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正, 拆分自“我论诸葛及刘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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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0:3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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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0:35:00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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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0:31:27发表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张嶷派人将狼岑逮捕 并且审讯囚犯 后用刑惩处 完全合乎规程 陈寿也没提及擅杀 与法正不同

张嶷到了定莋,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随即就发生抓、刑、杀的事件了。哪里等到“秋冬”、“遣文无害吏”了?

你怎么知道不是在秋冬?又或者春夏之季就可以随便犯法了?反正按你的意思只有秋冬可以惩处罪犯 春夏犯法也没人管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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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0:5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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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0:51:59发表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先生自己引用的东西麻烦自己看,这不是我的意思,是陈茂同的意思。有意见可以找他。

当然啰,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所以我让你找出不是在秋冬的证据 既然张嶷当时在审讯囚犯 陈寿也没有说擅杀 惩治程序也合乎标准 没有理由对张嶷的行为有任何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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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1:1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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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1:02:49发表
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

哪里表示他在“审讯”了?抓、刑、杀而已。

“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已经教过你了 挞刑是古代一种刑法 而法正连这些事都没做直接就擅自将诽谤他的人杀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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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1:5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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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1:37:16发表
没人说过“用刑”等同于“审讯”吧?“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既然连陈寿都承认法正杀的人有诽谤罪,还要再用刑?

随便举个例子

先主为汉中王,迁治成都,当得重将以镇汉川,众论以为必在张飞,飞亦以心自许。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一军尽惊。先主大会群臣,问延曰:“今委卿以重任,卿居之欲云何?”延对曰:“若曹操举天下而来,请为大王拒之;偏将十万之众至,请为大王吞之。”先主称善,众咸壮其言。先主践尊号,进拜镇北将军。建兴元年,封都亭侯。五年,诸葛亮驻汉中,更以延为督前部,领丞相司马、凉州刺史

魏延干了这么久汉中太守 没记载他“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 也没记载他“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那么按你的逻辑魏延一直在汉中瞎待着啥也没干喽?这种例子还很多

并且我们现在说的是张嶷“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的职权 跟其他的扯不上关系 也没记载法正有“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秋冬遣文无害吏”的行为 按你的逻辑那法正就更是在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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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2:4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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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16:48发表
先生的例子刚好反驳你自己:

先主为汉中王,迁治成都,当得重将以镇汉川众论以为必在张飞,飞亦以心自许。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一军尽惊。

红字部分才是刘备提拔魏延的关键点,因为提拔魏延主要是从军事角度而言。相对来说,汉中太守倒没那么重要。


“秋冬遣文无害吏”本来就是后人的归纳(而且是否适用于汉末还不知道),先生要求前人去记载后人的归纳,本来就是强人所难。

既然先生拿了后人的归纳并称为“规程”,那么当然是由先生证明。

事实上也没有记载魏延什么所谓的“军事角度” 按你的逻辑魏延在汉中期间什么也没干

另外 镇远将军只是将军位而已

将军,不常置。本注曰:掌征伐背叛。比公者四:第一大将军,次骠骑将军,次车骑将军,次卫将军。又有前、后、左、右将军。

魏延在任期间 蜀魏边境基本相安无事 也根本不用他去征伐背叛 所以魏延的任务很明确 而且他也是汉中太守 又或者按你的搞笑逻辑 他这么个太守没那么重要 也不等于没有 而根本没有记载魏延丝毫的治民事迹 所以你那套逻辑根本就是胡扯而已

既然是后人的归纳 汉末三国也未必管用 张嶷也就没必要在“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的时候 还要满足你的什么“秋冬遣文无害吏” 不过法正的事情陈寿写的明白 是“擅杀” 你也不用在胡搅蛮缠下去了 你还差的远 再等两年多读点书再来论坛蹦达也不迟

另外还要提醒你一点 你一会拿“后人的归纳”来让我找张嶷有没有“秋冬遣文无害吏”一会又说后人的归纳汉末三国不适用 你还是先把自己的立场分析清楚再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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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3:1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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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54:27发表
“当得重将以镇汉川”————有记载还是没记载?这是军事角度还是民事角度?先生请自己判断。

