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到两个帖子,反映的问题基本类似.
 不知道,小偷们的"利益"维护了,被偷者的利益谁来维护呢.
 
 
 
 1:
 本报讯昨日上午,在一审宣判5个多月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后对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黄中权仍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去年8月以来长沙市民最热切关注和争论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认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赔偿。而黄中权则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
 
 
 
 
 黄中权案一审宣判后,在市民中、政法界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单位还召开了研讨会。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刑法学界目前最负盛名的邱兴隆教授。
 
 昨日的宣判上,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认为,黄中权的犯罪事实和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全案维持原判。
 
 庭审三大焦点
 
 焦点一:劫匪挥刀撞还是不撞
 
 黄中权在追击过程中,曾和姜伟对峙超过10秒,双方仅有2米距离,之前,姜伟及其同伙逃跑过程中,还对黄中权挥舞手中长20厘米的刀具。这一情节成为多数人支持黄中权的依据。
 
 黄中权的辩护人在二审中说:黄中权追赶绝对是合法的,属于扭送范畴。逃跑途中,姜伟等二人挥舞刀具,刀是凶器,威胁已经产生,如果黄不是有车辆阻挡的话,那么就自然陷入更加危险境地,所以对方属于行凶,黄中权重新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审判决肯定了自救行为,称: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并赋予公民有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政法机关的权力,同时自己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救和进行正当防卫。在本案中姜伟的抢劫行为无疑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黄中权如果采取恰当的自救方式亦无可非议。但合议庭认为,从全案事实确认,姜伟等二人劫财得手后急于逃跑,处于被动地位,并无主动再次加害黄中权的故意和可能。姜伟等二人在逃跑途中持刀对黄挥舞主要是为了阻止黄中权的追逐及便于自己逃跑。因此,黄中权的辩护主张不成立。
 
 焦点二:反击抢劫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正是为黄中权辩护的基点。
 
 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认定某种反击或还击型的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看加害的对象是否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其处于以下4种状态,则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1、该对象未实行不法侵害行为;2、该对象仅预备实行不法侵害行为;3、该对象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中止该行为;4、该对象虽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呈终了状态。即是说,正当防卫的允许时间为不法侵害的开始至结束时段。
 
 本案中,姜伟与其同伙抢劫后拔下钥匙后拼力逃跑,并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显示姜伟等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不具有继续或重新对黄中权实行主动攻击的加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黄中权驾车追逐并撞击姜伟,实质上已不具有防卫意义而是一种新的攻击、加害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
 
 焦点三:有罪判决有情还是绝情
 
 事发当晚,黄中权先是与姜伟对峙了将近10秒,姜伟向精品布艺城西边楼梯台阶跑去后,黄中权开个勇于与劫匪进行斗争的的哥却要在监狱中度过3年6个月,还要给赔钱给对方,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太绝情?
 
 二审审判长刘耀武在宣判后说,判决事实上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一般故意伤害致死案最少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此案减轻判决已经接近法律允许的底线。判决书中也多次写道:“姜伟抢劫侵害在前,对黄中权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过错责任,故在量刑时可结合其自首情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情再现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许,黄中权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钥匙抛弃于左前轮处,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当车驶至南湖建材大市场内“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段时,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又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挥舞,与同伙分头逃跑,黄中权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西北方向街角铁栅空坪内停车,与姜伟距离约2米相持。
 
 稍倾,姜伟又逃向精品布艺城商场西头楼梯台阶处,黄中权驾车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晚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姜伟随后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记者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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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 tomroo 的文章 :】
 
 按照法庭判决的理据,我们是否应该这样理解:当歹徒对我们实施完抢劫并逃离我们视线后,如果我们要抓捕歹徒,是否只能用“文明”的方法来追捕?例如我们得对歹徒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小乖乖,把刀放下,来叔叔阿姨这里啦,叔叔阿姨亲你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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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 tomroo 的文章 :】
 
 看来法院建议被抢劫后应该这样对待抢匪:
 
 民:把钱还给我好吗?
 匪:笑话!要还给你我还抢你吗?(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哎哟!疼死了!你这是犯罪行为!
 匪:我傻?我不知道?(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哎哟!疼死了!你再不给我弄死你!
 匪:你敢!你要负法律责任的!(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法官啊!我该怎么办啊?
 法官:你可以正当防卫啊,可以把抢匪捉住啊,但前提是不能伤害抢匪。
 民:我可没办法这样办!难啊!
 法官:法律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
 匪:是啊,连这个都不懂,怎么学的法律!(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我受不了了!
 法官:你可以先打110,然后如果想诉讼给你的律师打电话。
 匪:那我先走了!
 民:走吧,我太痛苦了。
 法官:再见!
 
 
 
 2:小偷被事主紧追跑得累死: 其家属向事主索赔20万
 
 
 大连《新商报》报道,小偷在行窃时被事主发现夺门而逃,不料事主紧追不舍,结果导致小偷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近日,事主周某被死者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20万元。
 
 法院的判决书上称,2003年1月28日9时许,30多岁的宁某在大连市市民周某家翻箱倒柜行窃时,被刚好回家的周某抓个正着,二人随即厮打起来。宁某操起周某家的菜刀欲砍周某,被周某奋力夺下,宁某见势夺门而逃。周某捡起一根木棒随后追赶,追至本屯一居民西墙外,将宁某截获。
 
 当周某上前拽住宁某欲将其送至派出所时,不料宁某脸色发白,喘息急促,倒在地上。周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宁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宁某生前患有潜在性肺部疾病(肺气肿),在快速奔跑的诱因条件下,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宁某死后,其父母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20万元。大连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追撵宁某时,用木棒击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因宁某是在快速奔跑的诱因条件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与被告人击打没有关系,故被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石开、毕重伟)
 
 
 
 
 以上两个帖子均为转贴.
 
 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什么又是故意伤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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