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谈谈中国清朝腐败的深层次原因, 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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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三种不同的红色 于 2007-3-18 00:30 发表
终于找到资料了。

原来就在偶书架上,偶却到网络上搜了半天。

高岱《鸿猷录·刘谨之变》:没入其赀,凡得金42万锭又5万7千8百两,银元宝500万锭又158万3千6百两,宝石2斗,金甲2,金钩3千,金银汤鼎500, ...

高岱这话还是不要信的好。
按《明季北略》的记载:旧有镇库金,积年不用者,三千七百万锭,锭皆五百两,镌有永乐字,
42万锭又5万7千8百两金就是2亿1千万又5万7千8百两金,500万锭又158万3千6百两银就是25亿158万3千6百两
旧市两16两一斤、512g。
2亿1千万又5万7千8百两加25亿158万3千6百两银再除16得1千零59万2348.4375斤
换算成现代的计量单位就是542万3282.4公斤(5423.2824吨)
想也知道不可能。另一个旁证是李自成攻破北京后在北京所有官员家拷掠搜刮所得大约有7000万两白银,可见对刘谨这段记载相当离谱无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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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三种不同的红色 于 2007-3-18 15:57 发表


兄台太过武断了。

1、高岱写《鸿猷录》时,供职刑部郎中,其中资料多取自刑部档案文牍,因此上述关于刘谨没入财物数字,必然是刑部档案记载,真实性是很高的。

2、500两金锭,是及其少见的,故《明季 ...

缩水无所也谓啊,我们就按2两算

42万锭又5万7千8百两金就是89万7千8百两金,500万锭又158万3千6百两银就是1千1百5十8万3千6百两银,再按金银1:3的比例换算过去相加就是1千4百2十7万7千两,仍然拿崇祯末年李自成抄出的7000万两来类比,这个数据还是不能采信。因为这个数据并未包括宝石2斗,金甲2,金钩3千,金银汤鼎500,蟒衣470袭,牙牌2椟,穿宫牌5百,衮龙袍500,金龙盔甲30,玉印一,玉琴一,玉带4160束,他物足称。

刘谨是正德元年掌权正德五年倒台,五年敛财1千4百2十7万7千两平均每年敛财2百8十5万5千4百,再对比一下明朝岁入4百万到5百万之间这个数据,也就意味着刘谨敛财能力超过半个大明。
所以即便每锭银子的重量从500两大大缩水到2两还是不合理,无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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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三种不同的红色 于 2007-3-17 23:43 发表

貌似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贪污犯不是和珅,而是刘谨。

房屋 3000间
田地 8000顷
银铺 42处
当铺 75处
赤金 60000两 (赤金也就是纯金)
大金元宝 100个 (1000两一个,100个是10万两)
小银元宝 56600个 (100两一个,5660000万两)
银锭 900万个
洋钱 58000元
制钱 150万文 (铜钱)
吉林人参 600余斤
玉如意 1200余柄
珍珠手串 230串
桂圆大珍珠 10粒
大红宝石 10块
大蓝宝石 40块
银碗 40桌
珊瑚树 11支
沙缎绸罗 14300匹
毛呢哔叽 20000板
狐皮 550张
貂皮 850张
粗细皮 56000张 (其它的皮)
铜、锡器 361000件
名贵瓷器 10万件
镂金八宝炕床24座
西洋钟 460座
四季好衣服 7000件
家人 606名
妇女 600名

经估算,和绅的家产总值约为11亿两(白银)

没听说过有谁能贪过和大人的,刘谨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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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数字越大越吓人就越可信的,夸大的数字之所以能深入人心是因为这些数字满足了一般民众的猎奇心理。无论是伍秉鉴还是和绅其财富都有通过商业渠道进行增值,所不同的是伍秉鉴是买办,和绅是官办都是使用不正当手段经营敛财的典范。仅凭贪污受贿是不可能敛财敛到与国家财政收入媲美的。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三万五千四百二十三点三八亿,试问谁一年贪污受贿能达到这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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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清承明制不过是个表象。清朝不过是选择性地学了明朝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因为清朝制度的种种缺陷反过来指责明朝是不客观的。
由于建虏在入关之前一直处于奴隶制社会所以清承明制的本质是,建虏的奴隶主们将能保障皇权、有助于他们用一家一族奴役人民的制度继承并发扬光大,凡是可以制衡皇帝权力、限制皇帝为所欲为的明朝制度一概抛弃。

