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给淮南扶老事件下定论需有力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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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08: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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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09: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见义勇为法解决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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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不过我真不理解,现在这么多类似事情为啥还要扶呢?就是真撞了我不管直接开走也很难被抓吧。而且这些老头老太很多都是觉得讹到一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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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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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5-9-25 10:49 发表

逻辑上炎阳至少也该百度一下什么叫口供。

能解释下为什么要扶么?

真是她撞的,一走了之谁找得到。
不是她撞的,扶不是给自己添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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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0: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以前一直很同情这些被讹的,现在觉得这样的环境还扶不是给自己找罪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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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1: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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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5-9-25 11:04 发表

为什么突然转到“为什么要扶”这个问题上了?
我也不支持扶,无论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
打电话报警已经是圣人了,无可指摘。

因为我不理解为什么在出了这么多事情后还会有人扶,不管是不是他/她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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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她为什么要扶呢?哪怕是她撞了跑路就是,麻烦不就全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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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还是觉得现行法律下,还去扶人的就是脑残。

是你撞的,直接跑路被找到几率很小,尤其老头老太。
不是你撞的扶起来被讹诈几率极高,谁愿意放弃有人赔钱的机会,利令智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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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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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5-9-25 13:20 发表

是你撞的,还是负一下责吧,一是良心,二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不是你撞的,或是不清楚是不是,那才真是千万别扶,报警就算圣人。

是我撞的,我跑了被抓的可能性很小,绝对远小于扶起来,什么叫侥幸。老头老太要认出来或者快速记车牌太难了。良心什么的,我又不是药家鑫撞了还补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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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23: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9:02 发表


碰上个不认识的老太太给人垫钱医药费,只有两种情况,圣母心泛滥和撞人肇事者,你说有没有关系。

你是南京法官的兄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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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08: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9:45 发表

HUMI這句話說得真繞:
只有兩種情況,聖母心泛濫(沒撞)和撞人肇事者(有撞)

剛才乍聽之下一不小心還真被套進去了

這不是無需多言的常識嘛
老太太摔倒了,那之于你,我,和這地球上的任何人都是兩種 ...

说穿了现行法规

偏向所谓的“受害者索赔”,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也要求被告赔一部分钱,乃至扶人付医药费这种助人行为都可以成为被告撞人依据
逼迫被告去找依据证明自己绝对无辜否则很难不破财
对讹诈者几乎没有处罚

结果就是造成了

鼓励摔倒的老人讹诈诬告,因为成功率高需要的依据少,又几乎可以不用考虑失败后果。
扶人的等于惹祸上身,甚至自己的善举都会变成撞人的依据。

等于就是鼓励做坏事,打压做好事的,那还不造成讹诈的越来越多,扶人的越来越少,最终吃亏最大的,还不是摔倒的老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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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09: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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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5-9-25 13:42 发表

监控。

监控也未必有用,跑了被抓可能性比留下小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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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1: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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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0:51 发表
坛子里很多精英对国外事务甚为了解,请问下:国外有没有法律保护被讹者,而用你们主张的以“反坐、或其它重罚”惩罚讹人者的相关现行法规。(不要绕开说那些社保医保的事,就从法律角度来说。)

深圳已经学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条 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第六条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
漫画解说 漫画解说
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第七条 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九条 对救助人的奖励和其他保护,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不赞成反坐重罚因为实行起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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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1:41 发表
请法律专家,外国精英对深圳以上法条做下解释:

比如:爱害人本身的证言如何处理。怎么认定这是救助或是善后?

特别是怎么认定这是救助或是善后这一点来看,这些条款是不是“果因倒置”了?

扶起来-叫救护车-垫付款就是救助善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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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要证明是救助人造成的损害,就要给出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采纳。

早就有办法了,一些人还在这里不断的抬扛玩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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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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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0 发表
如果,只要善后就是救助,那当时边上没人。受害人的证言无效。

呵呵。。。。请继续推理。

那就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救助者造成的伤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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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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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0 发表
而不是事故发生后的救治。

不对,你要证明事故发生和救助人有关,是你来举证。没有充分证据,就是救助。
比如我认为你杀了人,是我要找到依据来证明这点,而不是你来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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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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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3 发表


请了解一下法律,受害人证言本身就是“证据”。

证据不足啊,好比强奸不是女方一句话的事情,还要具体进行各方面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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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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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5 发表
逻辑上。。。什么逻辑。老人又不是走一步摔一步。

你要证明摔了和救助人有关,请你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这点。

老人就是没人撞摔倒的也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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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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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7 发表
而摔的时候,老人只要说你在身边。这就有了逻辑关系了。

这样的证据不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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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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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8 发表
除非,你能证明,摔的时候不在身边。哈哈,那还有争议么?

错,是老人要证明摔的时候你在身旁。

好比我说你杀人了,是我来提供证据,而不是你来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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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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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0 发表
那么“摔倒”的就一定是“自摔”或不是“外力”?

疑罪从无啊,觉得是救助人摔的,就请原告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有什么难理解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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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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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1 发表
做为第三者,请公平的对待 控辩双方。

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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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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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4 发表
“自由心证”,是可以做为法官和陪审团认定案件的依据的。

这样的条款拿出来,唉。。。。法治的悲哀,人治之大幸。

没有充分证据,就不能认定别人有罪,这是很基本的道理。

没有充分证明就逼迫被告自证清白而非主张的原告一方提出证据,那才是巨大的悲哀。

我们可以想象下,如果性侵犯性骚扰可以单凭借女方一面之词就可以让男方赔偿坐牢,社会会变成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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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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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6 发表
老人只要证言:我摔倒时,他向XX我过来。后来他送我去医院了。

法官就通过自由心证认为:这是碰倒的。因为,老人正常情况(排除掉无突发疾病的因素)下不会摔倒。

你搞错了,老人被撞倒还是自己摔倒都不是关键,关键是是否被救助人撞倒,这个由主张一方提供证明,没有充分证明就不能认为救助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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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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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7 发表
我希望,不要有偏见:老人一定是恶的,年青人一定不是恶的。

这样的偏见很危险。而且这样的偏见来自于“本案无关”,更是有损法治精神。

要证明年轻人恶,就拿出证据来,疑罪从无啊。

如果空口白话就能叫人赔钱,那不恶的人也会恶一把了,人都是趋利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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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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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34 发表
前面说:“他过来。” 这已经是证言。

算了,写条款的人都“拧不清”,别指望“法律爱好者了”。

不过,请不要认为这是学习国际上的。这最多算是“村规”。

证据不足啊,好比强奸不是女方一面之词可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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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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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5-9-26 12:27 发表
普法任重道远

疑罪从无是刑事上的,不是民事上的

但是现在深圳已经针对这个事情修改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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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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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43 发表
最搞笑的法治精神,我们可以轻易的认定一件涉嫌“诈骗、敲诈”的“刑事犯罪”,却在貌似认真的讨论一件“民事因果”。

诈骗敲诈也是拿出来证据来,谁主张谁举证,很正常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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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强行对立年轻人和老人也挺搞笑的,这种事情出了被讹诈的人最多是赔钱,只要不起扶人的意图就是了。但是这种没人扶直接造成的影响就是老人真摔倒了没人敢动,结果耽误治疗没命的事情已经比比皆是。鼓励碰瓷无法保护救助者的法规最坑的到底是谁?不还是那些摔倒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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