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学者称死刑未必实现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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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1:4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无论将致人死亡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是否有精神类疾病,死亡者不愿意生命丧失是肯定的;‘杀人者死’,强制剥夺别人生命权的杀人犯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即是由法律剥夺杀人者的生命,以起到惩戒杀人者、谢死者和威慑后人的作用。
而对于以往草菅人命的冤假错案,法律也应当加大对主案人员的治理力度,对证据不足就草草结案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致人冤死的也要适用死刑。以杜绝人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中国的社会中,权与钱相连的现象已连绵千余年,至今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大环境下,诸如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数额庞大的,应当处以死刑和没收直系亲属财产(抄家)的处罚。因为对有一定身价和身份的犯罪者来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都是可以通过种种手段减轻甚至免除的,而不没收家财又会间接鼓励有权者加速进行权钱交易,如此恶性循环,国事不可为矣。现在公务员(官吏)的待遇已经可以保证其有超过大部分公民的生活条件,则必胁之以重罚,赏罚必信,必行,杜绝吏治腐败,增加政府公信力,提升国家凝聚力,则国必强!此事观之虽小,乃国万世之计也!

秦兴于法治,是世界古代史上吏治最清廉、政府公信力最大、政府执行力最强的国家。而这种光荣属于我们华夏。说明我们有能力做的,只看现今国家最高决策层之决心耳!

[ 本帖最后由 齐王韩信 于 2008-4-17 15: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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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5:5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25 恨地无环 的帖子

不要抬杠

指鹿为马不妨碍到政府公信力,它只是权利斗争的一部分。而渔阳失期之戍卒,就更说明大秦的政府公信力太强了,强到民众坚信政府一定会对他们执行死亡。而事实证明,大秦的执行力也是很强的,这批造反的人最后全部遭到处决(镇压)。

秦亡于内乱,并非法治太苛。在这里可以形象地比喻成秦政府在对造反者执行死亡(镇压)的时候,政府决策层自我摧毁执行能力(使章邯迫于内压而降)。刘邦、张良、萧何、项羽、韩信都是被大秦征服后的臣民,没见他们日子过不下去,有的还过得很滋润,说明秦法不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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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2:0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嬴胡亥继位不合法?您再仔细想想。

陈贼如何知道戍边死伤多少人?这种事情在当时皆是以讹传讹。把他这句话理解为哗众取宠、鼓动造反的言论也未尝不可。
秦变法之初,民亦不胜其虐;卫鞅以威胁之而定。然后百年,秦国富民强,民无有以变法为非者。百年足可见证法治乃强国富民之根本。强迫原山东六国接受法制治国需要一定时日。

索隐说文云:“护,救视也。”萧何的确是假公济私,但并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关键是社会影响不大,要知道秦可是鼓励出首的,萧何没傻到这地步。
大秦不是乌托邦,它也只能做到尽量公平公正。我也只是说它相对于历史上其他国家为公正清廉耳。

张良项羽算得上什么贵族,连疏族都不够格;更何况是亡了国的。齐王建亡国后的待遇是一天一斗粟,何况其他?韩信游手好闲之徒,饿死也是活该;英布是劳改犯,他们俩日子不好过怪谁?
这里又体现了秦追求大公的精神:不干活就挨饿,干活就得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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