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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看到电影中的一个情节,关于强奸幼女
g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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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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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9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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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2、以上批复一出,即引起法学界极大争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为此撰写了《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在该文中,苏力批评《批复》违反法理,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更为重要的是,文章极具洞见力,指出了《批复》可能带来的实践后果——正如今天我们屡屡看到的。苏力指出,《批复》事实上选择性地将这个社会最为唾弃且最无法容忍的一种同幼女的性关系豁免了。这个司法解释对罪犯有利,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有害,对整个社会有弊无利,这一司法解释在替罪犯开脱。
3、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该《批复》自2003年8月起失去了法律效力,不得适用。
该问题的关键是保护未成年少女这一公共政策,而不仅仅是某种具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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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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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8-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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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 KYOKO 的帖子
正是如此。
在民法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举轻以明重。
在奉行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民法领域,国家尚且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效力如此限定(无论相对一方是否明知)。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关系这样一种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社会性道德甚至涉及性犯罪的公共政策上,倒要明察秋毫,仔细甄别所谓是否明知,岂有此理?意图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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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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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谈社
#3
发表于 2009-8-2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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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强奸男性,据网络传言,事情是有的,但案例极少。
中国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其他国家基本上也是女性,毕竟这是一个男权社会。
丈夫违反妻子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存续,不宜认定为强奸,将之归入家庭暴力予以对待、处理可能更合适。但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虽然婚姻关系存续,但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要视情况处理,也许会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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