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战国常用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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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郡公枢密直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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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殿大学士(从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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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0 01: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战国常用名词


按音序排列,因为是集合几篇资料而成,简体繁体字都有,请大家体谅。

兵农分离   在“庄园制”时代,特别是中间阶层,大多平时务农,战时为兵。武士或准武士有脱离“主家”而在乡经营庄园或转为町人者,中上层农民亦有被征为兵士或服军役,成为“准武士”或被编入“家臣团”者。一般农民在法律上可以持有武器,并可迁移。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和铁炮的传入,各地大名需要有训练的常备军。为了保证养兵并防止农民的武装化,于是推行“兵农分离”,其过程始于战国时代,至丰臣秀吉而成为定制。1588年颁布“刀狩令”,禁止农民持有刀弓火枪等一切武器,命令各地“国主、给人、代官”(大名、小领主、地方官)悉数强制收缴,“熔作(京都方广寺,就是发生“方广寺钟铭事件”的地方啦)大佛殿之钉锔”,令“诸国百姓”永沐佛恩,“惟持农具,今生来世,子子孙孙,专务耕作”。同时严禁武士、士兵经营农商或擅自离营。

大名 握有权势的封建地主。许多大名胸怀统一日本之志。

地侍  又以地士、或國侍表之,即日本中世時期的土豪武士。他們並非是任職於幕府的武士,而是在鄉土著並在當地擁有勢力的武士。鎌倉末期,非御家人、有力名主的勢力抬頭,隨著幕府權力的衰退,他們便在鄉村掌握實質的支配權,並逐漸走向小領主化,最後成為戰國大名、或為其家臣、或為鄉士,這樣的現象一直延續至江戶時代。

护身甲,通常由四片金属挡版组成。

分國法  又稱為家法,或是戰國家法。戰國大名為了支配自己的領國(分國),所自訂的的一套法律。雖然不像古代的律令、或近代法那般地系統化,但是已經有其作為法典以及個別禁令、定書集成的形式出現。這些分國法受到鎌倉幕府法、室町幕府法,特別是御成敗式目的影響很大。即使如此,伴隨室町幕府的衰退與莊園制的崩潰,大名便以自家獨有的法令來推動領國統治,並致力於領主權的確立。隨著時代的推演,分國法乃逐漸發展成江戶幕府法、藩法,因此其與近世武家法有極深遠的關係。一般視大內氏壁書為最早的家法,另外像今川氏的今川假名目錄、伊達氏的塵芥集、結城氏的法度、武田氏的甲州法度、六角氏的六角式目、長宗我部氏的長宗我部元親百個條等法令,皆為典型分國法的代表。

火绳枪 亦称铁炮,一五四三年由葡萄牙人引进。

古河公方  乃指足利持氏之子/成氏及其子孫。永享之亂以後,成氏被迎為鎌倉府之主,卻由於殺害了關東管領/上杉憲忠而遭受幕府派遣的今川範忠所追討,一四五五年(康正元年)投靠於下總古河,從此乃被稱為古河公方。從成氏、政氏、高基、晴氏、義氏連續五代,內紛不斷。政氏的時代勢力一分為三,最後被納入後北氏的支配下。雖然曾經以足利家的支流,具有較高的門第格式而保有一定的地位,但是一五八三年(天正十一年)由於義氏無嗣而斷絕。一五九0年豐臣秀吉消滅後北條氏以後,哀憐其名門無後,乃將高基的弟弟/義明之孫/國朝許配給義氏的女兒,並賜給他們舊地三千五百石的秩祿。其子孫則改稱為喜連川氏。

貫高制  日本中世時期表示土地面積的方法之一。對土地的課稅額以錢(貫文)換算,並以其稅額表示地積大小的一種方法。相對於此,石高則是用來表現土地生產額的方法。但是,生產物價值的換算率無法固定,因此納稅並不只有侷限於錢納而已。早期也有以對農民(以人為單位)課徵公事錢之數額、或是對農民的房舍.田地課徵賦稅。中世後期之後,賦課的方式則改以段錢徵收法,並逐漸成為戰國大名軍役賦課的基礎。太閣檢地實施後,則統一以石高來表現土地的生產額。

