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秦桧“莫须有”说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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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莫须有”说质疑

             秦桧“莫须有”说质疑

                             顾吉辰

  曾经两居相位的政治家秦桧,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种种矛盾,在宋高宗赵构的指使下,收了韩世忠、岳飞、张俊三大将兵权,杀害了岳飞。为此,八百多年来,秦桧一直受到世人的唾弃和咒骂。其中杀害岳飞时的“莫须有”一词,则是唾弃和咒骂的重点。最近,本人在阅读有关史籍的过程中,发现“莫须有”一事的存在,很值得推敲和质疑。
  宋人记载秦桧杀害岳飞的有关“莫须有”的史料,大致有如下十余种。为了考察其史料来源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今姑且一一抄录于后。
    1•宋人杜大《名臣琬琰集》卷一三《韩忠武王世忠中兴佐命定国元勋之碑》(沂公赵雄)云:“岳飞之狱,王(韩蕲王世忠)不平,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王艴然变色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举朝惮桧权力,皆附离为自全计,独王于班列一揖之外,不复与亲。”《江苏金石志》卷一二《韩蕲王碑》记有赵雄所撰文字,但文字有残缺。
    2•宋人熊克《中兴小记》卷二九《高宗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下云:“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据《野史》。”显然,熊克这段记述是据佚名《野史》。
    3•元脱脱《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云:“狱之将上,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洪皓在金国中,蜡书驰奏,以为金人所畏服者惟飞。”
    4•《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五八云:“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处将“莫须有”变成“必须有”。
   5•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云:“有辅者投书于秦桧,言飞反状已明,桧以书付狱,即致飞于死。既而,弹若朴、彦猷,并罢(自注云:《遗史》)……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徐自明,大约生活在宋宁宗时期,字诚甫,永嘉人,官低位卑。此处作“必须有”,与前引诸书“莫须有”之说稍异。
   6•宋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云:“初,狱之成也,太傅、醴泉观使韩世忠不能平,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
   7•李心传在上引条下,又注引吕中《大事记》云:“飞之死,尤不能厌众心。……而‘莫须有’三字,世忠终以为无以服天下。飞死,世忠罢,中外大权,尽归于桧。于是尽逐君子用小人矣。”吕中《大事记》即《皇朝大事记》。
   8•岳珂《鄂国金佗粹编》卷五《行实编年高宗绍兴十一年》条云:“……唯枢密使韩世忠不平,狱成,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桧竟不纳。”本文通过对大量史料的考证分析,认为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的说法,最初是无名氏作者在《野史》一书中编造出来的,并非历史事实。后人失于考证,辗转抄录,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遂使“莫须有”成为秦桧加害岳飞的无理之理。事实上,秦桧打击和加害岳飞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够的,根本没有必要搬出“莫须有”之词。
   9•《鄂国金佗粹编》卷二○《钥天辨诬通叙》云:“韩世忠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为问,而夺之柄,最后……一时附会之徒,如万俟则以愿备锻炼,自谏议而得中丞,王俊则以希旨诬告,自遥防而得廉车,姚政、庞荣、付选之流,亦可阿附而并沐累迁之宠矣。”
   10•《鄂国金佗粹编》卷二一《百氏昭忠录》五云:“枢密使韩世忠心不平,狱成,诣桧问其实,桧谓‘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之,桧不纳。”
