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三红,各位看官,看案例当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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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4:1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教唆自杀,记得,好象有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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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6:3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1.是否有行为违法的阻断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竞技比赛以及执行公务将他人杀死,一般不构成犯罪。

2.他人行为引起自杀案件的认定

(1)帮助自杀行为。帮助自杀,是指A)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B)或者给予物质上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C)或者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其杀死。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剥夺他人生命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以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安乐死”越来越多的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承认其合法的前提下,“安乐死”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由于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唯一原因,有时可能是次要原因,因而其危害小,处罚应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

(2)教唆自杀行为。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二)“间接杀人”。教唆未达到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他人,由于行为的实施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行为者实际上是教唆者的“工具”。此教唆者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由教唆者本人实施的。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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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6:4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还有,你那个“叫爹”的案例。

1、那个“叫爹”的认为受损了,可以上诉,但要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不会受理。
2、如果“叫爹”做了书面合同,而“叫爹”的这个人也有证据证明已“叫爹”。而车子不给,可以去法院告 。
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院会按合同法处理,按你“叫爹”所付出的代价进行经济价值认定后“理赔”。

注意:这样的分析,才叫“靠谱”。

还有,很多人认为,合同就是契约,受一些“外来文化的“误导,以为契约大于一切,注意这是误区。正常的法理社会的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公正“”正义“”道德“”传统“的前提之下的。

所以象”叫爹“这样的问题,如果是认真的当成法务思考,就不能简单的当成”玩笑“,一笑了之。而是要使用法律原则进行分析,使用法律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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