自耕农因生产条件低下,往往以增加人力来获得较多的粮食,故家庭人口多,按汉代口算赋,人多则赋更多,自然加重了农民的担,现在改为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稅,增口不增调,这就减少了自耕农因家庭人口增加而带来的增加赋稅之苦,这无疑有利于小农经济。
五、曹魏租调制除征收定额田租和绵绢之外,“他不得擅兴发”,免除了汉代以来的“刍稾附加税”、“调租米”……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解除了农民兼赋之苦。整个《三国志.魏志》和裴松之的注引中除卷二十五《高堂隆传附费栈潜传》载魏明帝时“众役并兴”,栈潜上疏中有“都圻之內,尽为甸服,当供槀秸铚粟之调”这一记载外,再未见有曹魏政权征收刍、稾等稅的记载。这说明户调制是认真贯彻执行了的,真正显示了法令的权威。另外,还应该看到,“他不得擅兴发”既宣布了曹魏政权不向农民征收额外附加税,也是明令禁止豪强地主向广大农民摊派各种杂税,或将田租户调转到农民身上……
总之,曹操制订的租调制,既可保证国家财政的收入,又有利于自耕农的恢复和发展。它是一项适应历史发展规律要求的新的赋税制度。曹操在这个问题上比起同时代的其他英雄人物来要高出一筹。

结论非常详尽,我只有几点补充:
一、“是时不铸钱既久,货本不多,又更无增益,故谷贱无已。”《晋书.食货志》记载了汉末魏初时的谷价波伏,这段是曹操为相后相对平稳时的事。租调制实行在建安九年,可袁绍在冀州和刘备在荊州时的谷价与金同(见《太平御览》卷840引任昉《述异记》),余鹏飞先生引用的是汉相对稳定时的物价,这本身就有缺憾。
而且他计算有误:引用缣一匹当绢六丈的《晋令》,布帛都是四丈,缣比绢高级,他在书中也说了绢似缣而疏。缣价每匹是四百至六百的话,绢价怎可能是六百六十余至千钱,分子与分母对调了,二百六十余至四百钱才是,绢取中值约三百三十钱。用回他的绵比絮贵,绵以两百钱计算,总计是近一千一百钱。余鹏飞先生因计算错误,应是约三倍。
二、“吏清下顺,法始大行”这是刘毅直喷司马炎后,引曹操治下的吏治和法治为例。曹操以杨沛、司马芝等打击不法豪强,魏初平赀公允这说法还是较可信。
三、凌文超先生在《吴简与吴制》第五章统计南、口等乡戶品戶数簿中,其上品22戶(约4.6%),中品75戶(约15.6%),下品383戶(约79.8%);而在都、中乡戶品戶数簿中,其上品14戶(约6.5%),中品27戶(约12.5%),下品175戶(约81%)。曹魏可能也是八成为下品戶,上品戶只有5%。
四、不论是前朝例证后朝,或者反之,只能当参考,虽然汉时已有各种作物的换算,但也不能排除西晋时才优化绢绵可以缣、疏布等换算的可能性。
五、更重要的是更赋在东汉时已常态化,广义徭役不但有修桥补路、建宫殿、修河渠、运输物资、吏役等,还有戍边一年。董仲舒那“又加月为更卒……三十倍于古”的名句,史界有三个句读版本,但不管是哪种,力役负担之重是无人怀疑。王莽曾批评“常有更赋,罢癃咸出”,意即不管是否残疾,缴交税额与正常人相同。东汉军虽已是募兵和刑徒为主,可百姓的负担没因此免除,只是变成更赋,对平民来说这负担一点也不轻(注74)。曹魏兵民分籍,除突发战事外,內地编户本不用服兵役,那是士家的事,魏编户只需继续服陕义徭役。余鹏飞先生开宗明义只是比较户调与算赋和口钱,可没说过比较的是汉魏编户的整体负担谁更重。《二年律令.田律》的“五月户出赋十六钱”,不清楚东汉是否还实行。
六、曹丕时,雁门太守牵招表复乌丸五百余家租调,这例确实明确显示魏境內少数民也需缴户调。不过曹操任命的并州刺史梁习,其治下诸胡部曲服事供职早已同于编户。说曹操时早已如此,也不会偏离事实太远。
七、最后,《水经注.湘水》注引《零陵先贤传》云:“汉末多事,国用不足,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子,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当自代出。”这条虽是歌颂郑产,但更多的控诉是指向汉。《汉官六种》的《汉旧仪》卷下记:“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可汉末时已向一岁小孩下手,里啬夫只能代缴,无能为力,不知是地方还是朝廷加征。穷人养不起杀婴,更多的是无奈、绝望,曹操改以户征收,客观上有助人口增长。户主交不起也只会选择逃亡避税,家中仅自己一人或夫妇加两小孩,相同稅额,杀不杀婴结果一样。

