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律问题:养子养女可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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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00: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个人认为,继、养兄弟姐妹不属于拟制血亲。因为拟制血亲在法律定义上属于直系血亲的一种,而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而法律没有对“拟制旁系血亲”进行定义。故继、养亲不属于旁系血亲、拟制血亲中的任何一种。也就是说法律上应当只认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不能认可兄弟姐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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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08: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6-11-17 01:14 发表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样看法律上有没有“拟制旁系血亲”,是否认可兄弟姐妹的关系

然而现在问题说的是《婚姻法》
而且婚姻法好像并没有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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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08: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16 21:05 发表
继子如果亲爹死亡,都可以和继母结婚。。

父亲死亡后和继母结婚应该是不允许的,如果是父亲和继母离婚之后和继母结婚应该是允许的。
因为前者母子关系依然存在,即使通过改户口“断绝”母子关系好像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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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2: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6-11-17 12:09 发表

在同一个国家,其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原则应该是相通的。《继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制定的一部民法,在没有其他现行法律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其规定的法律原则,体现的法律精神在其他民事领域 ...

这文章老早就看过了。这法官是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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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3: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14 KYOKO 的帖子

一旦解除了收养关系,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权都没有了。
(如果子女在无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履行赡养的责任,那么很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继承份额)

[ 本帖最后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6-11-17 13: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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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08 发表
所以说收养法有的规定很奇葩,“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不是默认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下的养父会侵犯养女吗?从年龄角度说,养育孩子二三十岁开始正好,四 ...

真是的,收养男孩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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