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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由主义与政治文明, 作者:陈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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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3
#1
发表于 2005-2-1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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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政治文明
作者:陈政锋
内容提要:自由主义发源于西方近代,几百年至今,历经变化发展而长盛不衰,为人类思想发展和文明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现代化的漫漫长路上历尽波折的中国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处境,对自由主义做出自己的诠释,一定能将它作为实现政治文明的一种有利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 政治文明
一 问题的提出
从90年代初起,人们对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性有越来越深入的认识,在90年代后半期,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又重新提了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由主义作为一个话题也逐渐进入中国思想文化的话语空间。因为,在世纪之交回顾百年来的世界历史和中国所走过的道路,人们发现有必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自然包括应当重新认识和评价长期受到排斥和批判的自由主义。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要求更加依靠市场调节机制,给非国有经济以合法地位,划清政府与企业的界限,依法治国,加强舆论监督作用,等等,这一切经济和政治构架的设立,都需要认真研究自由主义学说,以便在思想和学理上得到相关支撑。
中国知识界虽然自认为禀承了“五四”追求自由民主的进步传统,但由于多年来意识形态的偏??杂谧杂捎朊裰鞯墓叵怠⒛诤?龋?⑽瓷钊肴鲜丁U庵智榭鲈?0年代随着对自由主义学说的兴趣与研究而有很大改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一个人价值得不到肯定,个人尊严得不到保障,个人利益可以被任意剥夺的境况中,“个人主义”成了极端的贬义词,被等同于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在重新认识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对个人主义也有新的认识。
二 关于个人主义
康德曾以一句名言概括了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1将这句名言简化一下就是“人是目的”。这里所说的“人”是指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是与社会整体或国家相区分相对立的个人 。“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确认了人是终极价值,最集中地表达了个人主义的信仰。这是自由主义始终不渝的信念,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石。
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和精神基础。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是从个人出发,论述国家权力的起源、性质、范围及其权利依据的。无论他们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上达至什么结论,其政治思维的逻辑是一致的: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个人既是国家的成员,又是自足圆满的整体。
自由主义者内部似乎有一种默契,即对他们作为其理论体系出发点的“个人自由”和“ 个人权利”的根据保持沉默,不作进一步有效的论证,这正表明他们实际上将其作为政治推理的“原点”,也是启动他们政治思维的原动力。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处处都浸润着个人主义精神,个人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它的个人主义最突出的表现,乃在于它将个人的权利视为不证自明的,而国家(政府)的权力则是需要证明的;政治哲学需要为国家权力提出根据,发现其权利何在,但却不需要为个人权利提供依据。个人权利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原因,但它本身却没有原因。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表现在如下一些命题上:
(1)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原始和、先在的、自然的,国家权力是后发的、派生的、约定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在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一系列个人权利后,第九条明文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这一提法意味深远,它表明,某些权利是个人固有的,并非源于宪法,严格地说,也不是“宪法权利”。它们是先在的权利 ,而不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它们须由宪法来保护,但不是宪法赋予的。
(2)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个人权利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设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
(3)个人权利取最大值,国家权力取最小值,国家权力是单个人走到一起过共同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权力,是组成群体的个人的权利相互加减乘除之后的剩余权力。
美国人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曾发生过是否应该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宪法设定了政府权力,余者均为个人权利,如将个人权利在宪法中列举出来(任何文献都不能穷尽个人权利),会被理解为余者均为政府权力;支持者认为,宪法授予政府的一些权力有可能被用来侵犯个人权利,因此需要将个人的某些权利明确列举出来,规定政府不得侵犯。最终的结果是一种妥协,即宪法列举个人的某些重要权利,同时加上但书,指明所列举者并非个人的全部权利。2双方着眼点不同,但都是站在个人权利立场上的。
总之,在世俗社会和世俗生活的层面上,相对于社会整体和国家,自由主义者将个人视为本原和终极目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建构“以人为本”的政治文明提供学理和理论上的支撑。
三 关于自由和价值多元
自由主义认为如果让每一个人真诚、自主地追求其生命理想,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所以自由主义政治的基本前提就是承认价值多元。自由主义否认人类理性运作的结果,可以确认一个大家共同认定的客观价值理想,因为价值观会因每一个个体之个性的差异而呈现多样化。十九世纪自由主义最重要的思想家约翰弥勒认为,个体性是个人幸福的一个必要元素,也是个人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成分,所以他认为发展个体性是人类目的的实现和高度社会发展的关键。而个体性的成长有两个要素:自由和处境的多样性,此二者合一就可以产生创造力,因而展现出个体的活力和多种的差异性。弥勒认为人性并不是依据一个模型塑造的机器,而是像树木一样需要成长和向各方面发展,因此其发展的方向需要自我作选择,由于生命的独特性,所以不同的生命需要不同的生命解答。
依据弥勒的主张,生命自主和个人幸福密不可分,所以自由主义赋予个人自由极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是自由主义政治的最高原则。有些自由主义学者甚至认为,自由不是为了达成较高政治目的的一个手段,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因为他们相信,保障和增进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使其能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就是政治活动的目的,换句话说,自由不是政治目的之一,它就是政治活动惟一的目的。
虽然肯定个人自由并不是自由主义的专利,但是自由主义的特点在于:强调自由这个价值和其它价值冲突时的优先性,自由主义反对以任何公共的目的或福利为理由,侵犯任何个人应有的自由权。所以在各种价值的排列秩序上,个人自由凌驾其它价值,如果以罗尔斯的说法,所谓自由的优先性就是: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对自由加以限制,换句话说,只有为了保障相同或另一种不同的基本自由,才可以证成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自由主义对于自由的看法,它能够对个人自由和权利——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保障等最基本问题做出明确阐述。自由主义是在与封建的神权、君权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拼杀中,是在提出和捍卫“天赋人权”学说的过程中成长发展的,它对于自由信念的坚定性和对极权专制的抗拒性、敏感度相当强烈。对于以建设政治文明为己任的中国人,应该选择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理念。自由主义作为中央集权主义、国家统治主义和受固定的世界观支配的文化解毒剂,是矫枉的不可避免的道路。
