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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删除悬赏50万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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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5-1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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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顺手把神娘也发配了吧
他的做法真的已经太恶劣了
真找人搜索冰4姐姐
过分了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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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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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5-17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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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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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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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5-17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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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探他人隐私本来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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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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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5-17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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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调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调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调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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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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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5-18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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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基本上算条条都犯了
基本上3年以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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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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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5-18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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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人刺探她人情况包括地址就视同侵入
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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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5-18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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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让前吴王 大律师 庞桶同志来给神娘大法盲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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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18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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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和你没话说
还都是趁早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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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冰4死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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