   11•《鄂国金佗粹编》卷二四《张宪传》云:“其在当时,桧,力成此狱者也。而韩世忠不平之问,桧仅答以‘莫须有’,世忠艴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则桧亦自知其无矣。”
   此外,《皇宋中兴四将传》卷二《岳飞传》、《宋朝南渡十将传》卷二《岳飞传》均记载韩世忠心不平,狱成,诣桧问其实,桧以“莫须有”答世忠事。
   从以上诸书记载情况,可以作出如下辨析:
   第一,《名臣琬琰集》、《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宰辅编年录》、吕中《大事记》、《鄂国金佗粹编》、《皇宋中兴纪事本末》、《中兴小纪》、《宋史》等书册,视其内容、行文程式,均说明互相辗转抄录。有的在文字上稍作增删,有的则一字不改,全文照录。徐自明的《宋宰辅编年录》和佚名的《皇宋中兴纪事本末》,则将“莫须有”三字改成“必须有”。但将“有王辅者投书于秦桧”句,抄脱漏一“王”字。据《建炎以来系年要素》卷一四四《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条载:“飞之在鄂也,有左朝奉大夫王辅者,尝知彭山县,以赃败,遂依飞军中,飞亦厚待之。至是辅遣其子孝忠上书,指飞为奸凶,阴合桧意。桧喜,由是脱罪籍,寻擢知普州。辅,上蔡人也。”是证各人在转抄“莫须有”此段史料时,也是不够审慎的。结果造成后人对“莫须有”三字的歧解。即有人解释“莫”为“不必”,有人解释“必须”、“一定”,也有人解释“岂不”等。其毛病均由宋人在转抄时,出于各人的政治需要,而擅自增删所致。
   第二,岳珂《鄂国金佗粹编》虽然在《行实编年》,《百氏昭忠录》、《钥天辨诬通叙》、《张宪传》等均反复说明秦桧用“莫须有”三字来加害岳飞。但作者岳珂乃岳飞的孙子,他在岳飞死后七十余年才编书提出,时间距远,不免受“野老所传”的影响,失去史料的真实性。同时,岳珂乃是岳飞孙子。岳飞一案被孝宗平反后,岳珂当然可以“大访遗轶之文,博观建炎、绍兴以来纪述之事”,为其先大父讲好话,加大对秦桧陷害岳飞的罪责力度。
   第三,《宋史》卷三六四《韩世忠传》云:“岳飞冤狱,举朝无敢出一语,世忠独撄桧怒,语在桧传。”但今查《宋史》卷四七三《秦桧传》,不载此语。这里既有修史者失于剪裁的一面,但也有修史者对韩世忠诣桧诘其实,秦桧以“莫须有”三字回答之事的怀疑。《秦桧传》的修撰者,恐怕不致于如此之疏忽。另外,这乃大事,显示韩世忠对岳飞的一片真情,也是鞭笞秦桧最好机会。但是修史者在撰写《韩世忠传》时,竟不载此段史料,也是反映修史者对“莫须有”这段史料的怀疑。
   第四,《名臣琬琰集》上编卷三赵雄《韩忠武王碑》里的记载,从行文内容、语气、程式看,是赵雄抄录他书的。据赵雄本人所撰《韩忠武王碑》称,他写此碑文的时间,至少距韩世忠逝世已有“二十有六年”,即淳熙五年,距岳飞遇害至少有四十年左右。这期间,赵雄撰写韩忠武王碑文的材料来源,恐也取之诸家传闻。否则决不会在有关“莫须有”这段文字上,与他书如此之雷同。另外,元人在修撰《宋史•韩世忠传》时,本于韩忠武王碑文,但恰恰在有关“莫须有”问题上,没有采用碑文,这也是修史者对“莫须有”三字存在的怀疑。
第五,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的记载,也是李氏抄录他书而成。李心传(1167—1244),距岳飞、韩世忠死的时间有八九十年。他写定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是抄撮朝野诸书而成。据李心传上引史料,他是参阅了吕中的《大事记》即《皇朝大事记》等。李心传在有关“莫须有”记载的正文下,自注查阅过以下几种资料:
   ①《王俊首状大理寺案款》,不获“莫须有”一事。②《刑部大理寺状》,也不载其事。③王明清《挥麈录余话》,记载“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年,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也不见有关“莫须有”的事情。④赵之《遗史》,也不获此事。⑤何《龟鉴》,也未见此事。⑥只有吕中《大事记》记载了“莫须有”史料。但吕中的史料也是抄录他人的。
   第六,在以上众多的有关“莫须有”记载中,唯一注明材料出处的是熊克《中兴小纪》。明确注明“此据《野史》”。从熊克的生平看,他距岳飞、韩世忠之死,时间最近,且能“博学强记,淹习当代典故”。其他人物如徐自明、李心传、吕中、赵雄、岳珂、杜大等均属于熊克的晚生。换句话说,熊克与岳飞、韩世忠差不多是同时代人,应该说他最了解熟知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等人之间的关系;应该说,熊克《中兴小纪》是以上诸书中最早记载了“莫须有”一事的著作。然而,从熊克的自注“此据《野史》”四字考察,则《野史》又早于熊克的《中兴小纪》。至于《野史》的作者是谁,此书的内容又是什么,人们都不得而和了。徐梦莘在撰述《三朝北盟会编》时,“据所闻见,笔而为之记录者,无虑数百家。然各有所异同,事有疑信。”他均一一注出材料依据。在其征引书目中,人们已无法觅见《野史》了。说明是书仅熊克所见,晚于熊克的作者们又不获《野史》一书。难怪后人在引用这段史料时,有着惊人的雷同。看来,他们都辗转抄录了熊克的《中兴小纪》。这也许是“莫须有”三字出现之本源。