关于田租,汉章帝曾用秦彭议,改革田按肥瘠分三等,又按收成比例(三十稅一)征收(注75),这需要投入大量下层吏去量田。既已推行民屯,曹操还有没有余力维持这高执行强度?相反,改以定额制,只需度田把关便可。侧面又增强了自耕农的生产积极性,多施肥精耕,产量提高,得益也是农民。傅玄说魏初白田收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可能是夸大其词,但中原经济恢复了倒是真的。
自耕农既绑在土地上,减少了大量流民或豪强依附民,又反过来提高国家的赋役。对比司马朗复井田的腐儒之见,曹操的改革可有成效多了。仲长统认为应加稅至十一,先不管能否杜绝官员营私门、天灾时能开仓,贫农倒是先立即受打击,曹操也不敢采这过份进取之计。
刍稾稅本是以草料、禾稈等实物按重量征收,供官府驯养的动物消耗,可《二年律令.田律》显示一早已变成货币稅,“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所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这律说明每顷(秦、汉初受田单位)收三石刍、两石稾,恶地减刍一石。当收取足够国家一年所需的实物刍稾后,每顷需缴五十五钱。这是汉初的官方兑换价,东汉有没有因物价上涨而增加刍稾税?不详。《二年律令.田律》的“十月户出刍一石”,也不清楚东汉是否还实行。
在许都写《汉纪》的荀悦,明义上写西汉,真正的目的在其曰、赞中表达对时政的看法。土地问题自是焦点之一,他在汉文帝十三年曰:“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今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富强。”类似主张也可见于《申鉴.时事》。
先不说荀悦把土地兼并怪罪轻田租是否合适,但他说的汉末乱象却是客观存在,制度虽好但下层乡吏变成扰民之政,比比皆是。高敏先生在《秦汉史论稿.秦汉赋稅制度考释》评:“这就是汉代田租率特低,并且虽有人主张增加田租却始终未被采纳的症结所在。再按后者来说,由于田租是定率制而不是定额制,则民户缴纳田租多少,也依田亩产量的增减而浮动,农民用力愈勤,则亩产愈高,田租也随之增加。何况,在官府评定田亩产量时,还可任意鱼肉人民,把农民的贫瘠低产田评为高产田,反之把地主的色沃高产田评为低产田,以致造成农民田少而租多和地主田多而租少的反常状况。由此可见,汉代的按田亩与产量相结合并估产征收田租的浮动机制,对于农民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因此,到曹魏时期,改三十稅一的汉制为按亩收田租四升的定额田租制,就不能不是稅制发展史上的一个进步。”
田租对比,则节录高敏先生在《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曹魏租调制拾零》的分析:“按西汉时亩产一石的产量计算,应为每亩征收田租3 1/3升强。如按东汉时平均亩产三石计算(见《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损益篇》),则每亩应纳田租一斗。曹魏初年,由于生产条件破坏,产量可能下降,但每亩四升的定额,较东汉的亩收一斗要低得多。”
补充一个实例,东吴会稽钟离牧的亩产为两斛多。故东汉如按亩产两斛作基点,那也是亩收六升太半升(6又2/3)。刚好《九章算术.衰分章》第十八题云:“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亩产一斗也没有?宋杰先生在《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引用了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大竹简等实例后,分析这就是按亩产两斛征收的田租。

史界有不少声音怀疑亩收实为四斗,那些理由其后才一一驳斥。从校勘角度上来看是不可取,各刊本的三国志及其他史籍都是写作升,这点才是最关键。比方《隋书.食货志》记梁、陈时亩税米二斗,《通典.食货五》、《册府元龟》卷487同记作亩税米二升,这时才有考辨哪个版本才是对的价值。你认为他不该这么穷,就在存款簿上多加个零,可取吗?
