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各位律师, 第媳妇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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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0: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不应该起诉离婚,直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样效果会好很多

照顾无过错方是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一个原则了。

当然如果患病一方确有生活困难、需要治疗等等是会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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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0: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呵,抛开别的不说,以后传出去也好说
无效婚姻视为同居关系,你出们跟人讲我曾经同居过,备不住有人夸你心潮,你说我刚离婚了,这可不一个意思啊,忽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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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0: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异反于2005-06-13, 9:30:38发表

此案的关键是,是否有证明你弟媳有,故意隐瞒精神病事实的证据,如果仅仅是过失或者女方咬住“曾经说过有精神病史”,就有点麻烦了。

我觉得故意隐瞒这里,应该没有异议。
就算没对丈夫隐瞒,但婚姻登记机关那里是一定隐瞒了的,所以过错是可以认定的



PS,以前不知,异反兄也是同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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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2: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恩,这倒是,这么搞的话,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方了

不过娶个有病史的,还一起骗民政局,这个爱情真是到位了;P

只是一口咬定的话估计法官不大会采信,这一点需要女方举证了,呵呵



PS:同学啊,哈,我就不明白了,一个老师教出来地,做人的差距咋这么大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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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4: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觉得,这个应该女方举证的说

男方已经证明了女方有精神病史,其他的只说自己不晓得就行了,是女方未尽告知义务。
女方是义务方,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不能证明她尽到了告知义务,就当然可以认为她未尽,让男方举证不公平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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