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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感轩辕死刑要不要废除的讨论
恨地无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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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4-30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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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误判冤杀恰恰是主张废除死刑者并不强调的一点。
相对于刑法设立的法理,司法中的疏弊已经是次要的东西了。
而且现在很多人坚持死刑的原因就是要死刑为司法中的疏弊买单。
最根本的一点,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不应该有合法的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
社会契约中,人是保有自己的生命权的。
正如我们的法律并没有权力也并不诽谤诽谤者,没有权力也并不伤害施暴者,没有权力也并不强奸强奸强奸犯……所以,在将来,我们的法律也终将承认,它没有权力杀死杀人者。
另外,当今中国的法律,杀人犯如果犯案的情节不是特别严重,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调查,一般最多也就是死缓。
所以,那些持废除死刑自己就要去杀人论调的同学,现在阻止你没有去杀人的并不是失去自己生命的代价,而是失去自己生活的代价。
最后,衷心地建议这些同学找心理咨询师聊聊天。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30 08: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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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4-30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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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位要死刑为司法中的猫腻买单的……
猫腻就只在徒刑的执行过程中?
死刑存在,难道死刑就有办法阻止司法中的猫腻将该判死刑的案子判成死缓?
死刑存在,难道死刑就有办法阻止司法中的猫腻将蓄意谋杀判成误杀?将他杀判成自杀?甚至找人顶缸或嫁祸他人?
要求用立法的严苛去弥补司法的疏弊是不合理也不可能实现的,到后来,承担严苛刑罚的是没猫腻和一些小猫腻,大猫腻照样腻不至死,奈何以死惧之。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30 08: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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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4-3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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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Shadowleech 的帖子
请您解释下,死刑是怎样有效减少“司法中的猫腻将该判死刑的案子判成死缓”、“司法中的猫腻将蓄意谋杀判成误杀、将他杀判成自杀、甚至找人顶缸或嫁祸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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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4-3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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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 Shadowleech 的帖子
受害者家属潜进大牢手刃仇人?
还是愤恨难解要灭仇家满门?
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怎么都没有看到这样“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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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4-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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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0 LXR 的帖子
衲子说【不应该有合法的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是在讨论刑罚的语境之中。
正是因为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是不应该被允许的,所以这些行为应当被制止。
在歹徒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击伤、击毙歹徒,造成杀伤并非目的,目的乃是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是以阻止犯罪为限的,如果歹徒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丧失了犯罪能力,防卫者对歹徒再造成伤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个歹徒,当他拿刀架着他人的时候,警察可以击杀他;而只要他丢下凶器投降,哪怕他已经杀了人,警察也不能再伤害他。
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终止,是一条很清晰的分界线。
而我们前面讨论的刑罚问题,很明显实在犯罪行为已经终止之后的。
刑罚的目的也不是杀伤罪犯的身体,而是阻止罪犯继续危害社会。
监狱中的隔离和教化,就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死刑并不是必须的。
另外再回复下【猫腻说】的那位朋友。
您已经承认,死刑只能阻止已然被判死刑的罪犯的猫腻行为。
那么我们看下,被判死刑的是什么样的人。
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这些案子,为财为色,犯罪人大多数在文化水平、财产收入、社会地位上处于较低的位置,他们是没有财力或势力去搞猫腻的。毒贩、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他们有财有势,但国家对这类犯罪的打击还是相当严厉的,猫腻空间很小。
而真正有能力搞猫腻的,恰恰是不适用死刑的经济犯。
从这点看,废除死刑其实对经济犯的打击是加强了。
现在对于经济犯,最高无期,下面就是20年甚至更短的徒刑,一旦废除死刑,不可减刑的死刑成为最高刑罚,次之是高于一般人类正常寿命极限的“有期徒刑”以及在人类正常寿命极限内,但是高于20年的有期徒刑,这些刑罚对于不适用死刑的经济犯,显然是更加严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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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5-1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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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台湾的朋友,猫腻,“猫溺”也,盖猫凡溺,必隐之蔽之坑之埋之,故以此指通过幕后手段、暗箱操作营私舞弊之事。
关于死刑废除之利弊,也不是没有讨论过,讨论的情况是,从国外的已经明文废除或实际废除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死刑的废除不会带来犯罪率的提升,反而有很多废除后犯罪率下降的例子。就中国的情况,也有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开始后第一年,强奸等因严打更多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不降反升的例子。
不过对于这些数据,支持死刑者一般皆以,中国国情与外国不同和想当然死刑更有威慑力带过。
LXR同学,tonyget和衲子都已经回答了您的问题,警察执法过程中击伤或击毙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歹徒,杀伤本身不是目的,阻止犯罪是目的。因此只要可以阻止犯罪,不造成杀伤或造成较小程度之杀伤是优先的选择。比如歹徒劫持人质,在人质不会立即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劝降和诱捕是优先于击毙歹徒的选择。也就是说,执法过程中造成的杀伤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在刑罚体系中,无期或长期的徒刑的隔离和教化已经可以起到阻止、预防罪犯继续危害社会的作用,并不像执法过程中存在不立即击杀罪犯就可能对无辜人士和社会产生危害的不得已、别无他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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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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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 笑天下 的帖子
这是不是论点,是确有数据可查的真实情况。
从1983年到1991年,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和严重盗窃等在“严打”的打击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一直上升,由1982年的13。2%上升到1987年的29。4%,增长了一倍多,判处死刑率很高的凶杀案,到1989年已比1982年增长了近一倍,而强奸犯罪竟在“严打”后第一年的1984年就增加了23%。在死刑的大量适用下,严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与1982年刑事立案相比,在1983年“严打”开始后的8年(1984——1991)中,凶杀案平均每年递增30%,强奸案每年递增近20%,伤害案每年递增35%,抢劫案每年递增80%,严重盗窃每年递增近3倍。
南非、菲律宾的情况是本身的治安状况太差了,像南非废除死刑的曼德拉时期,曼德拉自己的官邸也曾被偷过;副总统老娘的店铺被打劫,警察跑去也被打死……
我们国家的治安,还没有到这个地步吧。
香港的治安和犯罪率,比起广州深圳来如何?
是否存在死刑,对犯罪率并没有决定性的影响。
还是那句话,废除死刑是涉及整个社会法律、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体系性的大工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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