他们认为西晋统一后,军费支出大降,还要大幅加租?可司马氏废民屯,谷的征收量大减,从编戶中增加不是唯一的途径吗?按这逻辑,绢二匹、绵二斤是不是又要脑补添加多一匹、一斤?他们也从没想过西晋官员数量大幅增加,比方那些无固定职责的员外散骑还是无定员(见《宋书.百官志下》)。魏明帝、齐王时曾整顿减吏员、省郡国(注76),西晋灭吴前可有吗?荀勖建议的省吏不如省官,没有下文;傅咸之奏如石沉大海。
减田租会导致粮食征收量大减,不足以应付军粮等支出。这观点看似有理,可是曹操已有大量屯田客缴交五成收获,以两斛作基点那也是收一斛租,谷物总征收量恐怕还比东汉多。
还有一个观点就是认定曹操同意荀悦的看法,采纳仲长统加田租的提案。这个问题上又有两派:针对的是汉制或新推行的租调制。先说后者,如果认为仲长统说魏制田租过轻,那不就是反证四升说?亩收租四斗还嫌轻?
如果是前者,那又回到问题的本质上。曹操臣子每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很多还是相左的,需曹操定断。吏治好平赀公允,一样能达到抑兼并这最终目的,那就不能让贫农缴少些田租,让他们多吃些吗?对几百顷的大庄主来说,在轻田租上加税,影响不大。可对没天灾也只能勉强糊口的贫农来说,加租是大打击,曹操不可能不从整体上考虑。汉末人口锐减,无主荒地多的是,像杨沛自行占取不是难事。对比起限田,像王修那样抑强扶弱,豪强不能包庇,国家能正常调发才是根本,“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日后仓慈强制从豪强手中分出多余之田后,再转给“无立锥之土”的小民,那也是另一个应对办法。先假定同意加租方案,所以亩收四斗,不就是一个死循环吗?
查《通典.食货四》可知,汉魏以后的田租大多是亩收数升。曹操既欲与豪强争夺劳动力,还会大幅加田租吗?晋惠帝时的郴州晋简收的田租额,能作为魏制铁证吗?那时亩租收四斗而非八升,那也不能算作魏制吧。
杨际平先生在《杨际平中国社会经济史论集(第一卷).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估算出西汉末当地大亩(240步)制下田租为三升,再以魏晋时高昌也只是亩征数升至一斛,曹魏应以亩收四升为是。

最后是租调制的估算(不含徭役),郑欣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探索.曹魏时期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晋令》“绢一匹当三斤”、汉晋人著《孙子算经》“绢一匹,直粟三斛五斗七升”作换算,户调约值十斛粟。以一户拥七十亩、亩产三斛作估算,每户平均缴2.8斛粟。每户生产二百一十斛,纳税才12.8斛,“由于曹魏赋税剥削较轻,这是那时自耕农生产呈现出稳定、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
韩树峰先生在《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下篇第一章细说秦汉重口不重户(按口收赋)、家长权力不是特别高(财产支配权、法律给予的特权等),秦、汉、吴的名籍为户人,户人到户主的转变发生在魏晋南北朝,此后的唐宋仍是重户不重口(向户主收税,转捩点就是曹操改为按户收税的租调制)、户主权力提高(所谓违反教令、敬恭有亏,政府可应父母之求杀其子孙)。相对应,户主的法律责任也被提高,这可首见于曹操颁布的寒食令,违犯者是家长被判半年刑。
蒋福亚先生在《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第二章第二节评:“租赋征收由货币为主体转向全部征收实物,是当时经济状况的产物,比之东汉中叶以来的横征暴敛,剥削量又稍有减轻,对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租赋制度史上一次较为显著的变化。”別以为唐的两税法真的是全收钱,陆贽说得很清楚:“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直至明的一条鞭法后才真的全收白银。

至今还没有曹魏屯田民口数的史料,黎虎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论.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以梁习在上党屯田四百夫、汝南宋县佃者二千六百口、上邽屯田五千人为例,如每郡屯田客算作四万,约廿五郡则有一百万屯田民。
