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幽浪于2004-12-23, 13:34:11发表
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邓小平说过一句“我们不能搞西方的三权分立”……
人大、政府、法院只是具有三权的职能,而并没有分立,哪怕形式上的分立也没有。
人大可是“最高权力机关”,职能可不仅限于立法。不是还有人鼓吹“个案监督”吗?
政府则控制着法院的财政大权,法院怎么可能分立呢?
至于观念上的问题,就更不用说了。楼主提到的两院院长参加“部长访谈”,已经是众人皆知的笑话了(这个笑话有点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