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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先知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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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2
#1
发表于 2004-11-6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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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论语•子路》
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新约•雅各书》
我们的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秩序、公平和自由,这是彼得•斯坦与约翰•香德两位伟大法学家提出的,并获得许多学者和公众的认可。我们使用的《法学概论》教材认为,在法的诸多价值中,秩序、利益和正义是更基本的价值。无论哪一家学者,都承认正义或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如果丧失了正义,法就丧失了灵魂,沦为“恶法”,成为仅仅在形式上合法的行尸走肉。
我们必须相信正义,并在法律中体现正义,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正义。正义不仅仅是某种停留在纸上的、冠冕堂皇的道德律令,而且必须得到不可抗拒的实施。无法兑现的正义不是正义,我们既不能满足于“精神上的赏善罚恶”,也不能满足于“历史的公正评价”。法律是这个世界的东西,不是天堂或另一个世界的东西,因此它必须保证正义在这个世界兑现,在现实生活中兑现,在现在兑现。死刑就是正义兑现的一种重要方式。无论是以“宽容”“仁慈”做借口,还是以“对生命的尊重”做借口,都不能取消死刑这种正义的兑现方式。死刑的范围、方式固然可以商榷,但死刑的取消是绝对不可接受的,除非我们盼望正义的银行破产。正义的银行一旦破产,人类就会丧失希望,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死刑的真正意义绝不在于“杀一儆百”的威慑力,而在于正义的报复。正如《新约•启示录》中的名言:“赏罚在我,我必报应。那些洗净自己衣服的人有福了!”肯尼迪总统也曾说:“我们做某些事情,不是因为我们能从中获得利益,不是因为我们寻求他们的选票,而是因为这是正确的。”在中国维护死刑的人,往往从功利角度为死刑辩护,认为死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有强大的威慑力,因此不可废除,这实在过于片面。难道死刑的价值仅仅在于威慑力吗?仅仅在于实用主义吗?沿着这个思路走下去,就会推出我们的一切法都是实用的,只是为了达到某种功利的目标,至于法律背后的信仰、原则、价值观是可以不考虑的。这种实用主义的观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采用这种观点,我们的立法者就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随心所欲地将法律改变成自己希望的样子,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将毫无保障。我虽然赞成死刑,但我坚决反对从实用主义角度理解死刑。死刑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而不在于什么威慑力。
什么是正义或公义?按照《旧约》的说法,正义就是“按照各人的行为报应他们”。任何有理智的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触犯人类社会基本原则的人,理应受到最严厉的制裁。在历史上,死刑的范围有大有小,但各个民族都承认,一些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或强奸,是应该处以死刑的。当然,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和西方有很大区别,古代中国法律规定“杀人偿命”,是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古代犹太法律规定“杀人偿命”,则是为了“遵守上帝的律法”,也就是遵守一种至高无上的普世的原则。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如果杀人者没有引起民愤,是不是就可以不杀呢?古犹太法律则把民意置于上帝之下,上帝代表着绝对正义,不能因为人的感情而破坏这种正义。在死刑问题上,我赞成《圣经》中体现的观点,即死刑不是要给感情一个说法,而是要给正义一个说法。
反对死刑者,往往坚持“死刑是残酷的”“死刑反人道”,甚至高呼“人是不可杀的”等等。我认为,死刑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和执行方式可以适当调整,但绝不能废除死刑。西方基督教认为上帝的圣父、圣子、圣灵三个位格分别代表着公义、智慧和爱,必须以智慧把公义和爱结合起来;中国的《论语》也提到“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主张“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也是公义和爱的结合。认为死刑反人道,是从博爱、同情、怜悯的角度看问题,但这并不能作为抵消、否定正义的借口。如果我们以废除死刑来体现我们对被判死刑者的同情,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体现对被害者、被害者亲属的同情?我们应该如何体现对那些受到犯罪威胁甚至死亡威胁的守法公民的同情?如果坚持“以德报怨”的原则,必然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局,人们在内心深处会丧失对正义的信仰。正如耶稣所说:“你里面的光若黑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呢?”(《新约•马太福音》)孔子耶曾经毫不留情地批判那些对任何丑恶现象都姑息宽容的“乡愿”,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乡愿,德之贼也。”(《论语•阳货》)不分是非、无原则的一味宽容,是对人类精神的最大侮辱,这不是爱,不是同情,而是残害。
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共处决了二十多名罪恶深重的法西斯战犯,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正义审判。法西斯反人类、反公理的滔天罪行得到了彻底的揭露和惩罚,正义的报复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果没有死刑,没有将首恶送上绞刑架,那么正义能够得到充分伸张吗?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平民愤问题,而涉及到人类尊严的问题,让肆意屠杀自己同类、肆意践踏人类社会基本准则的人逍遥法外,人类就谈不上尊严,就与禽兽没有本质的区别。审判战犯是如此,审判其他严重刑事犯也是如此。某些严重玷污人类尊严的人,必须采用极端方式剥夺其生命,否则人类的尊严就受到了两次玷污。所谓“人是不可杀的”的说法,是极端片面的,人有思想、有感情、有行为能力,人如果不控制自己的行为,破坏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原则,为什么就不可杀?人之所以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无非因为人是一种社会动物,社会动物就有社会动物的原则。有人说,“人类社会基本原则”太虚无飘渺,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人的生命,因为人类社会实在没有什么公认的基本原则。我无法详细阐述这个“人类社会基本原则”,但我认为这种原则绝对是存在的,如人类社会都公认,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不能无故伤害自己的同类,等等。社会会变化,但某些原则是不变的。不应该认为社会变化了,就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
当然,死刑是一种必须极端慎重使用的刑罚,死刑是不可逆的,这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当然应该受到严格限制。中国的死刑适用范围太广,许多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其说是体现公义,不如说是体现功利。为了解决社会治安和贪污腐败问题而滥用死刑,我也是非常反对的,这恰恰会取消死刑的正义性。死刑应该只适用于那些损害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和强奸等等。死刑的审判程序必须慎之又慎,范围绝不能扩大,执行方式应该遵循人道的原则,正义的报复应该以一种同情的方式来执行。正因为死刑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体现着法律的正义,我们才不能不谨慎地限制死刑。反对废除死刑,绝不意味着赞成对死刑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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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2
#2
发表于 2004-11-1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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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国内总是从功利主义角度理解死刑,这样太片面了。死刑有它强调正义、强调尊重人的自主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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