汉末三国时期是军职化向军号化过渡的一个时期,请先生不要拿《后汉书》的记载往汉末的具体个案一套就以为了事。

刘备在建安二十四年刚在汉中和曹操进行过战斗,他怎么会知道未来“边境基本相安无事”??如果刘备能在建安二十四年就能准确知道未来几年魏蜀会发生什么事,那么他就不是刘备,而是先知了。

我一直没有否认法正是“擅杀”,但是请先生拿出个案,先生一直不肯拿,还常把“乱杀”和“擅杀”概念对换,这是我的责任还是先生的责任?


至于先生口吐不礼貌语句:搞笑逻辑、胡扯、胡搅蛮缠、你还差的远…………这只能说明先生底气不足要靠恶言相向来掩饰自己而已。

已经给你说过了没有记载魏延在军事角度的事迹 更没有身为太守该干的事迹 按你的逻辑魏延根本啥也没干 你自己也否认魏延啥也没干 所以你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 或者你就拿个魏延在军事角度的事迹来啊?

后汉书的记载当然比你的言论更可靠

从建安二十四年到建兴五年 五年间魏蜀没有发生战事 我也没说过刘备知道边境无事 就是因为要在前线处理军务所以才让魏延当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 既然边境无事 魏延的这个太守就该发挥治民的作用 而没有记载魏延治民 也没有你说的军事角度的事迹 啥也没有

擅就有独揽、自作主张的意思 谁有空去给你扯什么个案 不管当时的规程是什么 陈寿用了擅杀这个词 法正不经程序乱杀人的行为已经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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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1:2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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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3:43:15发表
不好意思,魏延镇守汉中就是一个事迹,而且有明文记载,先生否认不了。

所以先生后面的“没有你说的军事角度的事迹 啥也没有”自然就不成立了。


我已经声明过很多次了:“擅杀”不等同于“乱杀”,尤其是法正杀的人是犯重罪的人,这点经过陈寿记载的证明。

如果先生能证明法正杀的人是无辜人士,那么法正就属于“乱杀”。反之则不属于。

既然汉末情况是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那么法正就拥有生杀大权,“擅杀”为何不可?


先生拿不出证据无妨,不敢讨论也无妨,告之一声就可以,我绝不难为先生。但用什么“谁有空去给你扯什么个案”这类借口来敷衍,何必?

既然魏延镇守汉中就是一个事迹 那么张嶷当越巂太守也是一个事迹 按你的逻辑 张嶷还是没事 哈哈 并且魏延治民的事迹呢?你还是找不到吧 你又要说他当太守本身就是事迹了吧 哈哈

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

三国志也没有象你所说什么“镇守汉中” 只提到了他的职务 我也可以说魏延根本没到汉中去过 哈哈

谁告诉你擅杀不等于乱杀?张嶷杀狼岑陈寿可有记载为擅杀?滥用职权就是利用特权乱杀人

法正只有权将犯罪者依法处置 没有权乱杀人

我当然没空跟你扯什么个案 你爱找个案自个找去 我从来没答应过你这种要求 你讨论法正的事讨论不出来 从别人那捡个张嶷的事来跟我胡扯 还跟个宝似的 我也已经把本不相关的张嶷的事给你说清楚了 你要是实在无话可说也没什么 装着个那样以为自己很有风度啊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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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2:1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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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12:13:52发表
三国志白纸黑字写这以重将守汉中你老看不到也没人有你办法。

有没有乱杀要看杀的人是否无罪,不是你一句擅杀就是乱杀能代表的。陈寿之所以说法正擅杀是因为法正这些行为虽然是合法,但是他所处理的对象所有都是与自己有关的。

根本不合法 因为陈寿说他擅杀

刘备也只是欲以重将镇汉川 所以按他的逻辑魏延根本没有镇守汉中 而且也没有治民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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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2:5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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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12:46:50发表
擅杀不合法根据在哪里?