   第七,熊克据引的无名氏《野史》,其关于“莫须有”一事的记载之真实性,究竟如何?是需要辨析的。从传统思想研究角度看,官方书籍的记载应该比私人民间的书籍要来得真实、可靠,但也有修饰夸大之词;相反,私家记载随意性较大,但可以记载一些官方作者不敢记述的东西,而且敢于加上本人对某一历史事件和某一人物的看法。在南宋高宗年间,秦桧当权力主和议的情势下,岳飞等人被处死于大理寺,打击了抗金派,韩世忠等人纷纷罢去。这在当时的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反响。一些主张抗金、同情岳飞、韩世忠等将领的人,在当时政治、文化、思想高压政策下,大多不敢公开与之抗争,只能私下通过著书立说,抒发自己对这场主战议和政治斗争的看法和感情。《野史》的作者也许在这种同情抗金、反对秦桧专权的氛围中,得之于传闻而有声有色地撰写了秦桧与韩世忠一段关于“莫须有”的对答,由于自己也把握不了“莫须有”的真正含义,所以他的著作取名《野史》,隐去了自己的署名。事实上,秦桧打击和加害岳飞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够的:“飞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为指斥乘舆,受诏不救淮西。”“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在封建社会里,“谋反”乃是大罪,足可使人死罪了,不必再搬出“莫须有”三字,加到岳飞的身上。
   第八,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七《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癸巳》记载岳飞死于大理寺狱中,诛岳飞、张宪事下,也不见有关秦桧口出“莫须有”之说。且徐梦莘还全文注引了《岳侯传》,也不载“莫须有”之事。后人在编校《三朝北盟会编》注引《岳侯传》时,采用了刘一清《钱塘遗事》,也不见记载“莫须有”事。徐氏生于北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四年(1154)进士,历任广西、湖南北州县官。“仕宦几五十年,居闲之日为多。”宁宗开禧三年(1207)病逝。徐氏撰《三朝北盟会编》的目的十分明显。他在《自序》中说:“呜呼!靖康之祸,古未有也。夷狄为中国患久矣!……是皆乘草昧,凌迟之时,未闻以全治盛际遭此其易且酷也。”他为此而痛心疾首,欲求究竟,认为“误国首恶罪有在矣”。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徐氏竟未书秦桧“莫须有”三字,看来这决非是他的疏漏,而是对“莫须有”一说的否定。
   第九,南宋最有名声的史学家李焘,在他所著述的一系列史书中,均不见一条有关秦桧制造“莫须有”的史料。李焘(1115-1184),字仁甫。年二十一时,追念靖康变故,著《反正议》十四篇。历任史职及州郡官,以敷文阁学士致仕。以名节学术,见称海内。一生著述弘富,纂修《续资治通鉴长编》,用力近四十年,取材广博,考订精核,为治宋史之要籍。李焘与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是同时代人,均经历靖康之难、绍兴和议等重大事件,他痛恨政府腐败,热爱
祖国。在这种名节学术、爱国忧民思想支配下,在他的大量史著中,竟一字不载有关秦桧“莫须有”的情况,这是反映了李焘对“莫须有”说的怀疑或者否定。李焘之子李(1161—1238),有文史名,在他的一些史著中,同样不取“莫须有”之说。
   第十,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二也不记有关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一事。王明清记云:“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首状虽甚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王俊告发岳飞状,为王明清所得,且于次年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在王明清的笔下,根本无一字涉及秦桧的“莫须有”。相反,明清记载的王俊告发岳飞状,却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所采录。王明清撰《挥麈录》历时三十余年,且在岳飞案平反后,是书虽为笔记性质,但也力求持正论,详故实,不失史法。为南宋最负时望的史学家李焘所称道。今寻检明清25万字的《挥麈录》,记载秦桧之事的不下二三十条,竟没有一处涉及秦桧的“莫须有”之事。这很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莫须有”之说不可靠,否则,一个以正直、爱国史家自居的王明清,决不会放过“莫须有”这个重大题材的。根据以上辨析,本人认为“莫须有”之事,完全是无名氏作者根据当时政治情势的需要而编写出来的。为了怕人了解事实的真相,他故意将书名定为《野史》,是真是假,叫人猜测;同时,他又故意隐去真实姓名,令人难以捉摸。熊克的《中兴小纪》则最早采用了无名氏《野史》中的这段材料。此后,相继为赵雄、徐自明、杜大、吕中、李心传、岳珂等人所辗转抄录,成为后人指斥秦桧以“莫须有”罪名杀害岳飞的口实,这是南宋人对此失于考证,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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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贞不二、宁死不屈的秦桧曾孙

