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士快递遇性勒索 取包裹需与投递员上床
性别:未知-离线 g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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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03:2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警方的处理没错。就具体情况看,本案当然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梁某有奸的意图,但没有强的手段。
所谓以销毁投寄的物品要挟,在本案中(包括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作为强奸行为的客观方面。总体而言,梁某的行为显然有害,但危害性太小,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危害性标准——即刑法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楼的反应很有代表性。可以说这是个不大不小的幽默——梁某幽了自己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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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13:4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即民间所称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
之后,最高法院更明确态度,要求法院不得引用宪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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