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许霆ATM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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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5 16:54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我觉得这个问题讨论的焦点应该在于 :
1、按盗窃罪来判定是否合适?
2、17万能否算“金额特别巨大”?现有刑法对于“金额特别巨大”的定义是否过时?

至于其他与贪污罪的比较,柜员机吐出来是假钞之类的事情纯属借题发挥,只会越扯越乱。
对于英国人那个案件很感兴趣,想知道老外是根据什么罪名判15个月监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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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叡德 于 2008-1-9 16:23 发表

如果我是在櫃檯取款,我要取100元,結果銀行柜員犯了糊塗,給了我10万
我拿了就走,那該算什麽罪名,該判多少年呢?

结果你第二天又去取100,柜员又多给了,如此取了171次,还介绍朋友一起去取,你说该怎么判呢?

除了银行的责任,你就没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火狐天下 于 2008-1-14 20: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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