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修宪的几个问题(徐友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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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21:3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2004年修宪案第6条: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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