魏延有无治民事迹关这里法不法的什么事?难道每个当太守的还得剁一遍人才能叫太守?

按程序杀人是合法 乱杀人不合法

当然不用都剁 那个叫东祖长离的不明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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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2:4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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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2:01:52发表
“按你的逻辑 张嶷还是没事”————这只不过是先生自己臆测而已。我没这么说过。要不先生指出我什么时候说过。

陈寿明确记载刘备打下汉中后得地而不得民,那么先生要当时的魏延治哪里的民?难道凭空变出来?

“擅”跟“乱”是完全不同意思的两个字,先生自己前面都承认了,“擅杀”不等同于“乱杀”,陈寿记载法正是“擅杀”而不是记载法正“乱杀”,何况陈寿已经明确记载法正杀的是有诽谤罪的人。


前面肃杀不是已经举文说明了吗?太守要杀人,也应上报朝廷后再杀,可是张嶷哪里有上报朝廷的记载?

按汉制犯了诽谤罪的人可以处死,而陈寿已经证明那些是有诽谤罪的人,法正杀了他们有何犯法之处?


先生现在除了口出恶言诸如“胡扯”、 “还跟个宝似的”,还有什么好拿出来的?————连列个根据都拿不出来,反而在多帖里面多次偷换概念,把“擅杀”跟“乱杀”混为一谈。

先生的话我都反驳了,“无话可说”不过是先生自己想当然而已。


实在不好意思,要我象先生那样蹦出一大堆恶毒词汇,我干不出来,实在没有装的必要。至于风度,象先生这么口出恶言的也好意思谈风度?我一笑置之。

我没这么说过。要不先生指出我什么时候说过。

没人说过“用刑”等同于“审讯”吧? “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既然连陈寿都承认法正杀的人有诽谤罪,还要再用刑?

这是你的原话 你一开始鼓吹的理论不是没记载就没有么?所以我当时就教你虽然没有张嶷有遣文无害吏的记载 不代表他没遣文无害吏 没有记载魏延的事迹不代表魏延没在汉中工作 你总算明白用你的逻辑想问题是在“臆测”了吧 哈哈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馀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曹操只是徙了部分少数民族移居扶风、天水 哪来的你汉中没民可治一说?或者你的意思是说刘备在攻下汉中后整个汉中郡一个人都没有?还是魏延在的那几年间汉中生不出一个人来?哈哈

利用职权杀人就是乱杀

既然没有张嶷上报朝廷的记载 法正同样没有 可陈寿只说法正是擅杀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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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3:0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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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22:59:47发表
记载法正擅杀是因为张疑处理的是国家之事,法正处理的是私下之事.

那犯了诽谤罪的人该由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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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3:3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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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3:17:21发表
“遣文无害吏”这话是今人陈茂同的归纳,不是古籍的记载。

而我前面说过,我认为陈茂同的归纳并不适用于汉末这个特殊时期,所以我不需要为陈茂同的归纳作什么证明。

但是,先生跟肃杀都反复引用陈茂同的归纳,那么既然你们认为陈茂同的归纳符合当时情况,就应该加以证明。

魏延镇守汉中的事迹是史有明文,先生故意视而不见反而多次说“没有记载魏延的事迹”,如果要笑,先生应该第一笑你自己才对。

先主欲与曹公争汉中,问群,群对曰:“当得其地,不得其民也。若出偏军,必不利,当戒慎之!”时州后部司马蜀郡张裕亦晓占候,而天才过群,谏先主曰:“不可争汉中,军必不利。”先主竟不用裕言,果得地而不得民也

陈寿原话,先生恐怕否认不了。


“利用职权杀人就是乱杀”————当时州牧、太守本来就有生杀大权,州牧、太守杀人要靠职权,这就叫乱杀吗?

另外,请先生不要偷换概念,如果先生到现在还证明不了“擅杀”等于“乱杀”,那么先生就不要故意把两个词的概念混淆。


找到其他例子:

荆州刺史王叡素遇(长沙太守)坚无礼,坚过杀之。

陈寿没说孙坚“擅杀”啊,先生难道以为孙坚杀人是合法?

