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女的判断标准:生殖器官还是染色体
性别:未知-离线 gaobao
(高高)

Rank: 5Rank: 5
组别 士兵
级别 破虏将军
功绩 7
帖子 740
编号 219093
注册 2007-9-23
家族 清谈社


发表于 2008-3-16 23:4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男女的判断标准:生殖器官还是染色体

案例:某男婚后,做变性手术。
问题:他们的婚姻是否仍然有效,该如何处理?
争议点:婚姻法所称的男女两性,是以生殖器官为标准判断,还是以染色体为标准判断?
请大家讨论。最近相关案例请见:http://xycq.sgzol.com/forum/redi ... o=lastpost#lastpost

[ 本帖最后由 gaobao 于 2008-3-16 23:48 编辑 ]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aobao
(高高)

Rank: 5Rank: 5
组别 士兵
级别 破虏将军
功绩 7
帖子 740
编号 219093
注册 2007-9-23
家族 清谈社


发表于 2008-3-17 00:3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 夏侯懋 的帖子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婚检时,检不检染色体?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aobao
(高高)

Rank: 5Rank: 5
组别 士兵
级别 破虏将军
功绩 7
帖子 740
编号 219093
注册 2007-9-23
家族 清谈社


发表于 2008-3-17 00:4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林冲 于 2008-3-17 00:41 发表
国内的婚检到底是什么个过程?

俺不清楚。请已婚的参加过婚检的过来人们回答。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aobao
(高高)

Rank: 5Rank: 5
组别 士兵
级别 破虏将军
功绩 7
帖子 740
编号 219093
注册 2007-9-23
家族 清谈社


发表于 2008-3-17 10:3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翻了下资料,有以下认识:
    1、以前是强制婚检,现在是自愿婚检。将强制改为自愿从道理上来说是对的,因为结婚毕竟首先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自己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嘛。
    2、现在影响婚检的因素,据说一是结婚者嫌麻烦,二是收费,三是检查项目(如驸马爷所言)。
    3、按照《母婴保健法》,目前有婚前保健(包括婚检)和孕产期保健,但《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具体内容为: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已被修改,不再应当,而是可以)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具文而已)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看不出是否检查染色体。
    看来只有自己在婚检时主动提出检查这个项目才会检查的。


[ 本帖最后由 gaobao 于 2008-3-17 19:38 编辑 ]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aobao
(高高)

Rank: 5Rank: 5
组别 士兵
级别 破虏将军
功绩 7
帖子 740
编号 219093
注册 2007-9-23
家族 清谈社


发表于 2009-8-9 14:3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学到了不少关于染色体的知识,感谢大家个先。
人既是生物性存在,也是社会性存在。
在婚姻关系这个问题上,首先考虑的是生物性存在,婚姻家庭制度要保障人们生儿育女、繁衍种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生殖器官和染色体是统一的,以生殖器官来判断是可行的。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染色体变异,个人认为还是以染色体为标准。自然状态下,生殖器官和染色体不统一,以染色体为标准为宜。
当今,有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包括了同性恋者共同生活这样的关系,对之加以认可、保护,这也是尊重人的一种表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吧。所以,如果后天做变性手术,就要重视、考虑人的社会性存在了。个人认为,按照其意思,让他自己选择吧,不过这个选择不得滥用,反复行使。如果变性没有危害社会、他人,为什么不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认可其追求幸福的权利呢?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1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7-14 07:32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2302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