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买假酒获赔30万:“职业打假人”该不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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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5: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而言,国家并不希望存在“职业打假”这种以割裂社会诚信体系为代价的营利方式。
但是,食药品领域例外,因其恶劣影响远远超过了职业打假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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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6: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8-3 16:33 发表


不觉得食品就例外。
难道“假”房子塌了危害就小了?车辆有召回制度,说明“假”车的危害很大。
就算是广告牌都可能砸死人,可能就是螺丝有问题。

食药品领域的“假”,要远比这些“多”,其危害也大得多。
实际上,如果不是因为我国的食药品领域“屡建奇功”,连这个口子都不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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