初,袁忠为沛相,尝欲以法治太祖,沛国桓邵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言议颇侵太祖,太祖杀让,族其家,忠、邵俱避难交州,太祖遣使就太守士燮尽族之。桓邵得出首,拜谢于庭中,太祖谓曰:“跪可解死邪!”遂杀之。

这里也没有“擅杀”或者“乱杀”的字眼,先生难道以为曹操这样杀人是合法?

张嶷到了定莋,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随即就发生抓、刑、杀的事件了。哪里等到“秋冬”、“遣文无害吏”了?

这又是你说的话 既然你认为不适用 就别在这瞎嚷嚷什么等到秋冬 张嶷也不用谴文无害吏

史有明文的是魏延的职务 并且也没明文魏延在任期间治民的事迹

已经给你说了曹操徙的是少数民族五万人 你否认不了 哈哈 或者你也可以找出你认为的魏延在任数年间刘备放着汉中除了军队一个人都没有的现状不管坚持不补充人口的记载


靠了职权陈寿就不用说他是擅杀了 就象张嶷那样

既然陈寿没说是擅杀当然就不是擅杀喽 这么多人虽然也是报复 但经过了正常程序 所以陈寿就不说是擅杀 而法正不同 法正是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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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3:3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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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23:22:16发表
犯了罪的自然是由辖下之各县官员处理, 法正直接利用职权干预处理就是擅杀了么.

当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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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3:4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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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23:41:44发表
知道是就好, 法正这么做是擅杀, 但是他有权擅杀.

所以我说法正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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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00:0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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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3:54:42发表
我认为陈茂同的话不适用,但是讨论时先生反复引用,于是就顺便发问,如果按先生的前面的逻辑(陈茂同的话适用),那么为什么没有“秋冬”、“遣文无害吏”。


於是还治成都。拔魏延为都督,镇汉中。

史有明文的不仅是魏延的职务,而且还有魏延“镇汉中”之事。


先主欲与曹公争汉中,问群,群对曰:“当得其地,不得其民也。若出偏军,必不利,当戒慎之!”时州后部司马蜀郡张裕亦晓占候,而天才过群,谏先主曰:“不可争汉中,军必不利。”先主竟不用裕言,果得地而不得民也

已经给先生列了这是《三国志》的原文,你否认不了。或者先生自己找个证据证明陈寿写蜀志时是在胡说八道?


法正不是靠蜀郡太守的职权杀人那么靠什么?难道靠先生的一张嘴?


孙坚杀王叡连个罪名都拿不出来,曹操把人家族灭了,也没见拿出什么罪名出来。而居然先生能说是“正常程序”??

再重申一次,陈寿说法正“擅杀”,但不等于说法正“乱杀”,除非先生能拿出证据或者个案。如果拿不出,那么先生再怎么偷换概念都是没用的。

因为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 所以之后我给你举出魏延的例子就是告诉你虽然没记载魏延的事迹但不代表魏延什么也没做

事迹呢?魏延秋冬谴文无害吏了吗?哈哈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馀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已经给你列了这是《三国志》的原文,你否认不了。或者你自己找个证据证明陈寿写魏志时是在胡说八道?

之后也告诉你了你认为的那个得地不得民的情况是刘备在建安二十四年得汉中后的状态 我要你找的是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民的记载

有权但不能乱杀

那陈寿怎么不说他俩是擅杀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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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00:1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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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7, 0:01:09发表
法正不过是行使自己的权力干预刑事, 擅杀并不犯法.