四 关于平等
不少人认为,和社会主义的制度理念相比,自由主义的最大缺陷是重视个人自由,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竞争,而忽视平等。这些人还主张,在当前社会公正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毛泽东时代留下的那笔社会主义遗产应当继承而不是抛弃。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自由主义是怎么论述的。
第一,自由主义强调差异多元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资源有限,多元必然会产生冲突和对立,所以需要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从的公共规范,以界定个人自由应有的权利和限制。所以这个公共规范一方面限制个人自由,以防止对他人相等自由权的侵犯;一方面则保障个人在不危及他人自由时的权利。因此自由主义的政治设计是以人的平等性为出发点,即肯定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都可以在不危及他人同等权利的范围内,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第二,自由主义理论有比一般人承认的对于平等的更大的可能性。在自由主义鼻主洛克那里,一方面有关于自我所有的论述,从而推导出私有财产和不等量拥有财富的合理性;而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初始占有的合法性在于占有者必须为他人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对机会平等的诉求。3自由主义发展到密尔和边沁阶段,对社会福利和平等的诉求增强了,再发展到格林,霍布豪斯,杜威阶段,这种倾向就更加强烈。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他已主张任何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社会上最弱势人群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认为人们凭借先天性智力和才能得到优厚报酬都为不应得。
这两方面都表明了当代自由主义对平等的要求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再有就是自由主义的平等是不牺牲个人自由的平等,而社会主义式的平等,往往明显地或隐含地要以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以及社会创造力、生产力为代价。因此我们应该吸收自由主义关于平等的思想,在政治文明中首先建构一个让每个人平等追求权利的基础上 ,再来构建一个社会保障系统,而不是构建一个牺牲社会创造力,生产力为代价的绝对平等保障体系。我们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平等的诉求更应该吸收自由主义的关于平等的理念。
五 关于法治
传统上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者,但是如何避免这个威胁?首先必须强调一个基本原则,即政府或国家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要建构此一原则有二个方法:
第一,以人民的同意作为合法政府之基础,当然任何政府要有效的运作,都需要得到一定数量的被统治者的同意,然而自由主义的想法并不是这种实用的观点,而是认为,在原则上既然政府是为了社会利益而存在,所以它应该基于社会的支持和同意,而民主选举的设计就是为了表现此一同意。
第二,将政府和其制度的运作,以宪政架构和基本法律加以限制,而宪政的最重要安排之一,是制约政府的权力,是奉行三权分立原则。自由主义对宪政思想最早、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分权思想。古典自由主义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免除暴政,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提出,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应当限制政府的权力,为此,应当划分政治权力,使立法权和执行权得以分立。4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如果不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和人来掌握,公民的自由就完了。5
对中国人来说,要理解这种宪政观的精髓,并非易事。近现代文明早已确立了这样的理念:政权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宪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中国的政治传统是“马上得天下”,制定宪法和法律是为了治理人民,在整治和惩罚时能拿出条文依据。中国政治家对分权思想最为隔膜和敌视,他们反对的借口是,分权会造成施政时掣肘,没有效率,他们最喜欢的情况是最高领导随意拍板,下级雷厉风行。他们没有从文化大革命中吸取这样的教训: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整个国家的责难。确实,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文革中甚至给统治集团中的大多数人造成灾难,即使在平时,也会使大家在提心吊胆中度日,没有安全感。但是,中国的领导人即使在口头上讲政治体制改革时,也决不会忘记强调“决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
解决权力一元化问题只能靠法治,而不能寄希望于德治,这涉及到中国和西方对人性理解的深刻差别。洛克在论述分权的必要性时说,人性有一弱点,就是要受权力的诱惑,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立法和执法权,他们动辄就会攫取权力。6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7麦迪逊说得更生动:用分权和制衡的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8这种在政治层面上对人性中的阴暗面的洞察和警惕,在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中是没有的。我们只看到“人皆可为舜尧”的光明面,寄希望于“三百年必有王者兴”,即使荀子提出了“性恶”论,那也只是支流,况且他的“性恶”论只导向人性的改造,人人通过改造皆可成为圣人。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思想,是中国人需要花大力气才能领悟的。这份思想资源只能从自由主义这里学习。
六 结束语
以上我们探讨了自由主义中关于个人主义,自由,平等,法治的一些理念,无疑会对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构建有很大的借鉴作用。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的大方向,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处境,对自由主义做出自己的诠释,一定能将它作为实现政治文明的一种有利的思想资源。
引用: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43页。
[2]参见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7年,第233—234页。
[3]莱斯利?阿穆尔:“约翰?洛克与美国宪政”,载于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店,2001年,第29页。
[4]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9-90页。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56页。
[6]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9页。
[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54页。
[8]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
参考文献:
1霍布士:《利维坦》,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
2约翰弥勒:《论自由》 ,商务印书馆汉译本,1996年版,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年,
5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
6J.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
7列奥.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翻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8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
9石元康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10徐友渔:“自由主义、法兰克福学派及其它”,《天涯》,1997年第2期,第137—143页。
11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先声》,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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