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赔偿180万,不能免除押运员的刑事责任
性别:男-在线 卫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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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08: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诱杀什么的觉得是没可能啦……

但是“紧急避险”是用在这里的嘛?首先,这男的砸车不是为了抢钱,你也不能说运钞车比人命值钱对吧
然后是否向该男子保证赔偿损失?总不能说国家机关可以任意毁坏公民财产吧?

我记得原文那句“警察鸣枪示警,男子倒地身亡”这句还是没解释清楚,到底是两枪死,还是示警枪就把人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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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6: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5 李元芳 的帖子

一句话让你吞一半,回复你才是傻

首先,既然行车记录仪、监控能证明行车线路,为何不从监控角度证明没有剐蹭?
另外,这个案子中作证等于指控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考虑不想做证的可能性

最后,既然说被撞后在花坛坐了1分钟,花坛上有没痕迹能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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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7: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8 KYOKO 的帖子

先证明有交集啊……一个东向西,一个西向东,至少距离还是看得见的啊

咦?我还真是第一次听说运钞车上人算银行工作人员,我概念里拿枪的都是国家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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