利用职权乱杀人当然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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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00:3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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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07, 0:27:46发表
居然还有和这S研究问题的,大概是新来的朋友吧,呵呵!~

确实是个没见过世面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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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01:0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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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7, 0:33:11发表
我前面说过了,我不认为陈茂同的归纳适用于汉末时期。所以汉末的太守不见得“秋冬谴文无害吏”。

如果先生认为陈茂同的归纳适用于汉末时期,那么就必需由先生拿出证据证明。

我没说过《张既传》的这段记载有错误,因为陈寿写得很清楚: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余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这一段说的是迁移武都氐族的情况。但是武都跟汉中是两个不同的地方,所以跟陈寿记载“刘备得汉中不得其民”是不冲突的。


汉中无民,刘备已经授予魏延汉中太守的职务了。这是刘备的决定,又不是我的决定。有疑问的找刘备去。


法正杀的人都是有诽谤罪,何来乱杀。


我前面已经说过,“擅杀”不属于违法。孙坚的行为明显不合法,自然不属于“擅杀”。

我没说适用啊 所以张嶷不用谴文无害吏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先生自己引用的东西麻烦自己看,这不是我的意思,是陈茂同的意思。有意见可以找他。

当然啰,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这也是你的原话 你一会认为他的话错误一会又认为汉末三国不适用 这是你逻辑混乱 大家也都有目共睹 哈哈

所以我让你找出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来啊 哈哈 授了职务就要工作 魏延治民的事迹呢?

有诽谤罪 但是不能象法正那样乱杀

陈寿说过孙坚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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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07, 0:32:42发表
呵呵,别人不知道你,我还不知道吗,目前为止还没见你有过什么鸣世的文章,大概是脑子不够用写不出来吧!~

不就是寻章摘句皓首穷经吗 哈哈 诸葛早批驳过了 你还不是没什么“鸣世”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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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06:4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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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7, 1:28:59发表
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我说得很清楚了,如果你认为这段是错的,那么请你把前面的论据取消掉。

先生是不是连“如果”这么明显的字眼都看不到?


这明明是先生自己逻辑混乱,还好意思反指他人

当然啰,先生的所做所为大家也都有目共睹 的确值得先生笑一笑先生你自己的行为,没错。


为何要找?刘备明明是在汉中无民的情况下任命魏延为汉中太守。当时魏延哪来的治民?

如果有疑问,请找刘备, 因为刘备明明是在汉中无民的情况下任命魏延为汉中太守。

请问,谁说过被授予了某地太守后,就一定要跑到某地治民的?

诽谤罪可以算死罪,怎么会是乱杀?

因为上司对自己无礼就杀上司,这能叫合法?

连罪状都拿不出就杀人,也叫合法?

“因为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按照先生的逻辑,陈寿当然可能说过。

我不认为错啊 是你认为不适用 你也没说为什么不适用 直接来个你认为汉末三国不适用就不适用 陈茂同还不如你啊 你说不适用应该你举例子才对 我还说三国志不适用呢 哈哈

那就看看到底是谁的逻辑混乱 我的逻辑是

没有记载张嶷有谴文无害吏的事迹不代表张嶷没有谴文无害吏 就象三国志没有记载张嶷上厕所不代表张嶷一辈子没上过厕所 我也给你举了魏延的例子 所以张嶷在处理狼岑时没有理由要符合谴文无害吏这一条 准确的说是没有必要在处理狼岑前记载这些 光张嶷就在郡十五年 史书不可能把某人每天干的事全写下来 虽然史书不可能这么写 但不能认为某人没记载的时候就没干事 所以我不用回答你在十楼的那个幼稚问题

而你的逻辑是

没有记载张嶷有谴文无害吏的事迹 张嶷在郡十五年就没有谴文无害吏 或者你要拿什么不适用搪塞 不但没有记载张嶷谴文无害吏 既然你认为不适用 那就说你认为那会太守都应该干些什么然后看看有没有记载吧

我知道刘备攻下汉中后无民 我要的是从建安二十四年至建兴五年 魏延在任七八年间整个汉中郡除了军队什么都没有的记载

请问,谁说过被授予了某地太守后,就一定不会跑到某地治民的?

法正可以按程序杀 不能乱杀

我的逻辑就是这样 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 总算明白了吧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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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6:3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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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8, 1:09:20发表
刚查了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看来我没有说错。

陈茂同是把“汉末”(黄巾起义后)这一时期,归入了“三国时期”并进行分析归纳。

而“秋冬遣文无害吏”这句,陈茂同是放在“东汉时期”作分析。

所以,陈茂同的确是把“东汉”和“汉末三国”分开讨论的。

如果先生不相信,可以自己找一本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自行核对,看看我是否有说错。


而魏延是在建安二十四年被刘备任命为汉中太守,那么请先生告诉我陈茂同是把魏延算作“东汉政府任命的太守”还是“蜀汉政府任命的太守”呢?