寄親.寄子制  戰國時代的一種虛擬同族血緣關係所構成的主從關係、或是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稱之。鎌倉時代,在總領制基礎上所建構的領主制裡,總領將非血緣關係的武士也編入自己的旗下,從虛擬的親子關係中確立上下之間的主從關係。室町時代之後,伴隨大名領國制的發展,家臣團的擴充與統制的方策逐漸普及起來。戰國大名中,如武田、今川、後北條等諸氏,多以有力武將為寄親;以在地土豪為寄子,編組成強大的軍事力。兩者之間的關係與其說是穩定的主從關係,不如以契約關係來表現,則更為適切。這種寄親.寄子關係在封建社會中不僅適用於武士階層,在村落、甚至近世以後都市的奉公人(長工、女中)等雇用關係中,也普遍被採用。

检地   丈量耕地面积并确定收获量。战国时代(1467-1568)已开其端,但不普遍,也未必实际丈量。其时所谓“指出检地”,多为申报土地状况和有关文书。丰臣秀吉时代则实际丈量,逐步推至全国,史称“太阁检地”。其办法大体是:(1)丈量耕地面积。改以6尺3寸为一间(约191cm),一平方间为一步,30步为一亩,300步为一段(亦称“反”),10段为一町(亦称“町步”),是为“町段亩步制”;(2)确定标准收获量。区分水田、旱田,按不同的地区和耕地的质量,把耕地分为上、中、下、下下四等,用玄米(糙米)表示,称做“石盛”。例如1594年在畿内、近国地区确定每反(约合991.7平方米)标准收获量折合玄米为: 上等水田1.5石,中等水田1.3石,下等水田1.1石;上等旱田1.2石,中等旱田1.0石,下等旱田0.8石。宅地(包括商铺)按上等旱田折算,下下田按实际产量计。由此形成了日本近世封建社会所特有的“石高制”。

奸细 精通谍报而非暗杀的忍者。

将军 征夷大将军的简称。直到一八六七年明治维新为止,日本军队的世袭指挥官,名义上奉天皇之命统治日本。所有大名的梦想。  

介错 切腹自杀。武士阶级认为切腹是光荣的死法。后期调整为允许由旁人在切腹者痛苦难当之时,斩下其首级。

崛越公方 又稱為崛越御所。室町幕府支配關東的重要機構之一。足利持氏滅亡後,被幕府認可為鎌倉公方的成氏,於一四五五年(康正元年)背叛幕府而改投靠下總古河。為了追討成氏,一四五七年(長祿元年)八代將軍/足利義政的弟弟/政知被命令下向關東。由於勢力不足,政知無法進入鎌倉,乃滯留於伊豆田方郡崛越,與古河公方成氏相互對峙,最後在此終結了一生。其子/茶茶丸承繼其業,一四九一年(延德三年)被伊勢長氏(北早雲)滅亡。

在众多种类的盔甲中,铠是最典型的武士铠甲,由兜(护身甲),胫当(腿甲),鹤走(胸甲),乌帽子(头盔),袖(护肩)及面当(面罩)组成。

樂市.樂座  戰國時代末期至安土桃山時代期間所採行的商業政策。配合應仁之亂以後商工業發展,戰國大名將無所屬的多數新興工商業者納入新的封建秩序下,以利統制。透過樂市政策,達到經濟統一支配、繁榮城下町的目的。從免除市場稅.商業稅、以及廢止傳統「座」(同業組織)商人的特權開始,改行樂市制度,進而廢止舊的座組織,改行樂座制度。樂市可以一五四九年(天文十八年)近江的六角定賴所建構的城下町石寺新市為例;樂座則以一五七六年(天正四年)柴田勝家的越前北庄的案例為最早的文獻記載。其中,又以一九七七年織田信長在安土桃山城所公佈的樂市.樂座法令最為有名。豐臣秀吉則徹底推動這樣的新制度,一方面否定傳統以寺社、公家的支配為中心所組織的座;另一方面則以城下町為中心,對工商業等新特權組合再重新編組。