1221年,金兵南下攻打薪州。知府李诚之决意守城。此时,身为通判的秦桧曾孙秦柜与李一道,率全体军民苦战月余,杀敌无数。金兵派人劝降,李、秦怒斩来使,继续抵抗。后城破,李、秦又带着人马展开巷战,李力尽自杀,家属也死难。秦仍拼死与敌周旋,最后退回官邸,举火自焚。部下将其拽出,他厉声喝止,重人火中,其子秦浚毅然随父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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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23:0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秦桧《遗表》

秦桧《遗表》
  
  《三朝北盟会编》这部书,系宋代史学名著,南宋徐梦莘编,二百五十卷,采编年体例。 徐梦莘(1126年—1207年),江西清江人,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进士,大部份时间在家著述,《三朝北盟会编》成书于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记载自政和七年(1117年)“海上之盟”迄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完颜亮伐宋,共计四十六年宋金关系的史料。三朝系指宋徽宗赵佶、宋钦宗赵桓、宋高宗赵构三朝,该书成书于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史料收罗广泛,凡诏敕、制诰、书疏、奏议、记传、行实、碑志、文集、杂著等,悉取尽收,按年月日标示事目,加以编排,征引的文献达二百多种,后又编《北盟集补》50卷,惜已失传。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二○:
  
  秦桧《遗表》曰:‘死生夜旦之常,难逃大数命义。臣子之戒,敢竭愚衷。属馀息之将辞。恋清时而何及?伏念臣早缘末学,奋自书生。当见危致命之秋,守策名委质之分。画疆之遣,元枢飞掩。报之符存赵之陈,具寮奉惩断之指。仓皇皇奔走从君,衣冠不变于中华,觐会自依于常度。虽历九死其未悔,犹冀一言而可兴。草徽庙之二策,身居营窟,心在周行。洎浮海以言旋,举同朝而趣异。下石而挤者纷至,奉身而退者累年。荷上圣之深知,排群疑而复用。延登右揆,峻陟维垣。专秉任于钧衡,奉畴咨于帷幄。入而告后,玉音常许。其无心出则称君,舆论共推于得体。上遵成算,复建中兴,惟聪明睿智之绝伦,因古昔帝王之未有。挺身死难,救民于仗节之初;修睦休兵;寻盟于奏峨眉山之后。是谓乐天,以保天下继代,以率功名居然。甯亲以甯神,盈城而盈野。德之厚也,臣何力焉?臣感陛下推心委用之诚,进期毕命;睹陛下求治焦劳之切,退欲忘身。但知方疾以尽公,不敢辞难而避事。仰勤宸注,亲屈帝尊训词矜恻于孱躯,天步迈临于寝室。戴恩慈之俯逮,徒感咽以何言。顾愚臣知遇之若斯,虽举族捐糜而曷报。而臣上负乾坤之造,莫知药石之功,病在膏盲,命垂晷刻。阙廷注想,难瞻穆穆之光;黾鼎妥安,尚抱拳拳之恨。念吁天而靡逮,忍将死以犹言。文虽不伦,义或有取。伏望皇帝陛下,惟新盛德,谨保清躬,万寿无疆。行奉东朝之养五兵,不试永居北极之尊。益坚邻国之欢盟,深思社稷之大计,谨国是之摇动,杜邪党之窥觎。以治乱为著黾,以贤才为羽翼,事有未形而宜戒,言或逆耳而可从,缓刑乃得众之方,训本乃富民之术。虽渊衷之素定,在愚虑之实深。凡此数端,愿留圣念臣形留神往,泪尽辞穷。忧国有心,敢忘城吨之策;报君无路,尚怀结草之忠。’
  
    
  宋高宗赵构本人在秦桧的生前和死后,多次把对金议和的首功归于秦桧,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
  
  卷一五八,绍兴十八年八月癸丑日(阳历1148年9月12日),赵构和秦桧的谈话:
  ‘朕记卿初自虏归,尝对朕言:“如欲天下无事,须是南自南,北自北。”遂首建讲和之议,朕心固已判然。而梗于众论,久而方决。今南北罢兵六年矣,天下无事,果如卿言。’
  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丁酉(阳历1155年11月19日),即秦桧死后次日:
  ‘执政奏事,上曰:“秦桧力赞和议,天下安宁。自中兴以来,百度废而复备,皆其辅相之力,诚有功于国。”’
  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阳历1156年1月16日):
  ‘上谓魏良臣、沈该、汤思退曰:“两国和议,秦桧中间主之甚坚,卿等皆预有力。今日尤宜协心一意,休兵息民。”’
  
  秦桧身后,对于他的评价问题,有宋一代,官方就几经变化。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高宗为褒其主和之功,题其神道碑额曰:“决策元功,精忠全德”。追封为申王,赠谥曰“忠献”。太常博士曹冠撰谥议说:
  故太师赠申王秦桧,光弼圣主,绍开中兴。安宗社于阽危之中,恢太平于板荡之后;道德光天地,勋业冠古今,虽备道全美,不可主一善名一功,而崇报之典,严于定谥。尤当先其报国之大节,传道之效焉。谨按谥法:虑国忘家曰忠,文贤有成曰献。宜赐谥曰:“忠献”。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   
  但事过五十一年,宁宗开禧二年四月,以外戚入主大政的韩侂胄准备兴师北伐,使礼部侍郎李壁奏贬秦桧,奏疏说:  
  “秦桧首倡和议,使父兄百世之仇,不复开于臣子之口,宜亟贬秦桧以示天下”。
  于是削夺秦桧王爵,改谥号为“谬丑”。制词说:“兵于五材,谁不能去之,首弛边疆之备;臣无二心,天之道也,忍忘君父之仇。”“一日纵敌,遂贻数世之忧;百年为墟,谁任诸人之责。” 见《续资治通鉴》宋纪卷一百五十七. 评价全部翻了个个。
  结果,开禧北伐失败,韩侂胄成为妄启兵端的罪魁祸首。时任礼部侍郎的史弥远献计诛杀韩侂胄,函韩侂胄之首向金人乞和。还恢复了秦桧的王爵,再赠以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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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奸细”说质疑

秦桧“奸细”说质疑

                                                              顾吉辰

    宋高宗建炎元年四月,金兵驱虏徽、钦二帝北上,把张叔夜、何桌、林傅、秦桧、司马朴、陈过庭等官员均一并押走。四年十月,唯秦桧由金归宋。
    在秦桧归宋问题上,我国的学术界有一种几乎是定论的观点,认为秦桧是由金人怀
着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故意将他纵回宋朝的“奸细”和“间谍”。秦桧归宋后的一系列议和主张和杀害岳飞等举措,其源盖始于此。为了让历史事实来回答上述问题,我不揣学识浅陋,仅就读书所得,将有关问题的资料,移腊于后,且略加分析。不当及错误之处,请方家指正。
    认为秦桧是金人纵之回宋的“奸细”说的古籍记载,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简称《要录)))卷三八《建炎四年冬十月辛未》注文2s:
          朱胜非《闲居录》云:秦桧随敌北去,为大帅达资任用,至是与其家俱得归。桧,王氏婿也。王仲山有别业在济南,金为取千铢解其行,然全家来归,碑仆无
    故。人知其非逃归也。
    二、林泉《野记》云(上述《要录》注引):
        桧在大金,为徽宗作书上尼玛以结和议。尼玛喜之,赐钱万贯,绢万匹。建炎四年,大金攻楚州,乃使乘船舰全家厚载而还,伴得和议为内助。桧至涟水军城丁棋寨,诸将多曰:“两军相拒,岂全家厚载造朝者?必大金使来阴坏朝廷,宜速诛之,以绝后患。”
    三、王明清《挥座录余话》卷二云:
        秦桧之初自虏中还折,泥海至楚州。楚守杨揍子才疑以为伪,即欲斩之。馆客管当可者,谓按曰:“万一果然,朝廷知之匪便。不若津遗赴行在,真假自辨矣。搔于是遣人阴加防闲,护送至会稽。会之既相,访寻当可,官其二子。按屏 迹天台,不敢出击者遗二十年。
    四、《要录》卷三八《建炎四年冬十月辛未》条注文案语云:
        秦桧得归,此事体不小,而诸书所记,参差不齐。王明清《余话》所云,尤为谬误。案史,杨搔以绍兴三年二月除知楚州,去此已久。又桧未尝至山阳。《日历》中亦不见管当可事。不知明清何所据也。适(指洪适撰其父皓《行述》)以为桧留尼玛所草檄谕降,此时尼玛在云中,何由使桧草檄,或即达奋使之。桧以为丁撰拒已不见。若尔,桧专国时,棋必反死矣。而擅朝之初,即荐之涟水军,后用为府羚办,积官遥郡观察使,权震一时。不知但感其不杀之恩,或又有曲折而收之以灭口也。故此事尤可疑。苟知张邵所奏,谓桧自中京间行南归,则无是理。桧与何桌、林傅、司马朴同被为,三人不得归,而秦独得归,此可疑一也,自中京至燕千里,自至燕楚州二千五百里,岂无防禁之人,而蹄河越海,并无几察?此可疑二也。桧自谓随军至楚,定计于食顷之间,向使金人初无归桧之意,第令随军,则质其家属必矣。胡为使王氏偕行?此可疑三也。张邵所奏,谓桧衣褐憔悴,盖被执而训童读。而桧自叙乃云,刘靖欲杀己以图其囊索,既有囊索,岂是奔舟?此可疑四也。夫以桧初归见上之两言,始相建明之二策,与得政所为,前后相符,牢不可破,岂非桧在金廷,尝倡和义,而达奋纵之使归邪?今亦未敢臆决,故悉附见下方。余见十一月丙午。
    五、《宋人轶事汇编》卷一五注引《金国南迁录》云:
          天会八年,诸臣虑宋君臣复优,思有以止之。普王曰:“.准遗彼臣先归,使其顺我。”忠烈王曰:“·准张孝纯可。”忠献王曰:“此事在我心里三年矣,只有一秦桧可用。我喜其人,置之军前,试之以事,外虽拒而中常委曲顺从。桧始终言南自南,北自北。因说许某着手时,只依这规模。分别今若纵之归国,彼必得志。”
    六、《宋人轶事汇编》卷一五注引《脚气集》云:
        金诸大臣会于柳林,议遣秦桧归国,言彼得志,我事可济。至计果得行,废杀诸将,而南北之势定。金亦德之,誓书有“不轻易相”语。桧亦发宇文虚中事以报之。
    七、《宋史》卷四七三《秦桧传》云:
        桧之归也,自言杀金人监己者奔舟而来。朝士多谓桧与桌、傅、朴同构,而桧独归,又自燕至楚二千八百里,阶河越海,岂无讥柯之者,安保杀监而南?就令从军挞懒,金人纵之,必质妻属,安得与王氏偕?