我不否认东汉有“秋冬遣文无害吏”这样的制度啊。不过刘备政权可不是什么东汉政府啊。
而陈茂同根本没有说过汉末三国时期有“秋冬遣文无害吏”这样的制度啊。


论恶言伤人和偷换概念的本事,陈茂同老师应该是比不上sukerwl先生的。————起码目前没见到陈茂同老师公然对他人说什么“搞笑逻辑、胡扯、胡搅蛮缠、你还差的远、幼稚”之类的言辞。而且,sukerwl先生可以把武都跟汉中的概念给混为一谈,说什么“曹操只是徙了部分少数民族移居扶风、天水 哪来的你汉中没民可治一说”,这点也没见陈茂同老师干过。


建安二十四年刘备占领的汉中无民,先生不否认了吧?不过“建兴”是蜀汉年号啊。就算能找出“建兴年间汉中有民”的记载————那也是“蜀汉”的事,跟“东汉”制度有啥关系?


汉末三国时期,的确出现过“某人被授予某地太守后,而没到当地去治民”的个案。有什么问题吗?


要我说多少次啊?“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陈茂同都放到汉末三国进行分析自然要把汉末三国的与东汉一起分析

那你就找个汉末三国的太守职责看看魏延在任期间都履行了没有啊 哈哈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 不是东汉政府还是西汉政府啊 哈哈 你的所谓“蜀汉政府”要从刘备称帝时算起

所以我让你找出蜀汉政府的太守职责 然后对照魏延的事迹 既然你要把三国时期的制度另算 我也可以告诉你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 所以按你的逻辑 三国时期太守制度就是没有 太守就是玩的官了吧 哈哈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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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5:1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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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9, 17:55:56发表
陈茂同是把东汉作为一部分,汉末三国作为另一部分分析,并没有说东汉有什么制度,汉末三国就会继承什么制度。

请先生自己翻书查证。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法正是在刘备定蜀(当时刘备是左将军)时担任蜀郡太守。当刘备即位汉中王时,法正是尚书令。

这么明显的事,先生居然都敢偷换概念。


请自己参考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陈茂同是把刘备当汉中王后的所在政府也归纳入“蜀汉政府”的范畴。


“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原来先生不知道汉末三国的制度。既然先生自己都承认不知道,那么前面先生说那么多岂不是随口乱说?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先生一人之言而已。直到现在为止,这个观点的根据没有见先生拿得出来。能引证这个观点的相关个案也没见先生拿出来。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而且建安十九年间正是“东汉年间”

对 是左将军

当然不是乱说 我就是在请教你啊 你的“三国时期”的制度是什么 贴出来看看啊 再看看魏延有没有按照这些制度行事啊 哈哈

擅就是自做主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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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14:5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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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0, 18:30:29发表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作本注的是司马彪?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这是汉末的一个现象。


突然想起一件事,法正并不是东汉政府任命的蜀郡太守,而是东汉反叛分子刘备任命的蜀郡太守。

所以,法正只需要按照刘备政权的制度办事,不需要按照东汉政府的制度办事哦。


先生直到现在还在偷换概念,还谈请教?纠正你的老毛病再说吧。


“自作主张”不等于“胡乱”。

这下知道不是什么陈茂同的归纳总结了吧 哈哈 或者你找个比这个更早的史料记载出来啊 要不然这个记载就是东汉朝的制度

陈寿也知道决于牧守 却说法正擅杀 说明法正乱杀人不合法

那你就找出反叛分子刘备说擅杀不犯法的记载

我还以为你多能呢 就这么点事请教你你就说不上来了吧 哈哈 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 哈哈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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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0:5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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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9:42:59发表
陈茂同也是根据古籍作出的归纳。难道不是么?《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里面又不是没说,你总得认真看过再说吧?