鎌倉公方 又稱為鎌倉御所、鎌倉殿。從一三四九年(正平四年、貞和五年)足利尊氏的次男/基氏替代其兄長/義詮進入鎌倉入主關東,乃至一四五五年(康正元年)足利成氏移居古河為止,史稱鎌倉府足利氏為鎌倉公方。從成氏之後,則改稱古河公方。

胁差 三十公分到六十一公分长的剑,武士(与武士刀成对)及足轻都有佩带。  

南蛮兜 南蛮传来的护身甲。由欧洲铠甲改造的防弹铠甲。

南蛮人 一五四零年抵达日本的西方人之称呼。

旗本 大名的卫队。

僧兵 平安時代的白河院,因為非常崇尚佛教,在寺院供養許多僧兵,而使得僧侶的勢力更加龐大。僧侶們逐漸不受拘束一旦事情不合己意就發動叛變,成為一時勢力。這種現象持續至戰國時代,成為戰國文化的一種特殊現象。諸如本願氏糾集信徒在河內,京都附近建立與各大名相抗衡的勢力,造成許多大名上京的阻礙。織田信長因恐佛教力量過於強大,決意攻破本願氏,一舉瓦解其根源,而發動屠殺佛徒之異行。

身份统制 1591年颁布“身份统制令”:(1)禁止“奉公人、侍、中间、小者直至荒子”(武士、准武士直至最低级服军役者)转为百姓(农民)或町人(商、工);(2)禁止百姓弃田不耕,作买卖或从事手工业;(3)禁止武士及服军役者擅自离开主家。总之,明令固定身份和职业,区别“士农工商”,确立由“士”统治“农工商”的“武家统制”。1592年,颁布《人扫令》,按村编制户口清册,登录各户人口人数、男女、老幼及身份。

战士阶级的成员,替大名效命的战士。

石高制“石”,计量单位,一日石相当于1.80中国石。“高”,意指数量。 “石高制”是不按面积而按法定标准收获量来表示(或逆算)封地或份地面积的制度。对大名和武士而言,“石高”是授受封地(或禄米)以及承担军役的基准,即《石高知行制》(知行,原义为行政管理,后转为封地制或与之相当的俸禄)或《石高知行军役制》(如每百石出军役5人)。对农民而言,“石高”则是农民持有(不是私有、无所有权)份地(不是封地哦)数量以及承担赋税的基准。通过检地,每村建立土地清册,按“一地一农”原则,登录实际耕种者即年贡负担者的名字(称“名请人”,既“本百姓”),由此确立领主制下的单婚小家庭耕作体制,其耕作面积一般不超过1町步。领主直接向农民(本百姓、高持百姓)或以村为单位(称“村高”),按“二公一民”或“三公二民”的比例征收年贡,排除“庄园制”时代复杂的中间盘剥,否定家臣或地方豪族(地侍、有力名主、大百姓等)的土地所有权及其对农民的奴役、征收实物等权力,推进由地方官吏管辖的村落制度。

试具足 子弹射击测试过的铠甲。贩售时附有弹孔以证明其防御效果。

守護代  中世時期,守護的代官稱為守護代。在鎌倉時代、室町時代,守護多半居於鎌倉、室町,因此任國的事務乃委由代官代為執行。一般守護代多由譜代等有力家臣擔任,因此他們很容易可以利用守護權限的行使,逐漸將領內的武士予以組織化。特別是室町時代中期之後這種現象尤為顯著,利用下剋上的力量促進自我的領主化成長,甚至因而搖變成大名者,則大有人在。例如,斯波氏的越前守護代朝倉氏、斯波氏的尾張守護代織田氏、上杉氏的越後守護代長尾氏皆為典型的例子

『手明』 應該是純步兵,『手明』亦稱為『手明足輕』。跟一般足輕的不同在於持刀劍、著甲冑,負責牽馬,護衛騎馬武者自然是其任務。指跟隨馬上(騎馬武者)的步兵。一般的步兵多持長槍,而手明持刀劍,以護衛騎馬武者。