    以上诸书是目前人们认定秦桧是金人故意放回南宋的“奸细”、“间谍”云云的主要依据。但是,如果稍加分析的话,就感到认定秦桧必是“奸细”,恐怕事实根据是不足的。
    第一,朱胜非《间居录》云“全家来归,蝉仆亦无故”,而据此即得出“人知其非逃归也,的结论,这明显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据《宋史》卷三六二《朱胜非传》云:“胜非与秦桧有隙,桧得政,胜非废居八年”。其所著《闲居录》即在这个废居八年中撰成,字里行间,不满与反对秦桧也是必然的。又据《朱胜非传》云:“胜非,张邦昌友婿也。始,邦昌膺位,胜非尝械其使,及金人过江,胜非请尊礼邦昌,录其后以谢敌”。而秦桧则是一直反对金人立伪张邦昌的。这样,也给朱胜非中伤秦桧一个借口。
    第二,《宋人轶事汇编》注引《金国南迁录》云:天会八年,诸臣虑宋君臣复仇,忠献王认为可使秦桧归宋,“纵之归国,彼必得志”云云。其实,《金国南迁录》所记,妄语甚多,不能相信。据宋人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五《伪史类》云:“《金人南迁录》一卷。称伪著作郎张师颜撰。顷初见此书,疑非北人语,其间有晓然傅会者,或日华岳所为也。近扣之汁人张总管翼,则云岁月皆抵悟不合,盖证其妄”。这是作者陈振孙经过认真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然《金人南迁录》是一本谬误百出的书,其对秦桧的叙述,也多有“晓然傅会”的成分,不能以此认定。
    第三,《挥崖录余话》卷二云“秦桧之初自虏中还朝,巩海至楚州。楚守杨挨子才疑以为伪,即欲斩之。馆客管当可者,谓挨日:……不若津遣赴行在,真假自辨矣。王明清的这段记载,讹误亦多,与史实不合。据《要录》卷三八《建炎四年冬十月辛未》条案语云:“王明清《余话》所云尤为谬误。案史,杨挨以绍兴三年二月除知楚州。去此已久。又桧未尝山阳。《日历》中亦不见管当可者。不知明清何所据也。”又据《要录》卷六三《绍兴三年二月癸巳》条云:“左通直郎杨撰直秘阁、知楚州。楚州自残破后,久不置守,枢密院言撰才可用,遂除职而命之。”注云:“此可见王明清所云撰欲斩秦桧事谬误。”李心传驳正诚是。
    第四,《要录》卷三八《建炎四年冬十月辛未》条注文案语注引张邵奏言四点可疑之处,这是朝士怀疑秦桧充当金国“奸细”的典型。事实上通过分析,均属猜测之词,而推测或猜测终究不能代替事实。赵牲之《遗史》云:“秦桧初以不颐立张邦昌,遭尼玛拘执北去,并其妻王氏同行,随行者有小奴砚童、小脾兴儿、御史台街司翁顺而已。至金国,见金小主文烈帝,高其不附立异姓之节,以赐其弟达责为任用。任用者,执事也。达责亦高其节,甚相亲信。金人许随南官迁徙之人各逐便。砚童、兴儿、翁顺皆不欲舍桧去,乃共约同死生,遂不相离。金人欲用达责提兵而南也,命桧以任用偕行。桧密与妻王氏为计。至燕山府,留王氏,而己独行,故为喧争日:‘我家翁父使我嫁汝时,有货财二十万贯,欲使我与汝同甘苦,尽此平生。今大金国以汝为任用而乃弃我于途中耶!’喧争不息。达责之居与桧之居邻比,声相闻,达费之妻一车婆闻之,诣王氏问其故。王氏具以告,一车婆日:‘不须虑也。大金国法令许以家属同行。今皇帝为监军,亦带家属在军中。秦任用何故留家属在此而不同行也?’自之达贵,达贵遂令王氏同行。桧为随军转运。在孙村浦寨中,楚城陷,孙村寨金人争趋入楚州。桧密约孙静于淮岸,乘纷纷不定,作催淮阳军、海州钱粮为名,同王氏、砚童、兴儿、翁顺及亲信高益恭等数人,令静挂席而去。”赵姓之《遗史》说明这样几点情况:
1、金人委用秦桧,出于秦桧不愿立张邦昌,高其名节。
2、奴蟀等人同行,均因‘不欲舍桧去,,‘乃共约同死生”,这是主仆之情,导致共同返宋。
3、王氏随桧一道南下,这是“桧密与妻王氏为计”所致,同时又得到达贵之妻一车婆的帮忙。
4、秦桧等人逃离金人之地,实是一则利用金兵陷楚城、兵荒马乱、百姓逃离、“纷纷不定”的时机;二则打着“随军转运”的合法旗号,到淮阳军、海州催钱粮为名,顺利逃离金营;三则桧令孙静“挂席而去”,制造某些假象,得以自己脱身。从赵牲之《遗史》所述,情节具体,内容合理,且赵牲之似乎与秦桧无任何关系,他的记载应当可信。而张邵奏言则以猜测为多,无事实为据。
