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什么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 强烈呼吁对自身的权利意识,重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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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1: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主同胞将法律规范本身和法治状况混同到了一起。按你的逻辑,执法不严的国家,干脆不要法律算了,反正执法不严,法律不过是一纸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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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1: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死刑的废除与否,同法治状况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许多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法治状况也不容乐观。

而保留了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当中,也不乏法治状况好的。

比如美国不少州都保留了死刑,你能说那些地区的法治状况差吗?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是否保留死刑,或者扩大些范围,其法律规范的内容,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并非简单的“人权”一词可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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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1: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刑罚的功能,虽然从大处而言,或者说,从理想化的状态而言,在于预防犯罪,在于使社会上不要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即中国古代法家所云“以刑去刑”。然而,这仅仅是从“理想”的角度而言的。全世界每一个国家都有刑法,刑法当中也都设置了刑罚,可是,任何一个国家,却都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论那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多么完善,也不论那个国家的执法状况多么严明。

所以,刑法或刑罚最具可操作性的功能,还是在于两个:一曰“威慑”,一曰“处罚”。而这两个方面的功能,正如我前边的回复所言,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决非简单的“人权”一词可以说明问题。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人权的外延是相当广泛的。

然而,人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换言之,公民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其本人的人权就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这剥夺的程度,是应当与其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相适应的。这也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而“适应”的标准,应当为一国范围内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公认。在民主国家,这一“公认”是通过普选产生的议会来执行的。因为,立法权在议会。即使某些国家的议会非由普遍选举产生,而这样的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时,也不能完全不考虑社会成员的公认程度。

在目前的中国,我相信,大多数社会成员是认同死刑的。

如果举行全民公决,我相信也能得出同样的结果。

有人说法律的科班生都不赞同死刑,不过我要说,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我就是赞同死刑的法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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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22: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中国的人权,由我们中国人自己来努力!

怎么可能指望西方的老爷们来赐给我们人权?

自己的事情,自己搞定,用不着西方人来插一手!

[ 本帖最后由 潭忧公子 于 2008-1-2 22: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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