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浅论司法与司法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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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4 20:0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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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幽浪于2004-12-23, 13:34:11发表
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邓小平说过一句“我们不能搞西方的三权分立”……
人大、政府、法院只是具有三权的职能,而并没有分立,哪怕形式上的分立也没有。
人大可是“最高权力机关”,职能可不仅限于立法。不是还有人鼓吹“个案监督”吗?
政府则控制着法院的财政大权,法院怎么可能分立呢?
至于观念上的问题,就更不用说了。楼主提到的两院院长参加“部长访谈”,已经是众人皆知的笑话了(这个笑话有点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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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6 11:3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三权分立除了权力分立之外,更重要的是权力制衡,权力之间互相约束,“以野心对抗野心”(这好像是麦迪逊说的,他是美国宪法的执笔者)。
西方文化中的人性本恶观念和宗教有关。耶教认为自亚当夏娃违背上帝的意旨偷吃禁果,人类就背负了“原罪”——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本身就是有罪的。这个观念引发了后来人性本恶的思想。具体阐述人性本恶的有很多了,比如霍布斯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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