仅以给事中这个小官为例:
说到给事中,它官阶虽只七品,但在明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官。明代给事中是分科的,依照尚书六部分六科。如户部给事中,兵部给事中,礼部给事中等,故又叫六科给事中。大抵这个人精习财政,便派做户部给事中。那个人懂军事,就派做兵部给事中。皇帝诏书必经尚书,始分部行下全国。此六科给事中仍可有封驳权。如关于财政问题,上面命令到了户部,户部给事中就可参加审核,发表意见,这好像现在西方政府中的专家智囊团。只要他们不同意,仍可原旨退还。而且给事中并无长官,可以各自单独发表意见。遇到廷推、廷议、廷鞫,他们也可出席。一般说来,他们的意见是很受尊重的。若他们表示反对,在当时谓之科参。往往六部尚书因为科参,束手无策,只有把原议搁下。这仍然是当时君权之一节限。(钱穆)

清朝把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变成了都察院下辖的一个机构。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六科并入督察员就使六科给事中的职权从此就发生了变化,六科再也不是参与朝政并在朝廷政策制定上有制约皇权的机构,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纠弹,六科变成了监察六部官员的监察机构。

六科在明朝属于“国务院”到了清朝变成了属于“检察院”,从此失去了限制皇帝颁布诏令的权力。这还能叫清承明制么?

[ 本帖最后由 慕容燕然 于 2007-3-21 07: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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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7-3-21 08:59 发表
六科给事中真的能封驳皇帝诏书吗?我很怀疑。

事实摆在那里,信与不信就不关我的事了。
另外,明朝封驳皇帝诏书的不止只有六科给事中,内阁大学士同样可以封驳皇帝诏书。
内阁大学士和给事中是明朝限制皇帝权力的两把锁,在明朝皇帝与士大夫的斗争中士大夫就是用这两把锁和皇帝做斗争的。到了清朝这两把限制皇权的锁都不复存在,封建专制到达整个帝国历史上的顶点。这也能叫清承明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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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hws 于 2007-3-21 14:49 发表


这一段,引用的是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这一段原文的目的,是议论自明到清,其对唐宋官制的背离和君权的集中。这里对给事中的议论非常有限,大体是给出这样一种思路,明代比宋代专制,清代比明代专制 ...

实际上像武宗封伯爵、世宗封宦官这种事内阁封驳都挡不住的话给事中那边是很难拦下来的。
关于武宗、世宗时期给事中不能有效行使封权的事我们可以拿宋朝的台谏制度进行类比,宋朝在王安石变法时台谏变成了打击政敌的武器,秦桧做宰相时台谏又变成了清除异己的工具。但这并不能说明台谏制度在宋朝整体上是一个失败的制度,这样的道理同样可以用到给事中身上。

明代以后又略有变化,凡奏章,均先呈上君主审阅(实际上往往先由内阁“点检题奏,票拟批答”),如蒙批准发下,必须经给事中抄发有关部门执行。在这过程中,给事中可以驳正此奏章中之违失,送君主重新考虑,实际上也是帮君主把决策的质量关。所以明太祖针对中外奏章太多,批发不可能都很细致的情况,谕给事中说:“朕……日总万几,岂能一一周遍,苟政事有失宜……将为天下之害……卿等能各悉心封驳,则庶事自无不当。”《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从朱元璋的诏谕中可以看出给事中的确是有封驳两种权力的,朱元璋赋予给事中监察皇帝行使职能的权力。

实际情况也并非钱穆所说那样只能对六部百司钳制而无法制约皇帝。顾炎武的《日知录》中就记载了给事中在朝廷中重要的权力制衡的作用“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万历之时,九重渊默,泰昌以后国论纷纭,而维持禁止,往往赖科参之力,今人所不知矣。”



章太炎的《史学略说》有关给事中是这么说的:“又给事中自唐至明,职权甚大,制敕诏令,皆须经给事中之手,苟有不合,可以封还。此前代政治之善,可以减杀皇帝之专制。至清,嫌恶此职,以之归入都察院。从前台谏分列,至清而并之。密谕由军机处传发,给事中不得寓目。明代大赦归内阁,由给事中颁发,清亦不然。”
章太炎这段话中指出给事中职能发生变化的时代都是清朝。

《清代六科给事中制度之式微》则把矛头直指清朝:经过两千余年尤其是汉、唐、宋、明诸朝的发展,给事中取得了包括封驳、言谏、监督、稽核等诸多重要权力,…….而到清代,……,言谏职能丧失、封驳无从行使、稽核成为具文.……原因在于君主专制集权的强化注定了其监察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此给事中就不得不由"言官"向"监官"转化,其职权被侵凌,作用遭轻视,制度变迁缓慢,并终被历史抛弃。

可见清并非承明制,而是对明制做了结构性的改动,使整个政治制度成为君主独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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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之初皆以明制为准是因为江山没坐稳,没工夫改。
清朝创造力还是很强的,这一点我不否认。什么剃发易服、圈地“投充”、缉捕逃人法、迁海都不是一般人想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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