    第五,至于《宋史·秦桧传》所载朝士对秦桧南归的怀疑。这是《宋史》撰修者抄撮了张邵的上述奏言或移录了《要录》卷三八《建炎四年冬十月辛未》注文的案语。所以它是承袭之说。
    第六,宋代不少著名史学家对秦桧“奸细”说大多持否定态度。为说明问题,今移录于下。
    1.李心传《要录》卷三八《建炎四年冬十
月辛未》条言:
        是日,秦桧自楚州孙村归于涟水军
    丁棋水寨。初,金人以桧请存赵氏,执
    还燕山。既而从二帝之上京。上皇之遗
    金书请和也。桧与闻之。(注事见二年六
    月)逮二帝东捉韩州,金主足高其节,以
    踢左监军昌为任用。任用者,扰执事也。
    昌之提兵南犯也,命桧以任用偕行。桧
    欲因是南归,而其妻王氏在燕,惧不得
    去,乃阳与桧争。昌妻闻之以告。由是
    得与王氏俱行。昌至淮阴,以桧为参谋
    军事,又以为随军转运使。及楚城垂破,
    桧虑为敌所用,乃荐陈邦光、李涛可以
    任使。桧尝以舟人孙静可任,遂与密谋。
    城破之三日,以催海州、淮阳军钱根为
    名,与王氏及减搜砚童、兴儿、御史台
    街司翁顺及亲信高益恭等数人,入小舟,
    令静挂席而去。至涟水军界,为撰退者
    所得,将执缚而杀之。桧知水寨尚为国
    家宁,乃告之曰:“我御史中垂秦桧也。”
    寨兵皆乡民,不晓其说,且谓所获奸细,
    稍凌辱之。桧曰:“此中有士人否?当知
    我牲名。”时王安道者,为酒护,众呼示
    之。安道徉为识桧,长揖之曰:“中垂良
    苦。”众信之,乃不杀。至旦,渴撰于军
    中。其下诸将招与饮。有副将刘靖者,欲
    杀桧而取其贯。桧知而责之,靖不得发。
    桧遂发海赴行在。
   李心传注云:“此以赵牲之《遣史》及桧《北征
纪实》参修。”
    《要录》卷三九《建炎四年十一月丙午》条
云:
        秦桧入见。初,桧发涟水军寨,权
    军事丁棋令参议王安道、冯由义转行,前
    二日至行在。桧自言杀监己者奔舟来归,
    朝士多疑之者。而宰相范宗尹、同知枢
    密院李回与桧善,力荐其忠,乃命先见
    宰执于政事堂。里日,引对。桧言:‘如
    欲天下无事,须是南自南,北自湘。”遂
    建议讲和。且乞上致书左监军昌求和。
    ……丁未……朝请郎试御史中垂致仕秦
    桧试礼部尚书,踢银帛二百匹两。范宗
    尹等进呈桧所草国书。上曰:“桧朴忠过
    人,联得之喜而不寐。盖闻二帝母后消
    息,而又得一佳士也。古者兵交,使在
    其中,第难作国书,姑令刘光世作私书
    与。”宗尹言,桧初归用乏,欲踢银帛。又
    言桧旧除资政殿学士,欲以经筵留之。上
    曰:“未须如此,且与一事简尚书。”桧请
    以本身合得恩泽,授王安道、冯由义等
    官,寻并改京扶。而舟人孙静亦补承信
    郎。始朝廷虽数遣使,然但且宁且和,而
    专与金人解仇议和。盖自桧始。
《宋史》卷四七三《秦桧传》所记内容与李心传《要录》同。在李氏笔下,秦桧并不是一名金人‘奸细”,秦桧只是开宋金议和之始。换句话说,秦桧是主和派,不是抗战派。
    2.徐梦萃《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四二《建
炎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御史中皿秦桧将家
属自虏寨逃归至涟水军丁旗水寨》条同《要
录》。唯使用了“逃归”二字。这说明秦桧不是
由金人“纵之使归”,而是“忠”宋逃归。又据
十月二十八日秦桧至行在除礼部尚书条云’
“……发遣桧还行在。令秀才王安道、冯由义
伴行。由义字子仪。既至行在,士论疑之。范
宗尹、李回奏其忠而荐其才。张守尝为密州
州学教授,桧亦尝为之,故首称桧为可用。上
甚喜,即除礼部尚书。桧具辞免赐,诏不允,
日:‘卿顷者当干戈之际,有社援之言,以忠
信笃敬而行蛮貂之邦,以靖共正直而为神明
之听。四年去国,万里还邦。乃升常伯之联,
用示匪躬之劝。昔钟仪之留晋国不忘南音,苏
武之在匈奴常持汉节。方卿所守未足为难,况
乎践昨之初,已有族资之诏。夺安车之高志,
加秘殿之隆召。今兹之除,盖理前命,褒崇非
过,何以辞为’?”高宗赵构的诏令,虽有饰
