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需证明亡夫没私生子 为开证明老人奔波多日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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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事你要找公证,那公证就必须从严审查,否则公证机构就是渎职。
问题在于为什么事事都要找公证机构?我国没有任何一样事项是强制规定要公证的。
所以说,这些事都是谁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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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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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1:29 发表
一般就是办理机构要这些东西,本来不是必须,但它怕扯皮,有个公证的话,责任就推到证明人那里去了,自己好脱身。最好的冤大头就是政府相关证明,它可以说政府都公证了,我还能质疑政府吗,这样起码不用承担法律 ...

是这样的,他们哪里是真关心事实,而是要看公证的那个章,好把责任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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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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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6-11-16 23:15 发表
感覺是中國信用等級建立不起來

理想來說大媽轉賣房子不應該需要過多公證
一旦有人反證她宣誓有假(比如的確有個私子子/公婆還在世)就重罰款/判刑她就行
但中國人好像不是很怕這種經濟犯罪後果,都是抱著抓到 ...

连档案管理都烂得跟屎一样,还指望建立个人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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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2: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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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14 发表
如果等老太太把钱花光了,私生子才跳出来要钱,请去法院起诉,至于能不能胜诉,胜诉了能不能执行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被告没钱而无法执行的案子了,谁规定过因为被告没钱,就得由政府机构出钱了?

当年继承不用公证的时候,出了事都是找法院的,到后来案子太多了,法院受不了才把这事推出来的,要求登记部门查,但登记部门查个吊,推到公证机构……
那么锅是不是又得扣法院头上?
再一看我朝每年的受理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好像又扣不上了……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17 12: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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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2: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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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19 发表
这叫什么逻辑?因为案子多就往外推?离婚案也多,是不是也要让结婚的多开些奇葩证明?

那你要去问法院了,基本上法院都不待见这种继承纠纷的,离婚是因为别的机构出不了,能出的话法院也推你信不信?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17 1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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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2: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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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25 发表
待见不待见是另一回事,反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子就得受理

中国要是所有事情都能按法律来,还能有这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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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3: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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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36 发表
既然可以不按法律来,为何非得保证”可能”出现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侵犯呢?这不就是双重标准吗?

能保证才有鬼,这就是个推锅的把戏,所有部门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推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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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3: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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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3:52 发表
还有,让扯皮的人找法院也没用,不要以为这样就没事了,他胜诉了还好,败诉了没准就拿机构做出气筒,这都是有先例的。

遗嘱完善化靠谱些,个人信息公证涉及隐私了,打听人家有几个老婆几个私生子,这不是讨骂么。

你以为有遗嘱就不闹了么?区别无非就是上不同的部门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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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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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3:52 发表
既然不是行政部门,为什么非得去公证?不公证就不给办?

这就是命门呀,为什么要找公证处?
首先根本没有规定继承一定要办公证。
其次中国也有一些省市继承是不需要公证的,不同的原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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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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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00 发表
所以说提出奇葩要求的就是故意刁难,因为无论怎么做,扯皮的人只要占不到便宜就一定会闹

搞这个不是为了应付外面的,是为了跟领导说:你看我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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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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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01 发表
既然没有规定,公证处可以一边歇着去了

有些省市本来就不用公证,这种事就是应该由登记部门负责的,而不是推给公证处。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17 14: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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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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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4:06 发表

他可以用商业市场的规则来卡你啊,政府又不可能去干涉他。

其实就是推责任了,机构需要奇葩证明来避责,所以让办事人去找行政部门。这些奇葩事行政部门怎么可能知道,无凭无据开的话可就是失职了。

所以 ...

上海5月份就发文了,继承“不要求”办公证——其实本来就不要求,结果现在呢,上海有几个房产中心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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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15 发表
哪条商业市场的规则说允许提出奇葩要求了?直接规定继承严禁办公证,不遵守规定的直接处罚100万,不就行了?

光这样不行,你得明确规定登记部门负责,否则还会想办法往外推。
罚100万有个毛意义啊,房产登记部门拿的是公家的钱,左口袋进右口袋。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17 14: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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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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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4:23 发表

比如说,房屋交易,得确定产权吧。中介交易如何来介定产权划分,这就不完全取决行政部门哦。

你认真分析这些奇葩证明的内容,就会发现满篇就两个字:避责。

这些办事人在事情办好之前,是有求于机构的, ...

现在登记部门在登记的时候都直接问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比以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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