高敏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发微.再论屯田制的几个问题》用了汲郡、襄城郡和顿丘郡这三个西晋新置的郡曾有典农中郎将为例,证明屯田民在民屯被废后变成郡县编户,最终解释太康之治人口暴增近百万户、近九百万口之谜。扣除自然增长,主要增长之因是屯田民还籍。
核查隐户、外族內附后编户化,也是太康人口暴增的可能性,不过李憙弹劾违法占田的山涛等人后被和稀泥,司马光忍不住嘲司马炎的不公(注77),別对晋在核查隐户上有多大期望。《晋书.文帝纪》景元四年诏中的“款塞内附,或委命纳贡,或求置官司……前后至者八百七十余万口”,不清楚是否全数被编户化。高敏先生在同书的《曹魏屯田的分布地区与经营年代考略》考出四十三处屯田,对过百郡的曹魏来说,屯田点远比郡国数少。自耕农人数比屯田客多,这个推断大概可以成立,屯田客大概还是有一、二百万口的。

最后以《晋书.食货志》一段作结尾,这是众人(其实我很好奇何故不载治绩第一的杜畿)奋力后的成果:
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石至五十余万,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军食不足,羽林监颍川枣祗建置屯田议。魏武乃令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良式也。”于是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祗死,魏武后追思其功,封爵其子。建安初,关中百姓流入荆州者十余万家,及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而无以自业。于是卫觊议为“盐者国之大宝,自丧乱以来放散,今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直益市犁牛,百姓归者以供给之。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者闻之,必多竞还。”于是魏武遣谒者仆射监盐官,移司隶校尉居弘农。流人果还,关中丰实。既而又以沛国刘馥为扬州刺史,镇合肥,广屯田,修芍陂、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历代为利。贾逵之为豫州,南与吴接,修守战之具,堨汝水,造新陂,又通运渠二百余里,所谓贾侯渠者也。当黄初中,四方郡守恳田又加,以故国用不匮。

73.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戍戌,积二百口(廿)四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卌三人。率日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卌一亩卌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奇卅亩百廿四步。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72E.J.C.1号文书)
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303.7)
居延汉简显示当地亩产七斗,官收地租四斗。王莽说过耕豪强田实则什稅五,可知五五分成在汉代社会是常态。汉末亩产两三斛下,曹操至少没有像孙权加租至一斛六斗。
口卅三亩五口步屯田民田亩收米一斛六斗为米六百九十(叁.6323)
汉魏的屯田虽同是服务于军事,可两者又有不同,汉是充实边境,故吸引无地之民往北。魏是控制流民,避免青州黄巾杀刺史刘岱之事重演。如放任不管,成汉就是例子。
74.因天灾、战乱下诏勿收更赋之例众多,明帝中元二年、和帝永元六年、安帝永初三年、顺帝永和四年、桓帝永寿元年等,可知东汉早已从更徭变成更赋。
《汉书.昭帝纪》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如淳注槽点太多,借用臧知非先生在《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第六章的结尾:“汉代不存在役龄男子每年戍边三日的制度。‘外徭’是戍边、本县之外的劳役总称。所谓‘更有三品’实为二品:卒更是更替为役卒之意,不是服役方式,服役方式有二:自行服役曰践更,交钱代役曰过更。更赋是更役代役钱,其数量因时而异,在西汉时为三百钱,东汉为两千钱。当然,这三百、两千可能是西汉、东汉某一时期的平贾,还可能存在著其他数额的平贾;从实践的角度看,即使平贾规定是三百、两千钱,农民实际缴纳的怕也不限于此,上引《后汉书.南蛮传.板楯蛮传》的‘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棰楚,过于奴虏,亦有嫁妻卖子,或乃至自颈割’已经说明了这一问题。”