  以城郭為中心,所成立的都市。中世時代,領主居所的周邊所成立的聚落、町場(市集),稱為堀之內、根小屋、山下。近世之後,則普遍稱之為城下。十六世紀,戰國大名配合其領國的統一,伴隨著兵農分離政策的推行,領主下面的直屬武士團與商工業者被強制集中於城下,乃形成城下町,並逐漸發展成領國政治、經濟、交通的中心。例如,今川氏的駿府、大內氏的山口、武田氏的甲府、織田氏的安土、以及豐臣氏的大阪皆為有名的城下町所在地。到了江戶時代,在一國一城令的原則下,從江戶城開始,各藩的城下町被整備起來,武士團則強制必須定居於此。城下町成為藩域經濟的中心,大規模的消費經濟逐漸地發達起來,也成為近代經濟的源流。明治維新以後,主要的城下町多設有縣廳與重點學校,伴隨商業都市化發展而持續繁榮下去。

桶川兜 足轻穿戴之结构简单,大量生产的铠甲。前方若有大名之家纹,也称之为御贷具足。

武士刀 刀身长的双手剑,微弯,被视为侍魂,经常与胁差一起佩带。武士刀因其卓越的强度及严密制作过程中现出的刀锋,可做为盾及刀使用。

野太刀 重型长剑,比一般刀剑约长百分之二十五。

一揆:平安時代,因朝廷的言徵苛遂再加上戰亂,農民生活苦不堪言。為了生計,常常以簡單農具抵抗朝廷不合理的要求。此稱為土一揆。

一向一揆:指的是信仰真言宗的信徒,發動暴動之事件。

影武者:日本戰國時代,生命之事如黃粱之夢,朝不保夕,但是一國領主的性命安危足
以影響本身族人的脣亡,所以領主們就在各地尋找面貌相似的人,作為自己的替身,保
障自己的身命安全。

御齒黑  當時人認為牙齒黑才是美、高貴身份的表徵,
所以公卿往往都把自己的牙齒塗黑,以示自己身份高貴、與眾不同,
在源氏物語裡頭,也有描述源氏把若紫「拔光眉毛、塗黑牙齒,
越覺其相貌清秀可愛」的記載。

戰國大名  戰國時代,割據於各地的大領主。作為室町幕府權力基盤的守護大名於應仁之亂以後,領國支配權次第被其家臣之守護代、國人層剝奪而逐漸地沒落。至戰國時代末期為止,仍能維持其領國規模的守護大名有武田氏、今川氏、大友氏、島津氏等數氏;追隨主家(主君)而成立的大名則有後北氏条(为了和源平合战时代的北条氏作区别,这一族习惯上被称为“后北条氏”或“小田原北条氏”)、長尾氏(上杉氏)、齋藤氏、?#092;井氏、朝倉氏、織田氏、長宗我部氏、龍造寺氏、有馬氏等眾家。這些戰國大名以國人、土豪層為給人,進而組織自己的家臣團,強化對農民的直接支配。這種專制支配遍及於領國一元內政治、經濟等各個層面,包括分國法(家法)的制定、城下町的建設、土地戶口的調查、工商業的保護統制、新田開發、灌溉治水、宿驛傳馬的整備等各個分野。因此,戰國的社會是較前代的社會更有組織且進步的社會。另一方面,這樣的進步社會也進而造就出能夠統合各個大名的新社會。換言之,在戰國大名相互激烈的鬥爭過程中,相繼出現如織田氏、豐臣氏的大業,並有德川氏承繼其後,塑造出近世的幕藩體制社會。

薙刀 长柄武器,装置单锋弯刀片。

指物 辨别用之旗帜,插在铠甲后面(就是背后插的那面旗)。上面通常会有家族的家纹。

足轻 大名征召入伍的农民。作战时通常盔甲、鞋,武器十分简便,自敌方掠夺武器装备后才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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