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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請教法學達人:收購並轉賣兒童有罪,那些賣親生孩子的怎麼沒聽說有處罰過的?, 今天看一新聞,拐賣兒童犯罪團伙
yangyijunbibfor
(瓦岗 徐喵公)
组别
校尉
级别
破虏将军
功绩
23
帖子
786
编号
297565
注册
2008-11-4
#1
发表于 2014-6-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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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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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全部作者
回复 #2 KYOKO 的帖子
hz1026:
这确实是个问题,水王提到买妇女的,这个我刚巧知道一点,说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这
贴是两个中心问题。一个是买妇女,一个是卖自己的孩子
。先说第一个
第一个
中心问题从两方面,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实际操作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根据1的话,卖妇女可以产生比卖更严重的罪,但如果根据最后一种情况,很多是没罪,但实际操作为什么大多数根据最后一种呢?
事实上买妇女的很多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伯伯,勤劳善良勇敢。。。特别是妇女在和他们相处一段时间后,不仅有了感情,还有了孩子。。。在很多案例下,
妇女甚至出现有被解救后不愿意走的,更谈不上说告了。。。即使是走了,人是有感情的
。。。大家懂的
然后是
第二个问题,卖自己孩子,按什么罪
?这个分情况,先摘炒三段案例:
案例一
生活艰难5万元卖亲儿
郑易、高杉夫妇都是沛县张庄镇的农民,原本郑易在徐州一家公司当保安,后为照顾怀孕的高杉,辞去了工作。2009年8月29日,妻子高杉在沛县某医院生下一男孩,孩子出生后,家庭开支增加,此时郑易的父亲又因生病欠下巨额债务。郑易在生活四处碰壁之时,萌生出把孩子卖掉换点钱的邪念。2009年10月,郑易在闲聊中将养不起儿子的意思告诉了邻居王某,并叫其留意有谁要“领养”。不久,王某将有意领养小孩的某镇村民郝某带到郑家。此时,高杉才知道郑易要将儿子卖掉,虽然一开始抵触,但在郑易的劝说下,她默认了这一做法。郑易为自己的儿子“标价”5万元,郝某当场同意,并于3天后将钱交到郑易手上。钱到手后,郑易给了王某1000元“感谢费”,剩下的钱全被其挥霍一空。庭审中,郑易说要将儿子送予他人过好生活,但对对方背景一无所知,连姓名也不知道。沛县法院审理后,
以拐卖儿童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案例二
偷情后卖掉私生子
刘青在沛县某矿上班,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张信(已婚),2008年初,二人确立情人关系。后因家人强烈反对,为维系关系,刘青辞工后离家出走跑到徐州租住。2009年6月27日,刘青在徐州生下一男婴,因二人特殊的关系及家庭条件等原因,张信产生了出卖该男婴的念头,刘青也同意给孩子找户好人家。经人介绍,二人联系到张某。双方协商后,张信于2009年8月2日,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了张某夫妇。沛县法院审理查明,张信和刘青为获取经济利益出卖自己的孩子,并从买方收到38000元现金,
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判处张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刘青系自首,且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
求女心切将亲儿卖他人
2007年12月的一天,沛县五段镇孙军的妻子,在沛县某医院分娩一男婴,此时孙军的大儿子已7岁。孙军一直想要个女儿,小儿子的降生打碎了他的美梦。他做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无法接受的决定:卖掉自己的儿子。经四处打听,他联系到山东平邑县的陈某夫妇,陈某夫妇有个女儿,一直想生个儿子但未能如愿。经协商,陈某夫妇同意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购买孙军的儿子。2008年1月,孙军从陈某处拿到3万元,并当场把儿子交给陈某。2010年1月,经人举报案发。法院审理查明,孙军为获取经济利益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最终获得3万元人民币,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孙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中,
罪名,还是按拐卖儿童,不是按遗弃,罪罚,也不必卖别人的轻
,当然,不排除有按具体情况轻判的例子
[
本帖最后由 yangyijunbibfor 于 2014-6-1 23: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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