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有没有人来谈谈新公司法改进的地方?
性别:男-离线 欧阳寒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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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8:4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有没有人来谈谈新公司法改进的地方?

粗看了新公司法全文,感觉更加灵活,而且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

不知道有没有人有兴趣来讨论下新公司法改进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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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8:4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首先来说一条: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不得滥用权利。更在第二款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在第三款中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我记得以前上课的时候老师讲过“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但在公司法上去没有规定,如今就有了明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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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9:1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相信最振奋人心的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降低。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经降低到3万元。且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不过也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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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9:1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在现在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很多公司的其他股东多是实际控制者的亲朋好友,根本没有决策权。新公司法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现状,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只规定了上限而没有规定下限。

在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用意在于确保一人公司的信誉度,履行义务的能力。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元,并一次性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本帖最后由 欧阳寒卿 于 2006-5-26 1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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