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0-11-6 09:35 发表
我想提一個問題,如果是組織者,糾團者,有別人的錢經過我的手,我接受監督這點沒毛病
如果我是私人單向捐獻者,我獨力拿出一筆錢定時定向分次捐給別人,
我也不上媒體作秀,說自己捐了多少,免去了甚麼捐50萬卻聲稱1000萬的疑慮
我需要接受監督或者公開帳目甚麼的嗎?
我再回答一下艳阳兄您最后一句
这种情况您不需要公开账目或者接受直接监督
但依然受监督,因为您的受捐单位会给您开捐赠票据,并且您的捐赠款信息他是要接受监督的。
如果是公募基金会甚至在公示范围以内,如果是私募基金会是可以暂不公示但在每年向民政部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中需要披露。(依据《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且前年的征询中,指导意见是建议逐步取消私募的,也就是说基金会逐步要求必须取得公募资格,纳入公募管理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