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各位律师, 第媳妇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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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09:3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种诉讼,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精神病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所以应该宣布婚姻无效,这样财产的分割,不存在什么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只有在“法理上”才能够实现,目前的审判原则,趋向于保护弱者,在双方都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上,“精神病”者会得到照顾。
此案的关键是,是否有证明你弟媳有,故意隐瞒精神病事实的证据,如果仅仅是过失或者女方咬住“曾经说过有精神病史”,就有点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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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2:1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6-13, 10:24:50发表

QUOTE:
原帖由异反于2005-06-13, 9:30:38发表

此案的关键是,是否有证明你弟媳有,故意隐瞒精神病事实的证据,如果仅仅是过失或者女方咬住“曾经说过有精神病史”,就有点麻烦了。

我觉得故意隐瞒这里,应该没有异议。
就算没对丈夫隐瞒,但婚姻登记机关那里是一定隐瞒了的,所以过错是可以认定的



PS,以前不知,异反兄也是同行啊

隐瞒的主体不同,对于诉讼来讲意义也是不同的。
换言之,如果女方咬定当初和男方说有“精神病”史,男方接受了,只是没有有关证据而已,对于隐瞒民政局是双方的意思统一,这样的话就比较麻烦了。

如果各执一词,最后最有可能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了,加之女方属被保护一类,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倾向女方。


PS:现在知道了哈,不过我和桶是同学,落花不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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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4:2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6-13, 12:45:06发表
恩,这倒是,这么搞的话,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方了

不过娶个有病史的,还一起骗民政局,这个爱情真是到位了;P

只是一口咬定的话估计法官不大会采信,这一点需要女方举证了,呵呵



PS:同学啊,哈,我就不明白了,一个老师教出来地,做人的差距咋这么大捏      

问题在于男方怎么举证,一直不知道女方生病的情况哪!
而且男方举证在前呀……

ps:我是自学成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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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5: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一切等第一次开庭的进展再说,我感觉有点麻烦!
主要财产分割可能倾向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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