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性别:男-离线 欧阳寒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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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09:0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有道题目,一路人看到某男子正欲强暴一女子,该路人捡起根木棍击打某男子头上,致其死亡。问,该路人行为如何定性。

我起初按该条规定,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看看”权威“解释:防卫过当——》故意杀人!!!!!
真是不明白,既然如此,那还要这狗屁规定干吗。

难不成主体只能是受害者?
如果是这样,真希望所有立法者都被强奸几次,让他们去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姬轩 于 2006-5-13 09: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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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0:2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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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吴下小蒙 于 2006-5-13 09:43 发表

如果没有防卫过当,那可能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空子,用'自卫'的手法去杀人.

你要清楚那个条款实际上是对防卫过当的限制,就是说在那些情况下,无论作出什么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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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1:1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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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虎豹狼 于 2006-5-13 09:54 发表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如果被抢劫之后,再从抢劫者手中抢回自己的物件,“过”吗?
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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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1:5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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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爱上三国的女人 于 2006-5-13 11:35 发表


有一个案例,说某人被两个罪犯绑架了,他想办法挣脱了绳子,伺机而动,终于等到一个罪犯下去买东西,另一个在方便的时候,动手把那个正在方便的给砸死了....然后逃走........

法院最后判他属于正当防卫:ph ...

汗…………这个我觉得应该算故意杀人,莫非法官考虑“拘禁”的状态还在持续?
细节具体点可能更有利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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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1:5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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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虎豹狼 于 2006-5-13 11:18 发表


后面两个字某就不引用了

准确的说,这不是合法行为,记得上中学的时候讨论过这个问题

但是你真的这样做,哪个有良心的会敢说你是违法的

这是不合法行为?
不懂法律就不要乱讲,这摆明是法律允许的“自救行为”,怎么就不合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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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4:4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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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爱上三国的女人 于 2006-5-13 12:04 发表


法官的观点好像是,因为绑匪有两个,另一个出去买东西不久也会回来,以一敌二的话无法逃脱,而且绑匪发现他挣脱后说不定会危及他的生命........汗...

^_^

我只能说这个法官是个有良心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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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5:0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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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4:54 发表


如果女孩子手里正好有一把利器, 该而欲施暴的男人并不知道. 那么她有三种选择:
1. 用刀攻击男子致命处, 男子有生命危险.
2. 用刀阉掉男子, 男子虽废却无生命之忧.
3. 用刀攻击男子其它部位.
但如果一击 ...

呵呵呵呵,公主真乃高见。

我认为法律好坏并不在于体例是否健全,而在于是否有优秀的法官执行。

法官应该成为社会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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