先生把作为续汉书本注的人偷换成司马彪,怎么又不见你承认了?


真是奇怪,既然刘备已经背叛了东汉政府(曹操控制),那么为什么要拿东汉制度往刘备政权上面生搬硬套?


哦,请问刘备杀车胄、杨怀,是否有经过东汉政府的批准?是否合乎东汉法律?

不用他说过吧?刘备自己就是这么干的。


刘备政权有《蜀科》,先生不否认吧?

如果先生认为刘备政权全部沿用东汉制度,那么请解释为什么要制定《蜀科》?

魏延有镇守汉中的记载,我没有否认过啊,而且还是由我列出来的。

先生居然说“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先生每次都偷换概念,如果说不是先生底气不足,那么应该作何解释?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了吗?

那就请先生在目前任何一本比较权威的古文辞典,找出“擅杀”的解释里面有“乱杀”的解释,并注明出处。否认的话,只能算是先生一人之言。


纵观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多次狂笑,可是先生多次提出“擅杀”等于“乱杀”,而直到现在还连象样的根据、个案都拿不出来。看来先生的确是拿来被笑的好材料。

司马彪续汉书中对官志的记载就是最早的东汉制度 你拿不出来更准确的就别在这废话

刘备犯法是刘备的事 现在在说法正 法正的主子都犯法 法正的罪名就更多了 不光乱杀人一条 哈哈

那你就找出蜀科中规定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我现在问你魏延治民的记载与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

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国语。晋语》

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秦简《法律问答》

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 你一直鼓吹擅杀不犯法那就拿个记载出来啊 不受到法律制裁跟不犯法是两码事

我高兴笑关你啥事 你有意见去登闻鼓投诉 在这闹委屈有啥用 我就是笑你的幼稚逻辑咋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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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0:5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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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12, 10:53:41发表
这S本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

擅:①独揽。《史记·货殖列传》:“而擅其利数世。”引申为自作主张。《国语·晋语九》:“非司寇而擅杀。”②拥有,据有。《战国策·秦策三》:“方五百里,赵独擅之。”③通“禅”。《荀子·正论》:“尧舜禅让,是虚言也。”

敢问自作主张又是什么意思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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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8:4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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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18:06:15发表
已经多次提醒先生了,那本注不是司马彪写的。先生在偷换概念可是赖不掉的。


就算再找到再早的东汉制度也没用啊。关键是我前面已经论证过刘备政权不会完全沿用汉律。当然如果先生能拿出根据证明“刘备政权完全沿用汉律”也可以。


如果东汉政府(曹操控制),能把刘备政权的人全抓起来,那么当然可以把刘备、法正按反叛罪处死了。不过,刘备、法正是在刘备政权的势力范围内,不受东汉法律控制哦。


既然先生提出“擅杀”就是“乱杀”,那么就请先生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就是犯法的记载。先生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我前面已经说了,魏延是当刘备政权的汉中太守,而不是东汉的汉中太守,而且建兴还是蜀汉的纪年。跟东汉法律没什么关系哦。

不管建安二十四年以后汉中有没有人口增长,那也是刘备政权的事,跟东汉政府无关哦。


刘备政权不是生搬硬套汉律,而是制定了蜀科,至于先生拿秦律出来也没有用啊。从来没有听说过刘备政权是采用秦律的。

而且,先生只不过拿出两个时代的律令,就居然偷换概念说是“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春秋战国秦朝的制度就能代表“各时代”?想以偏概全也不用那么明显吧?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汉末时有这样的现象,试问,春秋战国秦朝也有这种现象?