当然,各史家对这段的解释各有不同,尚无共识,臧知非先生这段只是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解读。但有一点他是对的,庸价无固定,下面是居延汉简、悬泉汉简和走马楼吴简的实例:
入元年五月六月逋更钱千二百  五凤三口口(E.P.T56:98)
出钱四百,以顾六月更。本始五年(I.90DX0209○3:13)
入五年二月更钱八百。比二,直八十四。河平五年二月丙申,口令史博受柳里爰猛。(II.90DX0111○2:14)
其八人更人收钱三百合二千四百(壹.4755)
三日戍如能得三百钱,恐怕很多平民都争著干,(326.6)号简说“月直四百廿四”、《九章算术.均输章》第四题说佣价一日十钱、《汉旧仪》卷下记汉武帝时“收抚鹿矢,人日五钱”。替一整里代役岂不获巨资?贾谊曾指出过淮南民至京服役,因太远而逃亡。政府调发服远役才三天?这操作缺乏合理性。
“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这句也有问题,郑玄注:“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见《通典.食货四》)关內侯家属可以免赋役,在其之上的列侯自然也如此。汉初丞相都是由有功之侯出任,汉武帝首开封侯拜相之制,列侯的丞相不能复其子?
75.西汉中叶以后的田租是按产量分成、仅以亩定额收租,还是两者相结合,至今仍是众说分纭。《盐铁论.未通》云:“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梁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林甘泉先生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秦汉卷)》第十五章第一节、杨际平先生在《中国财政通史》第二卷第九章第二节、杨振红女士在《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第六章认为是定额。高敏先生在《秦汉史论稿.秦汉赋稅制度考释》认为是两者结合。臧知非先生在《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第四章第三节认为走马楼吴简中的熟田、旱田是东汉按肥瘠分级的旧制。
可实际操作更复杂,涉及各种作物换算折合征收量、谷物干湿损耗的矫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算术书》并租题:
禾三步一斗,麦四步一斗,荷五步一斗,今并之租一石。问租几何,得曰:禾租四斗卌七分【斗】十二,麦租三斗【卌七】分【斗】九,答租二斗【卌七】分【斗】廿六。
耗租产多干少,曰:取程步四分步【一】一斗,今干之七升少半升,欲求一斗步数。术曰:置十升以乘七斗【步】四分步一【为实,七升少半升为法】,如干成一数也。曰:九步卌四分步卅九而一斗。程它物如此。
76.(嘉平五年)自帝即位至于是岁,郡国县道多所置省,俄或还复,不可胜纪。《三国志.齐王纪》
帝不从,而吴果灭……时又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勖议以为:“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魏太和中,遣王人四出,减天下吏员,正始中亦并合郡县,此省吏也……勖论议损益多此类。《晋书.荀勖传》
咸上言曰:“……空校牙门,无益宿卫,而虚立军府,动有百数。五等诸侯,复坐置官属。诸所宠给,皆生于百姓……以为当今之急,先并官省事,静事息役,上下用心,惟农是务也。”咸在位多所执正。《晋书.傅玄传附子咸传》
77.臣光曰:政之大本,在于刑赏,刑赏不明,政何以成!晋武帝赦山涛而褒李憙,其于刑、赏两失之。使憙所言为是,则涛不可赦;所言为非,则憙不足褒。褒之使言,言而不用,怨结于下,威玩于上,将安用之!且四臣同罪,刘友伏诛而涛等不问,避贵施贱,可谓政乎!创业之初,而政本不立,将以垂统后世,不亦难乎!《资治通鉴》卷七十九晋武帝泰始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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