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爱上三国的女人于2005-10-30, 6:10:12发表
A集团是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B制衣有限公司
,是A的全资子公司.二是C制衣公司,为A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经贸洽谈会上,A的董事长王某,遇到了D棉纺厂的厂
长李某.李某称自己厂有一批优质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公司正
需要棉布,遂给李某介绍.
2003年8月,D厂厂长于B,C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D厂供棉布共计
400包,价款200万元.B,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
100万元,货到2月后付款.发货后3月,两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D厂遂
以A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请问该如何分析?
1、A公司有全资子公司B,B为对立法人以自身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A公司有分公司C,C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C对外的民事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C的民事行为,只能由A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A的介绍下,D与B、C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判断,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应当产生三方当事人,即D与B之间产生购销合同关系,200包100万元;D与C之间产生购销合同关系,200包100万元,由于C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A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甚至A对此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3、D起诉A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B是独立法人,D必须以B为主体起诉,D与B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C是分公司,D可以直接起诉A,主张承担责任,但是一般应当将C与A列为共同被告,承担买卖合同纠纷的连带责任。
4、就哪些分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被告的主体的地位,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