词,但不是一点也没有合理的成份。
    3。熊克《中兴小记》卷九《建炎四年十一月丙午》条云:
        前御史中垂秦桧自敌中归,时朝士
    多疑之,帷右仆封范宗尹及同知枢密院
    事李回力荐其忠。丙午,桧入甘,仍进
    其所与金将达兰书。……戊申……上谓
    宰执曰:“秦桧忠朴可用,肤昨为之喜而
    不寐,盖闻二圣诸后起居而又得一佳士
    也。”范宗尹曰:‘桧在沙漠四年,昨至都
    堂议事,气不少衰。”李回曰:“桧旧首除
    资殿学士,可以经延留之。”上曰:‘未须
    如此。”遂除礼部尚书。上又以桧初归用
    乏,踢之银、绢各二百。
从熊克的记载看,他仅云“秦桧自敌中归’,也未认定他是一名“奸细”。
    第七,人们还必须看秦桧自己撰述的((J匕征纪实》。是书已佚,唯李心传《要录》卷三八《建炎四年冬十月辛未》条注引它。现抄录于左。
        寨中日夜经管,无以为计,欲宿留
    以侯后便,恐或逼招楚城,又恐城破被
    用。乃荐陈邦光、李侍、蔡敦礼辈,以
    为可以任使。又为言楚州福小不足深讨
    之意,皆所以求自免也。城既破,夜欲
    因众竞利之时,奔马西还,而金人已先
    潜伏以备城中通人。明日,见诸刻木,以
    谓旦夕竿入城中,乃定计登舟,遣使再
    访操舟辈。两日不可得。前后见前所共
    议者,引至幕中,结约相定,遂欲推牛
    相劳,而谈复再变矣,度非此时,他日
    未有方便,急约云中所还往者张炳郎中。
    其人医多效,往往军中相识,遂托以寻
    觅水手,以取篙裁,为刺舟之计。适会
    张亦欲往,遂定计于食项之间,躬诣舟
    人,责以负约,仍许重贿,可否决在今
    夕,以死断之。议遂坚决无疑矣。是夜,
    登舟,行六十里,来日,宿丁家寨南,次
    日,至下寨,具状谓统制公。彼扰未信,
    再宿,引至中寨,会统制丁棋抱疾,其
    次诸将见约同饮。有副将刘靖者,宿议
    相图以取囊受,偶先闻之,乃于席半指
    刘,斤其阴计。刘自知计已方露,不复
    有言。晓乃亲诣丁棋帐中,乘醉欲卧,
    以示无疑,而丁不果纳,遂还舟中。会
    天宁节近,乃约诸将至僧舍祝延,示以
      礼法。
    《北征纪实》乃秦桧所撰,虽有往自己脸上贴金之嫌,但具体情节,恐非亲身经历者很难杜撰。如果认为这是“谎言”,也是难以信服众人的。
    第八,对于秦桧返宋的问题,当时朝士虽有像张邵等人提出怀疑,但也有不少宰执重臣认为秦桧归宋是忠于赵宋的表现。范宗尹、李回等人就说秦桧“其思”,“尽破群疑”。张守也“称桧为可用”。李刚则写书启赞扬秦桧“精忠许国”,“立大节于宗社倾危之秋”,“直谅公忠,久孚中外”。高宗赵构更称秦桧“忠朴过人”,犹如汉代“苏武”。有些先生认为,这是很多人惑于秦桧过去的表现,根本没想去审查他三四年中的政治经历。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事情的另一方面可以考察。秦桧被俘之前,他是主战的。他在《上钦宗论边和三事》中,认为对南犯的金军“不宜示怯,以自整削”。在金军攻破开封前夕,宋廷百官会议对策,秦桧仍然主战,反对割去太原等地。金军攻下开封后,以武力劫持文武百官,强迫官僚拥立张邦昌为傀儡皇帝,秦桧作为御史中丞,带头在马伸起草的反对状上签名。被俘至北方后,金人高其名节,先后被金人留用并赐钱绢,这不能以此认定秦桧已变节投降,这也许是秦桧“取信于敌”的一种策略,为他的日后南逃做掩护。这种事情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不是没有发生过。
    至于为什么当时一些古籍记载秦桧是“内奸”、“间谍”云云,一种来自金国统治集团故意放出的信息与舆论,一种来自南宋政府内部不满乃至反对秦桧专权的官僚所制造的言词。这种舆论和记录,掩盖了秦桧效忠赵宋王朝的心愿,相反,变成了一名金人纵归赵宋的“奸细”,这是历史的不公,今天有必要加以质疑和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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