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史之后的“民族”、“国家”,是不能和古代史中的“族”、“国”等同的。
哈贝马斯说过:
西北欧传统的民族国家是在既有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a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是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Westfaelischer Frieden)中确立的欧洲国家系统的一个部分。所谓"迟到的民族"(verspaetete Nation),是指意大利和德国,它们走的是另外一条发展道路,但也为民族国家在中欧和东欧的形成作出了示范。这种民族国家是在迅速积聚而又广泛传播的民族意识基础上形成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从"国家"到"民族",以及从"民族"到"国家")说明,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或有国家在先,或有民族在先。在前者,从属于君主统治集团的法学家,外交家,军事家建立了一个"理性的国家机器";在后者,由作家和历史学家,或一般意义上的学者和知识分子所传播的多少带有想象色彩的"文化民族"统一体为使用外交手段或武力手段实现国家的统一(如Cavour或俾斯麦)奠定了基础。第三代完全不同的民族国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非殖民化过程中形成的。通常在输入的国家组织形式在一个超越部族范畴的民族内部尚未扎根之前,这些在以往殖民统治势力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家已经取得了独立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靠独立后共同成长起来的民族去"充实"人为建造起来的国家。最后一种情况是前苏联解体后在东南欧建立起来的独立民族国家,它们或多或少都采用了暴力分离的方式。在此之前,这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已经使旧有的民族要求得到了充分的酝酿,足以为独立而动员起已经急不可奈的大众。
相对于古老的政治形态,在今天民族国家是最终被有效采用的形式。毫无疑问,传统的城邦国家也曾在现代欧洲找到了后继者,并短暂出现在北意大利城市以及洛泰林吉亚地区(Lotharingien),在这些地方,形成了后来的瑞士和荷兰。古老的王朝体制也找到了其复归形式,比如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奥斯曼,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但与此同时,民族国家摈弃了这些前现代的遗产。目前我们可以观察到最后一个古老帝国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依照衲子理解,由于中国古代大统一中央集权帝国的特殊性,近现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兼有哈贝马斯所论第三和第一类民族国家的部分特性(这两类都是“先国家,后民族”的)。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法学概念,对共同经济政治权利的认同、也就是对自身对此国家之公民资格的认同是民族国家之“民族”存在的根本。可能有时候这样的“民族”都不像民族,譬如“美利坚民族”。
多民族国家的民族统一必须走这样一条道路:使“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资格能够成为实现各民族的理想生活方式的机制”,“成为团结一切外来者的一体化力量”,“用以保障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独立于民族部落的联合之外,并不至于解体”。
而中国现在对古代的“国家”、“民族”作出的一些“超前”诠释,可以看作在对国家公民资格的认同尚不成熟的状况下,以强调历史文化渊源来维护统一的一种手段。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7-30 12:43 编辑 ]