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提问】物权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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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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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17:0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在一个村子的居民区里,地下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其中一人持有省国土资源厅发给的合法矿产开采证,想开采地下资源。但是, 居民的宅基地使用证比矿产开采证早取得。现在双方发生争执 。应该怎么解决??
    若是行政诉讼,撤消其矿产开采证,请问怎么去作??
    若是民事诉讼,必须等对方侵权事实形成才能去维护村民的权利吗?
    若是强行开采,应该怎么样维护农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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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11:1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事实上,地上物权属公民,地下矿产开产权属国家。
按照,行政法原理,公权与私权想冲突的时候,如非迫切需要,应当以私权为主。
此案中,除非政府下定决心要开采矿产,那么就应当他处安置农民,也就是说要动拆迁。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合法矿产开采证,涉及农民产权,法理上属于无权行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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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6:2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有没有用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呀,而且超脱于司法、行政之外(理论上),真是世界法制之奇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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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7:1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小气莱西于2005-06-14, 16:46:40发表
另外,国土资源部门既然颁发采矿许可证,就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那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不会出现在采矿许可证颁发之后了!
国有矿产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的矛盾?离谱!!!  

你想的太理想化了,事实上在我国,越权行政或者事前行政的情况多得是。
举个例子,开个网吧,要办的证有: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稽查许可证、公安网络安全证、消防证等等,少了一个都不能开,但是事实上只要文化稽查的证许可证一到就开业了,原因是文化稽查是主管部门。

现在就知道为什么这个案例中,国土资源部门可能事前颁发采矿许可证了吧,因为他是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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