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音乐台能不能做网页MV型广告模式?, 有没有谁见过两岸三地乃至国外类似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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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9: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3 橙炎陽 的帖子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国家不支持双方自愿经契约约定的利息(直接视为无利息),已经是对高利放贷的惩罚了

货币时间价值完全损失,在无利息情况下对方实际可以近乎无限拖欠付款,这么大风险还要如何惩罚

——————————————————

目前我国现行仍在使用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自法释[2020]6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

请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通则都废止了,艳阳兄就别看针对其的法释了

目前只是在过渡期间,我们还只需要等待最高法的最新法释而已。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2 09: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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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9: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7 橙炎陽 的帖子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当然这只是法律条文,具体的法释两会后应该会再出台,最高法去年12月第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未涉及对此解释。

我在94L开篇就说了,可能艳阳兄说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借贷的解释并没问题,具体有没有问题和变化得在法释之后再看。

但我一直强调的是自然人对公(此处对公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某些非特定群体比如若干个自然人)这个时候明显是出台民法典针对的对象。

————————————————————————
我再强调一遍,艳阳兄所引用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的法释,而随着《民法典》出台,《民法通则》已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文废止。

高利貸超出年利息36%这些都是来源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位法都废止了,就别看过时法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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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08: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9 橙炎陽 的帖子

回到本源上来说艳阳兄是否同意自然人对公时国家不支持高利贷呢?

PS:一句,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源。这是我国大陆法系跟英美普通法系的关键区别之一。艳阳兄似乎不太没明白什么是法源?

我国的“有時看判例”只是司法实践中表述的援引旁证,所以也出现过同一判例在A案里判正方向,B案里判逆方向的情况,只是援引不为法源。

————————————————————

《民法典》出台禁止高利贷条例,明显是要接下来重点打击地下钱庄的,自然人之间我说过了艳阳兄可能说的对,也可能我说的才对,都得看接下来法释公布以后的执行情况,大概两会之后就会出了吧,不急到时候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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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09: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0 橙炎陽 的帖子

本金还是要还的,不是否认约定本身,但不支持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这是民间高利贷合同的普遍存在形势

为何我对我的理解方向会比较坚持,因为这是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律主张倾向,只是在《民法典》中给了从未有过的重磅一击。

艳阳兄一直在说法无禁止可行,实际上我国从本位上就不是这么思考的,关于高利贷问题我国的思考也有显著的前后变化具体见:

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审理民事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艳阳兄所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首先来源于此。这个时候对于民间高利贷其实我国还是倾向适度放开,当时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阶段认为是金融市场的一种补充。

到朱老总全面清理以后如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月31日下发《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此时金融市场已经逐渐规范,对于民间高利贷已经转为明确打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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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12: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4 橙炎陽 的帖子

1.我认为《民法典》以后会进入彻底打压高利贷时代,直接取缔一切高利贷商业行为。具体咱们谁理解的对,两会完见分晓吧

2.高利贷因为收账的实际问题,我个人理解不大可能不涉黑。本来就不应该纵容。

现在实体经济这么差,三角债问题这么严重,国家希望有资金都去做实体经济,进入商品流通环节而不希望都去做金融。

3.回一下您103L第三点的问题,高利贷从不是民间私人行为,纯私人行为您做了金融放贷业务怎么缴税?国家如何监督您是否缴纳个税?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艳阳兄思考一下为何要有最后这句话——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位法的变更是有期限的,“按現在這個狀況既然新的規定和意見沒有出來,老的民法典即便廢除了
當然也還是得沿用舊的規定和習慣先處理判決,那有像您這麼說的道理”

这个说法没错,但当新法释出来以后在新法释有效期内的案件可以提起上诉重新改判。

重要的是兄台和我之间对本位法的根本理解产生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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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08: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8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兄只从借款人的角度想问题做需求模型,方向错了(因为需不需要借款很大程度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放贷本身是一门生意,从这门生意的需求角度思考,告诉你如果做这么做国家不支持、政府不保护,放贷血本无归,自然就没有人有做这门生意的需求。

这才叫不鼓励“高利贷”这门生意

历史上有没有能做到的呢?明初期时“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做的还是蛮彻底的就是一个例子

当然了,最终肯定像艳阳兄之前说的那样,长久看依然会有放贷出来,那时候国家再看,如果市场已经重新活跃当然乐见各种经济形式的百花齐放,《民法典》出台后看目前经济形势,我的理解近十年应该都是严打高利贷的时期。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4 08: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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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1: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1-3-4 10:50 发表
這個屬於大家對社會理解上的差異,大家的認知到這裡不能融合在一起了,只能說盡量求同存異吧
我不太相信您說這套
我認為您這套說法道理上不對
對社會生態沒有任何好處

那基於一個甚麼動機會做一件宏揚不了正能量也沒有好處的改革呢?

我先回这部分。

先声明一下艳阳兄不要误会,我对我的想法目前比较坚定,但我不认为艳阳兄说的从国家宏观角度讲就是错的,目前我没想好后面怎么回复,容我先思索一下。

基于什么动机其实我之前说过了,这里在标注一下吧。

基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宏观调控资金流向的考量,这十年应该都要打击民间放贷。

主要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发展太快,资金全面流向这些产业,实体经济除了战略产业国有大型企业控制的个别产业外,其余实在没有什么有效的资金补充。

民间借贷会破坏政府一些调控手段的有效实施,所以现阶段已经进入到不打不行的阶段。

最近比较明显的比如苏宁这种国内零售业巨头,最终还是深国资入场救驾。具体涉及的很多我就不一一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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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08: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15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令行则禁止

拿去年武汉封城来说,当时已经明确封城第一时间依然放行出逃疫城。

1.大规模媒体报道宣传错误行为,思想上贯彻统一。

2.负责干部第一时间拿下表明法度森严。

3.立刻涉路障关卡,如有强行创卡,第一时间暴力阻止抓捕。

整个社会秩序崩解就是乱世了,现代社会和平年代不存在这种情况。要不然怎么说社会进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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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18: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18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我说的是基层第一时间砍,这个第一时间崇祯赶不上,李闯反馈到他那已经滞后了。

崇祯傻子一样砍高层砍一遍那能有个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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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1 08: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20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南飞兄举得例没有问题,确实够快。

但我认为这不在我们说的前提之下。

整个隋朝大背景都处于乱世,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唐、明效果会不一样。

我在117L已经说过“整个社会秩序崩解就是乱世了,现代社会和平年代不存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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