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追加被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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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0: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1、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有五时间限制?

2、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自己回答先:
1、记得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追加在审结前即可。法院依职权追加,大概需在案件准备阶段。
2、虽然没追加过,但偶觉得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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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1: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对这个问题,偶记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江伟搞的那个民诉草案的修改稿倒是说了,在言辞辩论终结前


偶是律师,小气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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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11: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大怒

早上打电话给法院,要求追加被告,被告知举证期限已过,不能追加,还让我去看证据规则。

翻遍了证据规则,莫非他根据的这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这跟追加当事人有啥关系,这不扯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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