先生笑是一回事,可惜不仅是笑,还有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如果先生连这还认为也是正确的话。那只能说先生也太可怜了。

我说出于司马彪续汉书 我说是司马彪写的了吗?哈哈

那你就拿个刘备的制度出来看看啊 拿不出来还在这废什么话

你的意思是跑到美国的李红志没犯法喽?哈哈

既然你提出“擅杀”不是“乱杀”,那么就请你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不是犯法的记载。你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不是让你拿出刘备政权的制度来么 拿不出来在这叫嚣什么制度不一样有什么用?哈哈

有了人口增长就要治民 而魏延没有治民记载

我的例子已经举了 现在你就举个其他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或者举个三国时代或某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法律条文来啊 哈哈

这个什么杀生之柄决于牧守也是出于魏书 按你的逻辑你就应该举个“刘备政权”也决于牧守的记载或个案

我已经告诉你了你有委屈就到登闻鼓去 在这废话没用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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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9:4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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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19:16:01发表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先生原话。

“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是本注的内容,不是司马彪的原话。

本注的话跟司马彪有分没分东汉三国有什么关系?


李红志是谁啊?不认识。不过听说过一个叫李 洪  志  的。是不是先生又想偷换概念。

那个人在中国政府角度的确是有罪,不过没听说过美国政府表态说他有罪啊。


如果在秦律里面找到“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秦朝政府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这点先生已经证明了。

同理,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现在就请先生证明吧。

科是规定什么行为犯法,必须作什么处理。而不是详细列出什么行为不犯法。先生总该知道什么是科吧。

如果要讨论刘备政权的制度,那么先生为什么要扯《续汉书》?

魏延治民不治民跟东汉有什么关系?跟“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有什么关系?


虽然记载是出于魏书,但是却是记载汉末的情况。

刘备自己就是豫、荆、益三州牧。难道先生认为刘备连自己政权的生杀大权都掌握不了?

不好意思,我没有废话,先生诬陷我而已。

倒是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倒是实有其事。

不仅司马彪没分 做注的也没分东汉三国

是啊 建安十九年间就是东汉时期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 法正当然有罪

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不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不犯法的。现在就请你证明吧。

那就等你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再来白活吧 哈哈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 我就给你列出我的证据 当然要扯续汉书 而你认为刘备不沿用汉制 那你就列出刘备政权的相关制度啊 哈哈

你还是没能找出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的记载 哈哈

陈寿可没说这是汉末的情况

刘备能掌握法正可掌握不了 哈哈

我诬陷你啊 哈哈 去登闻鼓吧 在这叫嚣是没用的 你受不了我也没办法 看你这样子委屈的都快哭了 哈哈 笑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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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00:1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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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23:28:10发表
承认偷换概念就好。

刘先生是为《续汉书》作注,又不是帮三国史籍作注,自然不需要分啊。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东汉政府(曹操控制)什么时候承认过刘备当的是合法的东汉益州牧?

只能说,在刘备政权里面,的确承认刘备是豫、荆、益三州牧。

在东汉政府角度来看,刘备、法正有罪。不过,在刘备政权角度,刘备、法正无罪。


我不需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因为我说过“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我活得很好,没有白活。当然,先生也许的确是白活了。


先生之前已经用《秦律》的记载证明“秦政府领域擅杀是犯法”,做得不错啊。

为什么一转头,请先生用《蜀科》的记载证明“刘备政权领域擅杀是犯法”,先生就诸多借口呢?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刘备令人制订《蜀科》是有明确记载的。既然先生坚持“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那么请解释刘备政权内执行法律时是按照《蜀科》还是按照汉律?


“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有是有,法邈就是。先生狂笑(或者是傻笑)不代表我拿不出例子。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陈寿可是记载了的。


我没有叫嚣,不过是先生叫嚣然后反咬我而已。

我不委屈,应该说是沦落到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的先生自以为别人跟你一样应该委屈而已。

哦,原来先生笑爆了,可惜笑爆也无法说明先生就是正确。只能算是先生自作自受,与他人无关。

所以最早的记载没分什么东汉三国 知道了吧

既然承认刘备法正有罪就好

你说不等同就不等同?哈哈

因为蜀科条文早已不可考 你既然坚持擅杀不犯法 就应该你拿证据 什么都要我把证据拿出来教你么?哈哈 早就让你回去多读几年书再来

当然是汉律

那个什么法邈也没按制度办事 魏延又多了一个伴 哈哈

让你在蜀书中找 找到再来白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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