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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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7:2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实是贪污罪、贿赂罪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附属品”,但这个罪名的作用很大,原因是在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下,没有证据证明贪污罪、贿赂罪的情况下,对于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给予刑事处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行政法意义上透明行政的基础。

但是,我认为我国现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无可指责的,这个罪名没有发挥其在刑法中的作用,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到起码的警世作用,反而成了逃脱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的借口,在我国公布的贪官案例中,几乎每个人都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贿赂罪数罪并罚的。
因此,我认为要加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最高应该达到15年的低限。才能震慑职务犯罪,像现在这样确实成立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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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11:2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吕布貂蝉于2005-06-28, 0:58:51发表
楼上的说的还是不正确的哈哈~~

如果没其他罪~~这个罪是不会单独出现的~~

楼上的说错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独立罪,不是附属罪,中国也不存在附属罪。
现在问题在于此罪起刑点太低,量刑幅度太低,不足以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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