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王思聪喜当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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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9: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拒绝亲子鉴定,推定事实成立,这个需要有基础事实,没结婚的至少要证明恋爱关系或者特定时间内发生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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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20: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 橙炎陽 的帖子

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并案审理,都不肯做那就卡bug了,因为法院不能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诉请,但又不能在判决书上同时写5个爹。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19 20: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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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23: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21:49 发表

所以我的理解是類似高樓擲物罰整棟的道理一樣,不是判所有人都有扔,而是出於公平原則要求所有人共同承擔這個擲物致損的責任
D神兄能不能解釋一下這二者同是民事,為什麼理解方式如此不同

如果判5個男子平均攤分撫養 ...

高空抛物连坐其实没有太好的解释,因为这条本身也有争议,不同国家都不一样。
不过逻辑上还是可以自圆其说的,民事领域的高空抛物,说到底还是个赔偿问题,以连坐方式兜底,从而避免因无法定责而导致伤者拿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这是为了保证最基础的公平。
亲子关系涉及人身,引发的问题不止伦理,光是5段继承权关系就乱了套了。
回到现实,此类情况是不会发生的,一定可以找到一个“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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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0: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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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07:57 发表

見下面引用的紅字,類比D神兄對這個拋物給出的說法,如果追求邏輯的自圓其說,"多個人中選一人擔全責,剩下的無責"這個做法怎麼自圓其說?

多個人的事實行為和舉證責任完全都是一樣的,但只是因為女方自己主觀 ...

还是有差别的。
高空抛物的连坐,其实就是认定你“加害”了,是假定了因果关系的。
而人身关系上,“我不是你爹,但我给你抚养费”,这已经完全超出因果了。
至于是否可以设立这么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只能说目前没有。
实际上,高空抛物以前是不搞连坐的,主流上应该也不搞连坐。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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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2:03 发表

我不認為這樣的連坐是認定了"加害",有基本的常識也知道一個人被高空拋物傷了即便有幾十個人承擔賠償,也不能代表說就有幾十個加害者

這只是說基於公平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讓每一個涉嫌參與的人都均分 ...

侵害纠纷必须有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说必须认定是“谁”干的。
民法典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但还是那句话,这条本身也有争议,只能说逻辑上自洽了。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3: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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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无责任也可以赔偿”,这点我跟32郎的想法倒是一致的。
中国人绝对无法接受“出了事但是没有人需要负责”这个概念的,可实际上有些事真的就是没人需要负责的。
可能也跟我们自古以来都是“大家长”的政治传统有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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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无责任这个事,再跟32郎讲个很无奈的例子。
天朝的检察院通常都有一笔专门的资金,干嘛用的捏?
犯人判了,但赔不起钱,受害者也很困难,需要钱治疗或者干嘛的,检察院心有不忍,大手一挥,我来给吧,不多,几万块。
你说这叫什么事?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3: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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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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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3:50 发表

這叫代位賠償呀,政府承擔了這個墊付責任,然後找犯人要債
這個屬於義舉,邏輯上也說得通

類似見義勇為,我認為完全解釋得通,您覺得這點非常奇怪嗎? ...

根本解释不通,首先主体就不对,检察院垫付的依据在哪里?找犯人要债的依据在哪里?
实际上根本不会有什么要债,代位追偿都是有明确定义的。
其次,32郎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是几万?不是低一点几千,或是高一点几十万?
这压根就不是“赔偿”,也没有官方机构承担责任,只是为了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4: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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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12 发表

這是一個類比,類似"代位賠償",就是你不用去找犯人要債了,由公共機關去替你討債
或者你覺得這詞不準確,那我換個詞,叫"墊付並代為追討"也是一樣的

=====

從法理角度上來說非常合理
社會管治者 ...

那债主要不到债,法院为什么不代还呢?
32郎可能觉得这就是个程序问题,立个法明确一下不就好了吗?
那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不明确?
因为不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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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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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38 发表

不明確就說明這是個義舉呀,我上面說了,沒有一定要負責的法律規定
但出於自願情況負擔,道理上是說得通的,不完全是施捨的性質

这是无奈之举。
官方可以号召社会捐助,可以要求上交特殊党费,唯独不能替犯人赔偿。
几千块毫无意义,几十万就真成赔偿了,而几万块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算是“给个交代”的价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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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4: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其实可以说是特例,高空抛物在找得到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是对整栋楼的人适用过错推定,如果我没记错,在所有侵权关系中,仅此一例,其他的都有特定对象。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1 14: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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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6: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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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5:34 发表

感謝58兄的回覆
踢球那個上過知乎熱搜的,但現在找不到了

我印象是如果活動的參與者,和組織者是明顯存在某種非商業組織性的,很多時候都是全部參與者平攤
比如健走團撞倒人,一群人划船弄壞東西,還有喝酒死了人,整個 ...

侵权责任的归责,大致分为三类:过错责任——你要证明对方有错;过错推定——对方要证明自己没错;无过错责任——对方无论有没有错,都要负责。细分还有,但基本上万变不离其宗。
大多数侵权都是过错责任,你证明不了,就自认倒霉。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都可以算特例,必须明文规定,不能靠主观臆断。
所以才说高空抛物是特例,甚至可以说是特例中的特例,因为它是对一个范围内的对象适用过错推定,而不是特定对象。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1 16: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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